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办法:
一、总则
1.本办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XX区行政区域内,经XX 教育局或XX区行政审批局批准设立,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学科培训、艺术培训、体育培训、儿童早教、科技普及、社会实践活动等各类形式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校外培训机构").
2.校外培训机构实行属地审批,属地管理.经XX区行政审批局审批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应自审批设立之日起15日内到XX区教育局进行管理备案.
3.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规范开展教学活动,保证教育质量,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管理.
二、规范师资队伍建设
1.关于校长
校外培训机构的校长应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及相关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和管理经验.
2.关于教师
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广州校外培训机构最新消息
且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教师应具有相应学科的教师资格证,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关于管理人员.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教学管理经验.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校外培训机构必须配备专职安保人员.
4.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定期组织教师进行政治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教师师德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三、规范办学行为
1.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办学活动所使用的名称须同审批机关核准的名称相一致.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项目和内容办学,不得超出审批机关核准范围开展其他教育活动,不得在核定或审批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及办学场地.
2.校外培训机构正式设立后,应按照机构章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优化培训内容,改进教学方法,确保教育教学质量,依法开展培训活动.
3.校外培训机构对举办者投入培训机构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必须将资产于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过户到培训机构名下,并分别登记建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校外培训机构的资产.
4.培训项目及课程应当符合国家相应的课程标准,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培养目标,选用教材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选用与培训项目及课程
相匹配的教材,所有教材应报丰南区教育局备案,校外培训机构对所使用教材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使用引进教材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迷信.
5.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其招生对象、培训内容、班次进度、
上课时间等应向丰南区教育局备案并主动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丰南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不得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6.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与学生所在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利用晚间举办培训的,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时30分,不得布置学科类作业.
7.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并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将学员培训内容、培训等第等情况记入学员培训档案.
四、规范招生简章及广告备案制度
1.校外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载明培训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形式、办学内容、学习期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真实准确.
2.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将招生简章和广告报丰南区教育局备案,审核通过后准予发布.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
3.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通过虚假宣传和夸大培训效果诱导中小学生参加培训,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
五、规范收费退费制度
1.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收费与财务
管理的规定,收费项目(课时费、教材费)及标准(课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教材费不高于成本价)应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2.校外培训机构招生时应当与学生家长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期限、课程安排、收费项目和金额、退费及争议解决办法等,认真履行服务承诺.
3.收费时段应与培训时间相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在学生缴费时应将有关退费办法向学生及家长进行公示,学生未完成的培训课程,要严格按相关政策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及时办理退费.
六、落实校园安全制度
1.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建立和完善门禁、消防、环境、食品、卫生等校园安全责任制度,按规定设置安防人员,对师生安全负责.
2.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必须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证照,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
七、严格分支机构批准制度
经审批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机构的,须向丰南区教育局申请备案,批准后方可设立.办学条件和教师配备应达到《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标准.
八、关于法人登记
1.校外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其中,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到市场监管部门,或者行政审批部门进行法人登记,取得
营业执照;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到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对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过渡期,过渡期限为5年,到2022年9月1日前,全部实现分类管理。
过渡期内,现有民办培训机构仍实行原管理办法.
九、校外培训机构的变更与终止
1.校外培训机构变更举办者,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报丰南区审批局核准,并到相关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2.校外培训机构变更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内容等,须报丰南区审批局批准,并到相关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3.校外培训机构出现法律规定的终止办学情形时,应当终止办学.终止时应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退学生学费,清偿相关债务.进行财务清算后,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剩余财产应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建立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1.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建立和完善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将审批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和主要信息向社会公布.
2.建立完善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基本办学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3.建立完善黑白名单制度,对证照齐全、办学规范、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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