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地区教育培训事业的发展,满足市民对教育培训的需求,特设立本机构。
第二条本机构名称为“广州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本机构”。
第三条本机构坚持服务市民众的宗旨,依法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促进广州地区教育事业发展。
第四条本机构的注册和运营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
第二章组织形式
第六条本机构为非营利性组织,依照《广东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与广州市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条本机构设有理事会、秘书处和办公机构。
第八条理事会是本机构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会员代表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人,成员不少于七人,任期三年。
第九条秘书处是本机构的日常运行机构,由执行主任和工作人员组成,执行主任由理事长任命,任期三年。
第十条办公机构负责协助秘书处开展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行政支持。
第三章会员
第十一条本机构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
第十二条个人会员是指社会各界的自愿申请者,通过审批后享有本机构的权益。
第十三条单位会员是指符合相关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和相关企事业单位,通过审批后享有本机构的权益。
第十四条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应当遵守本机构的章程,履行会员的义务,并享有本机构规定的权益。
第十五条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缴纳会费,具体金额由理事会确定。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本机构的经费主要用于开展教育培训活动和机构的日常运行。
第十七条本机构的经费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定期向会员公示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本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并定期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活动开展
第十九条本机构可根据市民需求和社会资源,开展各类教育培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学习培训班、实践活动、学术研究等。
第二十条本机构应秉持科学、客观、公正的理念,为广大市民提供高质量的教育培训服务。
第二十一条本机构可以与相关的教育机构、专业人士开展合作,共同推动教育培训事业的发展。
第六章变更与解散
第二十二条本机构的解散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的同意,并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本机构解散后,其资产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不能违法占有或私分。
第二十四条本机构发生变更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申报和审批手续。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广州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第二十六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的同意,并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机构理事会所有。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