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开设的主要方式有: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对于“开设”的含义,应当做广义理解,除传统的营业性地为赌博者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接受赌客投注,以供他人赌博外,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以及以接受电话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而参与者并不集中在一起的,也属于开设。提供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的,不构成本罪。提供之后,本人是否参与,是否抽取渔利的,不影响本罪成立。由于开设,吸引他人前去赌博,参赌人数多,赌资数额大,收入更加丰厚,社会危害性也较一般的聚众赌博更大,所以,刑法在赌博罪之外单设开设罪。  一旦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
 
编辑本段法律规定
  2006年6月29日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六)》中将“开设罪”从赌博罪中分离出来成为新罪名。开设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以营利为目的,客体是,客观方面表现为营业性地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  《刑法修正案(六)》第18条(即《刑法》303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编辑本段聚众赌博和开设罪比较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法律条文内含了两个罪名:聚众赌博罪和开设罪。  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自己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  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这里要注意赌博行为的时间延续性和长期性。在具体认定上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所谓开设,是指开设和经营,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聚众赌博和开设罪的犯罪构成
  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4、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的行为。
聚众赌博罪和开设罪的区别
  聚众赌博与开设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1、 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赌博;开设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服务人员在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参赌。  2、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再次组织;  开设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均能进行赌博活动。  3、赌具的提供,聚众赌博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  开设中的赌具一般由提供。  4、 聚众赌博的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  开设的赌博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赌博规程。
聚众赌博和开设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6-25)  第四十三条 [赌博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第四十四条 [开设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
关于聚众赌博和开设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5-13)  1、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
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2、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  3、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5、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6、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7、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8、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9、不以盈利为目的,
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其他解释:   1、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1995-11-06)  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致参赌者伤害或者死亡的,应以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2、研究室 关于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的案件应如何定罪的电话 答复  对于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以赌博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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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分钟就有上万元输赢开设罪杭州首判
2007-12-04 14:06:00 来源: 时报新闻网(北京) 网友评论 0 条 点击查看
  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杭州人张坚和湖南人陈明在杭州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动游戏机开设,牟利29万余元,正好撞上了“两高”关于“开设罪”的司法解释开始实施。
  11月14日,杭州上城区法院一审以开设罪判处张坚和陈明缓刑,时值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开设罪”司法解释开始实施。
  在今年4月至6月间,张坚和陈明在杭州西湖时代广场提供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动游戏机开设,牟利29万余元。
  司法界人士认为,此次“两高”出台该司法解释的用意,旨在更有利于打击日趋严重的赌博犯罪,特别是那些以地下面目出现的赌博活动,体现了我国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打击严重赌博犯罪的决心。
  几分钟就有几千上万元输赢
  6月19日,夜幕降临,与西湖近在咫尺的杭州西湖时代广场游人如织。广场门口一个闪烁着五彩灯光的广告牌显示,地下一层有个易乐电动城。电动城里数十台电动游戏机荧屏闪动,音乐四起,与别的游戏机房并无二致,只不过玩客不多。但穿过一条走廓,有一间百来平方米的小屋,灯诡秘,不时有人进出。
  推门而入,这里竟是一个地下,一堆人围着赌得正酣。在一个圆桌形的“吉祥宝
贝”前,几名男子不停地往圆桌上押注,有的押分三四千,有的押分一两万,几分钟就有几千上万元的输赢。
  一名中年男子赌红了眼,脱去了上衣,赤膊上阵,但很快他嘴里吐出的咒骂声显示他又输了,他已经把身上带的两万多元全输光了。看场的“老大”见状,爽快地送他两万分,想让他退分换2000元钱有个回去的路费。但中年男子推开“老大”,转身又押上了。结果,中年男子骂声更响了。
  住在广场附近的小马像往常一样,这天他虽然带了1.2万元现金,但并不贪大。入场后,他先用300元买了分,然后在“吉祥宝贝”上下注,超过本钱他马上就换成现金,如此反复,1小时后他赢了4800元。
  里,有穿橘红衣服、背着黑挎包的女服务员来回走动,赌客想买分,就把钱交给她。女服务员收下钱后用钥匙在上给赌客加分。
  晚8时30分,全神贯注的赌客们丝毫没有觉察到警察已出现到身边。“都不许动!我们是警察。”警察亮明身份后,顿时乱作一团。有的躲到后面,有的赌客想夺路而逃,但
门口早有警察堵截,只好束手就擒。连同看场的“老大”陈明以及工作人员全部被带到杭州市上城公安分局湖滨派出所。
  第二天,的幕后老板张坚主动到湖滨派出所投案自首。
  玩客可以用游戏分退钱
  26岁的张坚2003年7月毕业于浙江工业大学。在大学里,张坚就痴迷电子游戏机,毕业后,他在杭州一家商场经营电子游戏机,但总觉得来钱太慢,想另辟蹊径。
  张坚在他的场子里认识了经常来玩游戏机的陈明。31岁的陈明是湖南人,在杭州打工已有12年,是玩游戏机的高手。他和张坚一拍即合——利用游戏机开。
  张坚和陈明的想法是让玩客可以用分值退钱,这样能刺激玩客,当然这种游戏机必须具有赌博的功能。两人商定由陈明看场具体操作,张坚从营业款中拿出3%给陈明。
  张坚看中了杭州西湖时代广场的地下一层,2006年12月左右,张坚以父亲公司的名义与杭州某休闲娱乐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该公司提供场地,负责营业执照以及到
相关部门办理手续等,张坚提供器材设备以及对设备的维护、管理;营业款实行分成,张坚拿营业款税后的67%,公司拿33%。
  张坚从广州购置了具有赌博功能的“吉祥宝贝”、“米高梅之星”、“水果盛宴”、“疯狂斗地主”、“双龙抢珠”、“跑马”、“泰山闯天关”等游戏机30台。他将场地装修一番,今年4月开张营业了。场地收款、财务由联营公司负责,张坚雇了10名服务员和一个维修工,日常管理由店长张祥(化名)负责,还有两个女领班。张坚给每名员工发放1000元至2500元不等的月工资。
  陈明不拿工资,按营业款提成,他的具体工作就是收玩家的分,然后退钱给玩家。这里的游戏币有两种,一种是10元人民币,代表10枚游戏币换100分游戏分;另一种是100元人民币,代表100枚游戏币换1000分游戏分。也就是100分游戏分可退现金10元,1000分游戏分可退现金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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