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资金监管业务
协议编号:           
银行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协议
    20  年  月  日
甲方(主管部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电话:   
乙方(监管银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电话: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规范校外培训行为,强化培训收费监管,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全面应用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                      (主管部门)与 广州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充分协商,就监管服务平台资金监管项目合作达成一致,订立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内容
根据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等六部门关于实施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事务的统一部署,甲乙双方就以下相关事务通力合作,通过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以下简称“监管服务平台”)实现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要求,经过审批手续具有经营资质的校外培训机构统一入驻监管监管服务平台,并按照规定在乙方开立相应账户,由甲方实施资金监管。甲方资金监管需要通过监
管服务平台向乙方传达资金监管指令。乙方根据资金监管指令通过监管服务平台落实执行各项资金监管事务。
第二条    资金监管及专用账户的设立
甲方、乙方、校外培训机构三方建立资金监管关系,甲方、校外培训机构分别与乙方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建立资金监管关系。
校外培训机构需在乙方开立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账户名称应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应,对校外培训机构预先收取的用户培训服务费用实施资金监管。校外培训机构应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向甲方报备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信息。
校外培训机构应在乙方开立的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中预缴最低余额,最大限度地防范因在办学过程中可能造成的学员财产风险。
第三条    资金监管的实施
甲方和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要求入驻监管服务平台。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要求,将资金监管相关的信息数据接入监管服务平台,并实现乙方资金监管信息与监管服务平台资金监管信息的同步管理。
针对甲方作出的资金监管指令,应当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向乙方发出。甲方可以采取的资金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监管账户核验、监管账户余额查询、监管账户历史明细查询、监管账户终止支付、监管账户资金划转、交易明细查询、监管账户取用及异动监测等。
乙方应当向监管服务平台提供资金监管账户的实时信息。甲方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对本辖区校外培训机构的资金监管账户进行实时监测。
乙方认可监管服务平台采用的资金监管模式并同意通过监管服务平台配合甲方管理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资金监管。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对本协议履行监督义务,并按规定对乙方进行指导。
2.甲方有权通过平台查询校外培训机构监管账户的余额或明细,但需对服务平台中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3.甲方有义务对协议执行中的相关工作进行协调配合。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教育部要求对监管平台进行升级、优化,并提供相应的培训服务。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如因监管账户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等情况发生,导致乙方监管服务失效的,乙方不承担责任和损失。
2.乙方提供的监管平台产品服务独立于基础交易行为,不对基础交易涉及的资金交易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乙方作为监管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1)开立监管账户及保管监管资金;
(2)根据本协议约定对预收费资金执行控制及按约定进度拨付;
(3)根据属地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向甲方、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披露监管资金的相关信息。
广州校外培训机构最新消息
4.乙方在技术上保证,校外培训机构在乙方开立的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应当按照法规和政策要求,接受甲方监管。即该资金监管专用账户除资金转入外,一切有关该资金监管账户的操作应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发起,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划转和账户注销等。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不得提现、不得开通通兑功能、不得使用支票、不得购买支付凭证等。乙方应保证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资金不得挪做他用,并应保证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资金不得转为定期或办理理财、基金等投资性业务,不得办理抵押、质押等担保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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