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工作,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体系,方便建设单位查询和选择技术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提交本单位、本人以及编制完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信息,并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信用平台向社会公开编制单位、编制人员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基础信息。
  第三条 编制单位基本情况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位名称、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出资人或者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等的名称(姓名)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三)与《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符合性信息;
  (四)单位设立材料。
  编制单位在信用平台提交前款所列信息和编制单位承诺书(格式见附1)后,信用平台建立编制单位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开编制单位的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础信息。
  有《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所列不得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情形的,信用平台不予建立诚信档案。
  第四条 编制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二)从业单位名称;
  (三)全职情况材料。
  编制人员中的编制主持人基本情况信息还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和取得时间。
  编制人员应当在从业单位的诚信档案建立后,在信用平台提交本条第一款或者本条前两款所列信息和编制人员承诺书(格式见附2)。
  编制人员基本情况信息经从业单位在信用平台确认后,信用平台建立编制人员诚信档案,生成编制人员信用编号,向社会公开编制人员的姓名、从业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和信用编号等基础信息,并将其归集至从业单位的诚信档案。
  第五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类别;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
  (三)建设单位信息;
  (四)编制单位、编制人员及其编制分工、编制方式等信息。
  除涉密项目外,编制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在信用平台提交前款所列信息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情况承诺书(格式见附3)。其中,涉及编制人员的相关信息应当在提交前经本人在信用平台确认。
  信用平台生成项目编号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相关建设项目名称、类别、建设单位以及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等基础信息,并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编制信息归集至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诚信档案。
  第六条 编制单位的单位设立材料中的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信用平台变更其基本情况信息。变更信息时,应当提交下列情况信息和编制单位承诺书:
  (一)变更后的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
  (二)变更后的单位设立材料。
  编制单位在信用平台变更单位名称信息的,信用平台一并变更该单位编制人员基本情况信
息中的从业单位名称信息。
  第七条 编制单位的单位设立材料中的出资人或者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等变更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信用平台变更其基本情况信息。变更信息时,应当提交下列情况信息和编制单位承诺书:
  (一)变更后的出资人或者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等的名称(姓名)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二)与《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符合性信息;
  (三)变更后的单位设立材料。
  第八条 编制单位未发生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与《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符合性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信用平台变更其基本情况信息。变更信息时,应当提交变更后的与《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符合性信息和编制单位承诺书。
  第九条 编制单位终止的,该单位编制人员可在信用平台变更编制单位基本情况信息。变更
信息时,应当提交编制单位的单位终止材料和编制人员承诺书。变更相关信息的,信用平台将该单位及其编制人员一并予以注销。
  有《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所列不得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情形、以提交虚假信息为手段建立诚信档案的,一经发现,信用平台将其予以注销,并将其编制人员一并予以注销。
  代码大全书籍第十条 编制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信用平台变更其基本情况信息:
  (一)从业单位变更的;
  (二)调离从业单位的。
  编制人员发生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的,变更信息时,应当提交离职情况材料、变更后从业单位名称、变更后的全职情况材料和编制人员承诺书,并经原从业单位和变更后从业单位在信用平台确认。
  编制人员发生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情形的,变更信息时,应当提交离职情况材料和编制人员承诺书,并经原从业单位在信用平台确认。变更相关信息的,信用平台将其予以注销。
  本条第一款中的编制人员变更相关信息需经原从业单位在信用平台确认的,原从业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
  编制人员发生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情形,变更后从业单位已被信用平台注销或者未在信用平台建立诚信档案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变更基本情况信息。
  编制人员发生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自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在信用平台变更相关信息的,原从业单位应当自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信用平台变更编制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变更信息时,应当提交编制人员离职情况材料和编制单位承诺书。变更相关信息的,信用平台将该编制人员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 编制人员未发生本规定第十条所列情形,全职情况发生变更、不再属于本单位全职人员的,其从业单位应当在信用平台变更编制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变更信息时,应当提交相关情况说明和编制单位承诺书。变更相关信息的,信用平台将该编制人员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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