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第九条全文如下: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这个法条里面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很好理解,比如:淘宝或者天猫就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里面的网店就是平台内经营者,大家可以举一反三。
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和平台内经营者。
关键是还包括了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这个是具体有什么表现呢?提供web服务的是什么
这里说一个案例,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上面的扬江
市监案字〔2019〕10031号。
这是一家小吃店,2018年2月,其通过自有号以对外宣传店铺所售商品,客户对其所售商品进行预定或者客户对其提出定制要求,收取商户通过转账、红包等方式给付的货款,客户到店领取商品,该号上共有客户和潜在客户约500人。
该局认为,本案中当事人通过号以推广商品、接受客户预订或者客户进行定制、通过红包或者转账接受客户预付货款、客户上店取货的形式销售商品,其本质上是通过网络达成商品的买卖合同,并通过预付货款,其实质上已经构成了购买和销售的关系,客户到店取货属于合同履行的步骤之一,不影响当事人通过网络销售商品的事实。
因此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属《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通过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这个就是使用的,但并不是像我们网购那样由快递送达,而是到店取货,大家不要被迷惑了,以为这个就不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了。
仔细看看调查人员的解释,主要看买卖合同和通过付款构成的买卖关系。大家可以举一反三,扩展到其他社交账号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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