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性质辨析
肖林鹏
(天津体育学院 体育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天津 300381)
 
摘要:我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性质定位是事关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研究表明,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属于非营利组织范畴。当前我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不属于纯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体育社团。基于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应该将其定位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今后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发展,应该发挥自身能动性及社会适应能力,通过积极运营实现“自我造血”。
关键词: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性质  体育社团 民办非企业单位
 
Probe into the Nature of Junior Sports Club in China
XIAO Lin-peng
(Key Research Center of Social and Human Sciences in Sports, Tianjin University of Sports, Tianjin 300381 China)
 
Abstract: The nature of junior sports club has became the key issue for it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his article revealed that, junior sports club in China belongs to the category of NPO.Chinese junior sports club is not sports community or non-governmental nonprofit units. It should act as the non-governmental nonprofit units according to it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Junior sports club should realize self-development on the basic of widening social adapting and activities in the future.
Key words: junior sports club; nature;sports league; non-governmental nonprofit units
 
青少年的体质健康关乎到整个中华民族的健康素质。根据2000年全国国民体质健康状况调查和2003年教育部公布的青少年体质监测结果显示,我国青少年的体质状况不容乐观,多项指标呈下降趋势,这一现象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2006年公布的《第二次国民体质监测报告》显示青少年体质问题依然存在且有所严重。20071月,总书记对我国青少年体质问题作了重要批示,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全社会关心重视青少年的体质问题。
1999年开始,在分析我国青少年体育工作现状和借鉴国外有关发达国家开展青少年课余体育活动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国家体育总局提出了使用体育公益金开展创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青少年体育活动需求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工作思路[1]作为一种社会化的体育组织,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是许多国家发展体育运动普遍采用的组织形式,它可以有效组织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培养体育后备人才、丰富青少年学生的课余体育生活,有助于推进体育的社会化。显然,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是增强青少年体质的重要载体,应该是国家和社会大力发展的一件利好之事,但由于我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尚属“试办”阶段,基本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由此导致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在发展中不同程度地暴露出一些问题及不足[2],其中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性质定位业已成为影响其进一步发展的重要问题。
 
 
1.准确定位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性质的必要性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性质关系到其自身的准确定位及其发展方向。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的要求,青少年“俱乐部是试点单位利用自己所拥有的体育场馆、人才等社会体育资源,建立起来的一种新型的社会化青少年体育组织。它具有社会主义公益性特征,是今后国家倡导并引导发展的旨在广泛开展青少年日常体育活动的社会组织。它在体育行政部门的适当资助和扶持下,创建起来以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通过适当收取体育活动培训成本费(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等资金来源,自我运行和生存发展。 [3]在这里,“社会主义公益性特征”应该是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性质的最直接表述,但显然这种表述是很模糊的。我们知道,具有社会主义公益性特征的社会组织可以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类型,那么,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到底属于上述哪种类型?
不同的社会组织得以存在和发展的依据在于具有不同性质及目标的表征,反之,社会组织的
性质及目标又直接限制着社会组织的发展。尽管没有具体限定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组织性质,我们还是可以根据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界定。笔者认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最可能是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即便是认定了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属于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果不能具体定位到底属于哪一类型(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不同的性质表征,如表1所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性质及目标定位依然会受到影响。 如表1所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着诸多不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定位在哪一社会组织,就必须按照哪一社会组织的约束条件进行发展。
1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内容的区别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
定义
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同左
业务主管单位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
同左
活动性质
非营利性活动,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同左
会员制
有会员制
无会员制
成立条件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不予批准筹备。
同左
分支机构
可以成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basic是什么牌子
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组织制度
实行代表大会制度
实行董事会制度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 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相关内容整理
国家体育总局要求“各俱乐部在筹办过程中,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并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4]。针对这一条, 各地在对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进行登记注册时,往往根据不同的理解方式采取了不同的登记注册方式。通过对我国前四批创建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注册情况的调查结果发现,我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注册情况不统一,61%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14.8%的注册为社会团体,甚至还有21% 没有进行登记注册[5]。可见,目前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实际上具有“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双重特征,但又不完全等同于其中的任何一个类型。
无论是注册成民办非企业单位还是社会团体,均不能和目前国家体育总局对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发展要求完全吻合。实际上,对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不要求进行任何登记,或在登记上要求不明确,意味着将失去对这些俱乐部的有效监管。可见,青少年俱乐部性质的模糊,在很大程度上会导致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作为一项社会公益事业的身份不能被名正言顺地确立。更为严重的是,还会使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处于摇摆不定的二难选择中。
 
2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性质定位的二难境地
如上所述,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可以定位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我们首先分析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民办非”)的合理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注册民办非的问题不仅在理论上尚未清晰,而且在实际注册中也尚未完全统一。从理论上来看,目前我国的民办非主要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6]。在民办非的资金来源中没有政府财政投资,其投资行为具有投资主体多元化以及资金来源多渠道的显著特点。从我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投资来源看,我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主要是由政府发起并资助的,体育公益金是其主要的扶持资金。显然,如果将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注册为民办非,则意味着将体育公益金界定为非国有资产,而体育公益金具有明显的社会公益性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其性质属不属于非国有资产迄今在学界尚有争议。可见,我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与民办非有一定差距。
从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实际运行看,与民办非也有种种矛盾。
首先,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的要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服务对象是会员制,会员可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种。民办非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这里并没有界定民办非的服务对象非得是会员。显然,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实际运行状况和有关规章制度并未完全一致。
其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法人是双重或多重身份,与依托单位的法人没有区分开一般而言,个人出资且承担民办非责任人的为个体形式,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举办的民办非可以是合伙形式,但具备法人资格的也可以是法人形式,而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为法人形式。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属于法人形式,并且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明确指出,民办非必须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银行账户 [7]。但是目前我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法人并不是独立的。调查结果显示,全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负责人(法人)中,俱乐部专职负责人只占到13%,由依托单位负责人兼任的达到84%[8]。无论体校、学校还是其他场馆等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依托单位,大部分都由依托单位指派的负责人担任俱乐部的经理、主任或法人代表,即通常所说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最后,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基本运行需要一定的资源条件,如场地设施、师资力量等,按照“民办非”的规定,这些资产必须是“非国有”,然而从现有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类型来看,不论是依托于各类学校、各类体校、社区,还是依托于体育场馆、各基层体育项目协会办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几乎所有类型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均无法实现资产的“非国有”。
那么,将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注册为社会团体可否合适?我国目前的社会团体主要是指由公民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组织。实行会员制是社会团体的一个显著特点。从目前青少年体育俱乐开展活动的形式来看,大部分俱乐部也主要采用发展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方式。那么能否以此判断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是一种会员制的社会团体呢?笔者认为,尽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以一种会员制的方式开展活动,但由于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具有固定的事业——为青少年提供服务,并且具备相对稳定的专业人员、固定的业务活动场所及设施,以及具备与所从事的公益事业相一致的资金,因此,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是一种提供连续性的社会服务的实体性社会组织,这种实体性意味着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与结构松散,活动具有不定期性的社会团体存在明显区别;《社会团体管理条例》规定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不予批准筹备。实际上,在同一行政区内存在相同性质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在现实中也是存在的。另外,社会团
体可以成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可以实行代表大会制度等,这与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实际发展状况也不一致。可见,将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注册为社会团体也是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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