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学科类校外培力11机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精神,根据《中共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包括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学校;所称中小学生包括3—6岁学龄前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普通高中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经各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批同意、依法取得办学许可后进行注册登记的,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文化艺术类、科技类、体育类等校外培训的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包括面向社会
各类人、提供专门技能或职业能力培训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培训机构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坚持公益属性,遵循中小学生健康成长规律和教育教学规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保证质量、保障安全、诚实守信、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第二章审批与管理
第五条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以县为主。由所在县(市、区)文化艺术部门、科技部门、体育部门分别负责文化艺术类、科技类、体育类培训机构申报材料的受理、资质审核和结果批复。同意设立的,由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培训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并在平台注册登记后才能开展培训。
已实施行政许可权集中试点的县(市、区),按照职责划分履行职责。以上步骤均可通过管理平台线上完成。
举办者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1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
2.举办者、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及社会信用证明;
3.开办资金(注册资本)投入的有效证明材料;
4.培训机构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5.培训场所房产权属证明,租赁场地的还应当提交租赁期不少于两年的租赁合同(协议);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
6.消防、环保、卫生、安全、质检等检查合格的有效证
明材料;
7.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健康证明及相关从业资质证明;安全保卫人员安全背景审查材料,填报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教研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
8.拟开设培训项目的相关材料;
9.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10.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第六条培训机构法人、行政负责人、场所地址、培训内容、培训对象等事项变更或不再从事非学科类校外培训业务的培训机构,须在平台提交修改申请,由所属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到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培训机构应通过平台规范使用教育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最新版《中小学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受培人员监护人签订培训服务合同,根据培训内容、培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退费标准,并开具正式收费票据。
第八条按“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各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监管培训机构,依法开展日常检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和年度检查,确保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培训。严格查处利用非法手段通过平台审核或取得批复意见文书,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申报材料和批复意见文书的培训机构。
第九条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培训:
(一)依据机构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营业执照、民非登记证或办学许可证,责令关闭、撤销的;
(S)被撤销批准设立许可或审核意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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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资不抵债等原因无法继续开展培训活动的;
(五)培训场所有重大安全隐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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