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心林】族理论与中国的民族研究
摘要:我国的民族理论及其实践存在一些缺失, 民族研究中引入族理论是必要和可行的。族和民族是两个互补的范畴, 族理论应用于中国实际时应有一个本土化的过程。
关键词:族;民族;本土化
族冲突是当今社会一个突出的问题, 从延续至今的中东问题到近年来的南斯拉夫内战、美国“9·11” 事件, 族冲突是其中的一个重要诱因。与此种社会现实相应的是, 自19 世纪30 年代族理论兴起于西方以来, 它一直是当代社会科学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60 年代以后, 我国台湾学者开始运用族理论研究岛内社会和海外华人;80 年代以后, 随着与港台学术交流的日益频繁, 族理论也被引介入大陆学界之中。由于族理论主要是作为对我国民族理论的商榷而登台的, 故而激起了民族学界和人类学界的热烈争鸣。在相关的探讨中, 有几个问题殊为关键:族理论生发于西方, 它能否适用于中国实际? 族与民族这两个概念是何关系? 引入族理论对我国的民族格局和有何影响? 这些问题至今仍可谓是歧见纷出, 在评述已有研究基础之上, 本文对上述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一、我国民族研究中引入族理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些学者认为我国的民族理论是科学的, 其实践也是成功的, 合乎中国的实际情况, 族理论既无理论意义, 也无实践价值。如田敏先生认为民族概念比族概念更本质、更深刻, 族是基于现实利益之上的利益共同体, 具有极强的可变性, 可以通过人为的推动来整合;民族则是基于历史基础之上的文化共同体, 具有极强的稳定性, 不可能基于人的意志来拼凑。[阮西湖先生更是坚决认为“从氏族到部落, 又从部落发展到民族, ……这是世界人们共同体发展的普遍规律。我不知道, ‘族'是处在人们共同体发展的哪一个阶段”,“‘族' 术语之于人类学既没有现实意义, 更没有理论意义。”陈永龄先生的观点代表了正统的看法, 认为我国的民族理论及其实践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民族理论和本国为指导, 运用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 对民族的语言文字、地域、经济生活、文化和心理要素进行历史的综合考察和分析, 科学地确定民族成份, 使国内各民族真。正享受民族平等的各项权利。”[事实上, 近年来一些学者通过对当年民族识别工作的研究与反思, 以及实地的研究, 已经指出了我国的民族理论及其实践存在一些不尽科学的地方。我们固然不应苛求新中国建立以后发展起来的民族理论, 必须一劳永逸地说明和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 但也不能静止地认为它是绝对科学、不容置喙的。
(一)我国的民族理论存在简单套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理论的教条化倾向。我国的行政管理
机构和学术体系长期采用的是斯大林的民族定义, 以此为标准进行民族识别, 并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发展学说, 把各个民族定位于人类社会五个阶段中的某一阶段。事实上, 这种线性的社会发展理论已经被证明是不具有普遍性的;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 1949 年以前我国各个民族从人口规模、经济状况、文化发达程度到社会性质都有很大差异, 很难用同一种模式来说明, “ 把它们统统放到一个框架里, 使用相同的标准来进行‘民族识别' , 虽然从行政管理上只能这样操作, 但从学术角度看是不科学的”。
(二)我国的民族识别工作存在着主观操作和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很多地方民族成分的确定实际上是政府依据管理的需要或民众依据得失来确定的。如湖南省龙山县桂塘镇杨家村新鸡坪张姓在解放后填报的是土家族, 还能讲土家语, 但1951 年清查民族成分时, 政府认为桂塘张姓是苗族, 又改为苗族。广西乐尧山陇人被确定为瑶族的例子表明, “50 年代各个地区的民族识别工作中确实存在着偶然性和民族科学定义之外的其他因素(经济利益、政治权利) 的实际考虑”由于大多数民族并不具备斯大林民族定义所强调的四个特征, 故而在具体的识别过程中, 也没有一个一致的标准, 只能突出或忽略某些特征以确认或否认某一民族。如对于满族的识别主要是依据历史和“心理”;蒙古族和达斡尔族的区别主要是语言;回族的识别兼顾历史与宗教等。
(三)现有的民族理论不能很好地解释我国的民族状况, 不利于学术研究的深入发展。我国的民族理论主要是作为政府的一种治理策略制定和不断完善的,必然强调稳定性和可操作性, 强调我国56 个民族单位各自内部的同一性和彼此之间的差异性。研究表明, 一个民族的社会和文化是不断发展的, 具体到某一社区、某一个人, 其内涵与边界甚至是变动不拘的。现有的民族理论把民族内涵与边界固化下来, 无法解释在现实中大量存在的民族内部的差异性大于民族之间的同一性的事实, 也忽略了作为行动主体的人的主位观念, 使相关研究拘于既有的框架无法深入和细化。
(四)我国的民族管理体制也有待完善之处。我国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在全体国民中正式明确个体的“民族身份” , 并使之固定化, 比如建立民族区域自治体制、对少数民族在经济和教育上的优惠政策以及在身份证上标明民族成分等等。马戎先生深有见地地指出, 这种制度性安排无疑会唤醒甚至创造人们的“族意识”,这种把各族成员清晰地区别开来的做法, 显然不利于族之间的交往和融合。“现代国家一个基本的治理目标和存在基础是公民性的形成,我国目前的民族管理体制显然不利于这一目标的实现。同时, 尤为前车之鉴的是, 我国民族管理体制深受前苏联的影响, 而民族问题在其崩溃过程中无疑起了非常大的推动作用。
