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原告:孙跃红,*,197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晓莲,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清,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石岐区鸿发五金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张溪龙鼻涌街东6巷1号101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李树鸿,经理。
被告:李树鸿,*,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中山市石岐区鸿发五金行、李树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行,广东宪鼎律师事务所律
师。
被告中山市石岐区鸿发五金行、李树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少勇,广东宪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小程序交易买卖平台被告:郑锦松,*,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孙跃红诉被告中山市石岐区鸿发五金行(以下简称鸿发五金行)、李树鸿、郑锦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跃红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建清,被告李树鸿及被告鸿发五金行、李树鸿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志行、区少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锦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跃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三被告连带向原告返还货款90412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90412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素有生意往来。被告应原告要求,为其供应砂轮片。2020年5月左右,被告向原告推介优惠业务,原告应其要求向其指定账户支
付款项。款项支付后,被告并没有如约向原告供应货物。后被告确认其尚余价值90412元货物未向原告供应,并承诺返还款项。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鸿发五金行、李树鸿共同辩称,1、涉案款项为原告孙跃红向被告郑锦松出借的款项,与两被告无关。原告起诉的事实与客观不符,实际情况是原告向被告郑锦松(被告鸿发五金行员工)出借借款。据了解,被告郑锦松此前拿了被告鸿发五金行的货交货,后将货款拿去挥霍,没有钱返还给被告鸿发五金行,故向原告借款用于偿还被告鸿发五金行的货款,原告则将借款直接转账至被告鸿发五金行账户。被告郑锦松通过该种方式向原告借款几次,后原告不再同意出借款项,被告郑锦松向被告李树鸿坦白陈述上述情况。被告李树鸿得知此事后要求原告对账,并让原告去派出所报案,但由于原告准备证据不足,后来不了了之。原告是清楚郑锦松向其借款填补虚空,并非用于原告向被告预支货款,这是原告与郑锦松之间的借贷关系,与我方没有任何关系。2、原告提供的对账记录是原告与被告郑锦松之间的对账,与两被告无关。3、被告鸿发五金行与原告交易一直都是现款现结,没有存在原告声称的预付款交易行为。4、原告提起诉讼存在主观故意,前后陈述不一。原告主张返还货款,但庭审过程中,原告承认其中19500元实际是与被告郑锦松之间的借款,但仍提起诉讼,意欲将
借款关系转嫁两被告身上。综上,涉案款项实际是原告与被告郑锦松之间的个人借款,对账单也是两人间的对账,与两被告无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根据孙跃红提供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内容显示,中山市石岐区鸿发五金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李树鸿。
根据孙跃红提供与“×××90”号(备注名为郑锦松)之间的聊天记录截图内容显示,双方曾就金额进行了多次沟通确认,与本案争议有关的主要内容为号“×××90”发送“36312+39500=75812”图片,对方回复“还有一笔14600”“忘了”后,再次发送“36312+39500+14600=90412”图片。
根据孙跃红庭前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90”号的实名认证等情况,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回复与本案争议有关的主要内容:“×××90”号实名认证信息为郑锦松(证件号445281198710××××);注册时间为2012年6月3日;绑定手机号为137××××****。
根据孙跃红提供的支付记录截图内容显示,2020年5月25日向商户“中山市石岐区鸿发五金行
”汇款15000元;2020年5月31日分两次向商户“中山市石岐区鸿发五金行”汇款合计50000元;2020年7月11日向商户“中山市石岐区鸿发五金行”汇款27300元;2020年9月14日扫二维码付款给“中兴五金”14600元;2020年9月30日两次向商户“中山市石岐区鸿发五金行”汇款合计20000元。
根据鸿发五金行、李树鸿提供的“wxid_gyw5s8tq8qt322”号(备注名为沙朗宏博机电孙总)与“wl1850760****”号(备注名为万联李树鸿)之间的聊天记录截图内容显示,双方曾就报案事宜进行了多次交流沟通。
根据鸿发五金行、李树鸿提供的“中兴五金”平台小程序截图、中兴五金销售出仓单、支付记录截图内容显示,“E沙朗宏博机电(宏昌)”客户在2020年11月22日至2021年1月19日期间通过向APP平台下单,包括各种型号的砂轮片、麻花钻、批咀、尖钻咀等商品若干,货款通过扫二维码方式进行支付。
根据鸿发五金行、李树鸿提供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上打印件内容显示,中山市宏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孙跃红;中山市石岐区昌盛机电工具商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孙跃红。
庭审中,孙跃红称双方从2019年开始发生业务往来,由鸿发五金行向其供应砂轮片以及五金工具,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前期是通过鸿发五金行的员工郑锦松电话下单,而后或通过鸿发五金行开发的小程序下单,鸿发五金行则将货物送至指定的地址。开始是现金结算,有小程序之后,郑锦松提出有预付款的政策优惠,但只有砂轮片有优惠价格,要通过郑锦松下单,其他货品没有优惠,需要通过小程序下单,故将预付货款支付至鸿发五金行的账户,供应货物后,预付款会作相应的抵扣;涉案预付款于2020年5月25日支付15000元,2020年5月31日支付50000元,2020年7月11日支付27300元,2020年9月14日支付14600元(按郑锦松提供的“中兴五金”支付),2020年9月30日支付20000元;对账金额的具体构成,36312元为截至2020年9月3日的结余预付款66864元,扣减已供应货物20000元、6716元、3836元后得出。39500元为2020年9月30日支付2笔10000元,加上郑锦松住院期间私人借款19500元得出。14600元为2020年9月14日按郑锦松提供的“中兴五金”支付。明确除郑锦松私人借款19500元、146000元为扫码支付外,其他款项均为直接支付至鸿发五金行账户。郑锦松是鸿发五金行员工,其提供的“中兴五金”二维码能让孙跃红相信扫码支付款项为支付给鸿发五金行;2020年5月25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孙跃红向鸿发五金行账户汇入高达10多万元款项,鸿发五金行辩称账目比较混乱没有注意涉案汇入的款项,也没有相
应的出货记录,可以证明其管理混乱;郑锦松作为鸿发五金行员工,在中对账是职务行为,至于本案中一并主张证锦松的私人借款,因起诉了郑锦松,认为可一并在本案中处理;至于在2020年11月22日至2021年1月19日期间小程序下单,是孙跃红急用货,而鸿发五金行与郑锦松不再按原来优惠价格供货之后发生;最后一次能联系上郑锦松是2021年4月26日。联系不上后曾有去过派出所,但认为涉案款项是直接支付给鸿发五金行账户,鸿发五金行按时送货就可以,故没有报案;涉案款项是支付至鸿发五金行账户,鸿发五金行也承认该款项是货款,只是账目混乱被其员工郑锦松挪用而已,如果鸿发五金行认为郑锦松涉嫌侵占或职务侵占,可以报案处理,但涉案交易主体为鸿发五金行,鸿发五金行应当承担责任。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