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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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第一条 (目的和宗旨)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公众网站建设,促进电子政务的发展,根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构成)
第二条 (构成)
政府公众网站是政府机关在互联网上办理行政事务、 提供公共 服务、公开政务信息、发布政务新闻和接受公众监督的平台。
本市政府公众网站主要由“中国上海”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 称门户网站)和市级行政机关、区县政府在互联网上建立的公众网 站(以下简称部门网站)构成。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网站建立本市市级行政机关、区县政府(以下简称政府机关)的政府公 众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其它国家机关、中央在沪行政机关、区县街道办事处、乡 镇政府、以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的公众 网站,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原则)
政府公众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便民、效率 和安全的原则。 政府公众网站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及时。
第五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 公众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府公众网站的建设,并组织、协 调、监督有关部门实施本办法。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信息委)负责全市政府公众 网站建设的总体规划, 并会同上海市技术监督局研究和推广政府公 众网站的技术标准。 上海市信息网络安全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网安办)负责本 市政府公众网站安全建设和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市公安、国
家安全、国家保密、新闻、通信管理局等部门依法履行 各自职责。 门户网站由市政府办公厅主管, 门户网站编辑部具体负责门户 网站的日常信息发布和运行管理工作, 并负责部门网站的具体业务 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市级行政机关和区县政府负责本部门和本级 政府网站的建立、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政府公众网站的内容
第六条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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