正是在对我国民族理论及其实践认真反思的基础上, 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在学术研究中应引入族理论。作为一种主要以文化来界定人的开放性的理论, 族理论有利于研究的深化, 比较符合我国族的实际情况;同时, 在实践意义上, 族“文化化”的理念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矫正民族“政治化”的弊端, 把在特定时期主要作为政治诉求的民族问题引导为主要作为文化和经济诉求的族问题, 促进民族融合的发展和公民意识的形成。值得注意的是,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已经把自己的英译名从“TheState Nationality  Affairs  Commission” 改成“TheState , Ethnic Affairs Commission”,反映了官方的某种取向。
同时需要说明的是, 经过1949 年以来五十多年的构建, 民族概念在主流话语和国家治理体系中有着特殊的地位, 在实践层面上用族理念取代民族理念必然是一个长期、曲折的进程, 尤需慎重;目前, 我们主张引入族理论主要是在学术层面上而言的, 希望由理论上的探索和突破来潜移默化地推动我国民族管理体制的完善, 促进社会长久的和谐发展。在此意义上, 引入族理论不会扰乱我国的民族格局和, 是可行的。
二、民族和族的关系
在汉语中, “民族”概念的内涵在主流话语中采用的仍然是斯大林在1913 年提出的定义, 即“是
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共同体”。其外延大致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指56 个民族单位, 另一类是指全体中国人;并形成了一些约定俗成的表述, 前者如“56 个民族56 朵花” , 后者如“中华民族” 。由此可见, 汉语中“民族” 这一概念在其能指与所指的关系上存在某种歧义, 因此也造成了汉语“民族”一词在翻译成英文时的一些问题。
nation和nationality的区别一直以来, 我国学术界和政府部门把“民族”翻译为“nationality” 或“nation”,但在英文中,“nationality” 或“nation” 用来指人们共同体时一般都强调其是一个独立或有独立诉求、有疆域边界的政治实体, 可见两者实际上只接近“全体中国人”意义上的“民族”。而事实上, 我们却一直把“56 个民族单位” 意义上的“民族” 也翻译为“nationality” 或“nation”,在对外交流尤其是在政治场合必然会引起外国人士的误解、猜忌甚至别有用心。在英文中, 还有一个界定人们共同体的重要概念“ethnic group” , 一般翻译为“族” , 是指具有共同的起源、世系和文化传统, 自我认同并被其他体认为是同一体的人。“ethnicgroup” 特别强调人们共同体的文化性和主观认同特征, 可以认为, 汉语中常说的“56 个民族单位”意义上的“ 民族” 与“ethnic group” 更为接近。林耀华先生曾专门辨析了“ethnicgroup” 和“nation” 的区别, 认为族(Ethnicgroup)专用于共处于同一社会体系中、以起源和文化认同为特征的体, 适用范围主
要在一国之内;民族(Nation)的定义即“民族国家” , 适用范围主要在各国之间,可谓切中要害。越来越多的学者赞同把“全体中国人”意义上的“民族”译为“ nation” , 仍叫做“民族” ;把“ 56 个民族单位”意义上的“ 民族” 泽为“ethnic group” , 称为“族”,“这样的称谓调整可能引起的歧义和误解最少, 与目前世界各国的民族——族格局也比较适合, 从长远看也可以避免内政、外交上的许多政治问题。”
因此, “民族”和“族” 是两个互补的范畴, 两者从不同层次、不同重点界定了人们共同体发展的不同形态, 二者结合才能较好地解释我国的具体情况。
三、族理论应用于中国实际时须注意的问题
族理论在西方兴起时, 其社会已基本实现了工业化, 正向现代化迈进, 与之相伴随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即是某些族的退步、萎缩、及族间的冲突。族研究即是为谋求社会的和谐发展而作出的探索, 其研究的对象一般是“那些在人口和国家政治上居绝对劣势的非主体民族”。与主体族一般有着较大的经济、文化甚至种族差异, 例如美国族研究者经常的研究对象是亚裔、非裔美国人及印第安人等。其研究也多关注族间的竞争, 而对族间可能存在的共生、合作关注不够。此外, 西方的族研究多集中在城市社区和移民体, 随着“二战”
以后世界殖民体系的瓦解, 这一趋势愈加明显。
中国的族有着不同于西方的形成和维继的社会文化基础。自先秦以来, 我国传统的民族观念便主要以文化来明“夷夏之辩” , 不强调主权的观念, 与西欧的“民族——国家” 传统有很大不同。我国地域辽阔, 生态环境与族文化多样。以现状来看, 我国各少数民族多居住在边远的农村, 且形成“大杂居、小聚居” 的格局, 生计方式还是以农业、畜牧业或渔业为主, 现代化的道路漫长而不无艰难, “中国还没有发展到这样的地步, 即许多小而分散的体在族运动中联合起来。这些运动是城市化与工业化社会的产物。在这样的社会中族认同不再像以往那样与地方社区发生密切联系。”我国的族及族关系受地方的“小传统”、生态环境及资源分配与竞争体系影响很大,其意义也必须置于相应的“地方性知识” 体系之中才可能得到更好的阐释。更为重要的是, 自1949年以来, 我国实行的是对少数民族予以优待的政策, 民族“法律上的平等” 已基本实现, 这与西方国家强调“个体平等” 的传统有很大不同, 也使得我国的族关系与西方有很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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