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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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无锡麦平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中路20-2-1208。
法定代表人:杜平生,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江苏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庆贺,*,199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原告无锡麦平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平福公司)与被告孟庆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麦平福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庆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麦平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孟庆贺立即支付手机买断款6298.92元;2、判令孟庆贺立即支付律师费3000元;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麦平福公司入驻的宜租机是一家信用免押租赁互联网平台,该平台链接支付宝小程序,依托支付宝芝麻信用评价体系,促成商家与租户的交易,并采取先使用后付租金的经营方式,服务于租户。麦平福公司入驻后的店铺名为:“好易租”。孟庆贺通过宜租机平台于2021年12月6日租用了一部手机(iPhone13128G租完即送),月租金699.88元,租期为12个月,孟庆贺通过支付宝程序进行了身份认证及人脸识别。麦平福公司按约将手机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给了孟庆贺,孟庆贺在履约中仅支付了1、11、12期租金,现孟庆贺拒绝支付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依据双方网络合同约定,孟庆贺行为已经严重违约,本案孟庆贺订租手机支持完结价,本案完结价为8398.6元,减去已支付租金累计2099.68元,故最终完结价(赔偿款)应为6298.92元,后经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小程序交易买卖平台
被告孟庆贺未到庭答辩。
原告麦平福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租赁服务协议》、平台订单截图及财务截图、顺丰速运运单面照片、顺丰速运订单跟踪、签收回执单、聊天截图、平台入驻情况截图、律
师委托合同等;被告孟庆贺未提供证据,亦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相关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一、租赁平台:宜租机平台。
二、订单编号:2***********××××。
三、承租人(收货人):孟庆贺。
四、出租人:麦平福公司。
五、租赁物:iPhone13128G租完即送
六、开始时间:2021年12月7日。
七、租赁期限:2021年12月7日-2022年12月7日。
八、租金单价:699.88元。
九、总租金:8398.6元。
十、押金情况:已付押金0元。
十一、合同签订情况:麦平福公司(甲方)与孟庆贺(乙方)、安徽诗梦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丙方)三方通过宜租机平台签订《租赁服务协议》,第8.6条约定:“当乙方逾期不缴纳租金时,甲方有权收回租赁设备,有权要求对方支付下剩全部租金,终止履行协议或按协议第12.3条、第12.4条的约定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12.3条约定:“乙方同意在下列情形发生时,视为乙方严重违约:……(4)租赁期间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7个自然日;(5)乙方失联超过7个自然日,甲方或丙方通过乙方留存在甲方或丙方处的所有都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第12.4条约定:“在乙方失信或严重违约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马上归还设备或支付下剩全部租金并支付逾期租金和逾期租金30%的违约金;如乙方无法归还,应按以下标准向甲方赔偿:(1)乙方下单商品支持完结或双方通过系统的“完结申请”达成完结约定:赔偿款=完结价-已付租金-已付押金;(2)乙方下单商品不支持完结,且双方未通过系统的“完结申请”达成完结约定:若商品押金高于总租金,赔偿款=商品押金-已付押金;若总租金高于商品押金,赔偿款=总租金-已付押金-已付租金;(3)若乙方无法归还设备,则甲方要求乙方支付全部下剩租金的方式为:应付设备款=总租金-已付租金”。合同中另约定了司法送达条款及确认的收件及联系地址以及送达不成的法律后果,同时于协议第15.1
条约定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具体以委托合同及发票数额为准)、差旅费等一切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十二、租赁物交付情况:孟庆贺签收货物并签署签收回执单,同时确认了上述《租赁服务协议》的条款及内容。
十三、已付租金:2021年12月9日支付2099.68元(两期租金699.8元、699.92元),麦平福公司确认累计收到已支付的租金2099.68元。
十四、违约情况:孟庆贺未按约每月足额支付,已构成违约。
十五、买断款即最终完结价=8398.6元-2099.68元=6298.92元。
十六、麦平福公司为提起本案诉讼,与江苏三诚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代理费为4000元,实际开票金额为1000元,未提供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案涉租赁服务协议及附件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主张双方为买卖合同关系,根据租赁服务协议及附件的内容情况,
本院予以采纳。现孟庆贺逾期支付款项,符合协议约定的严重违约情形,麦平福公司有权依照上述协议第12.3、12.4条的约定,要求孟庆贺立即支付赔偿款6298.92元(即全部剩余未付租金)。因该款中已包含全部设备价值,实质为以租代售的买断款,麦平福公司主张上述款项后,不再要求孟庆贺返还设备,亦未主张其他违约责任,本院予以认定。至于律师费,因双方协议约定律师费金额按以委托合同及发票数额为准,现麦平福公司未能同时提供相应发票对应的足额支付流水,故本院根据本案标的、难易程度以及具体案情,仅对律师费1000元以内部分予以支持,超出部分由麦平福公司自行负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孟庆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无锡麦平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款项6298.92元;
二、孟庆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无锡麦平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元;
三、驳回无锡麦平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麦平福公司负担8元,由孟庆贺负担42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孟庆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直接给付麦平福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胡益新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 晟
书 记 员 严露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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