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农产品的安全是人类健康的保证,农产品在出口时都面临着严格的标准和法规要求。本文针对大米、小米、大黄米开展了国内外法规/标准安全指标比对分析,得出了我国与CAC、欧盟、日本、韩国、美国、俄罗斯等主要贸易区域或国家间大米、小米、大黄米相关法规/标准安全指标的差异,为大米、小米、大黄米等农产品开展国际贸易提供技术支撑。
关键词:大米,小米,大黄米,安全指标,标准比对DOI编码:10.3969/j.issn.1674-5698.2021.01.001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Safety Indexes in Domestic and Foreign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of Rice, Millet and Rhubarb Rice
小米发布会2021ZHANG Ming 1 WANG Bin 1 QIU Qing-feng 2 ZHANG Li-zhen 1 LI Jing 1
(1.China 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ization;2.Inner Mongolia Grain and Oil Quality Testing Center )
Abstract: The safety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is the guarantee of human health, and agricultural products are faced with strict standards and regulations when they are exported. The safety indexes in domestic and foreign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of rice, millet and rhubarb rice are comparatively analyzed. The difference of safety index in relative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of rice, millet and rhubarb rice among the major trading region or countries of CAC, EU, Japan, South Korea, the United States,
大米、小米、大黄米国内外法规/标准中
安全指标比对分析
张 明1 汪 滨1 邱庆丰2 张利真1 李 景1
(1.中国标准化研究院;2.内蒙古粮油质量检测中心)
基金项目: 本文系标准创新管理专项“中非纺织、建筑等主要贸易领域标准比对分析”(项目编号:252019C-7273)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张明,馆员,研究方向为中国标准走出去研究、标准知识服务。 汪滨,研究馆员,研究方向为中国标准走出去研究、标准知识服务。 邱庆丰,副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为原粮及成品粮油。 张利真,助理馆员,研究方向为标准比对、标准体系构建研究。 李景,博士后,研究馆员,研究方向为标准文献、图书馆学。
编者按:农产品、食品安全是人类健康的保证,世界各国对农产品、食品都制定了严格的安全技术法规和标准,采取了一系列保障农产品、食品安全和质量的行动计划。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农产品贸易的增加,农产品在出口时面临着越来越严格的标准和法规要求。并且,世界各国和地区农产品、食品相关的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质量指标、安全指标要求差异较大,给我国农产品、食品进出口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为进一步支撑我国相关农产品、食品国际贸易,进一步推动我国农产品、食品产业发展。本期“ 标准比对”专栏,主要介绍了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国家标准馆开展的大米、小米等10种农产品、食品相关的国内外法规/标准的质量指标、安全指标比对分析系列成果,以飨读者。
1 引 言
一直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食品安全,不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保障体系。食品安全相关法规/标准是衡量食品安全的重要尺度,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标杆。同时,食品安全相关法规/标准也是食品企业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重要保证。实施与国际接轨的食品安全相关标准,有利于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促进国际贸易。
目前,世界各国的食品安全法规/标准的安全指标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有必要对国内外食品安全相关法规/标准安全指标进行比对分析,为开展国际贸易提供支撑。本文选取了大米、小米、大黄米3种我国东北地区主要谷类作物,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欧盟、日本、韩国、美国、俄罗斯等主要贸易区域或国家的大米、小米、大黄米相关法规/标准开展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等安全指标比对分析,出指标差异,并从标准化角度提出推动大米、小米、大黄米国际贸易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2 国内外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2.1 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在我国,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食品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是由农业部门负责。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主要是以《食品安全法》为主导,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产品质量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数部单行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组成,并且包括刑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国务院及部委规章、“两高”司法解释等有关食品安全规定的集合法律体系。其中《食品安全法》主要涵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等内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和发布。
2.2 国外食品安全负责部门及相关法律法规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 o dex A l i ment a r iu s Commission,CAC)是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于1963年建立的协调食品标准的国际政府间组织,该组织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食品国际标准体系。目前,CAC有180个成员国,覆盖全球98%的人口。CAC食品法典汇集了国际公认的、统一的食品标准,包括所有向消费者销售的加工、半加工食品或食品原料标准。在相关食品标准制定方面,食品法典是唯一的、最重要的国际标准,制定的相关标准还有:食品卫生、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污染物、标签及说明、采样与分析方法等方面的通用条款及准则以及食品加工的卫生规范和其他推荐性措施等指导性条款。
在欧盟,负责整个食品链安全的部门是欧盟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DG SANCO)。2002年成立的食品安全局(EFSA),作为独立于欧盟其他部门的机构,在食品安全方面向欧盟委员会提供科学的建议。欧盟有关食品安全的法规包括:《食品安全一般原则:兽医检查、动物营养、动物福利、动物卫生》《植物卫生检查:食品链的污染和环境因素》《食品卫生:消费信息、健康教育和监护》;有关《国际间食品安全的规定》等。
在日本,各政府部门承担食品科学管理的不同职能,内阁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风险评估,农林水产省、厚生劳动省和消费者厅在不同环节参与风险管理,消费者厅同时承担部门间综合协调工作,消费者委员会也参与其中。为了切实保障食品安全,提升消费者信心,半个世纪以来,日本陆续颁布了《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基本法》《健康促进法》《农产品质量规格和标签标准化法》等法律,加强了从各级政府部门到食品企业、行业,从食品从业者到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参与。
Russia and China are obtained, which will provide technical support for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of the agricultural products, such as rice, millet and rhubarb rice.
Keywords: rice, millet, rhubarb rice, safety indicator, standard comparison
在韩国,韩国食品安全策略委员会是整合和协调各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策略的协调机构。食品药品安全部(MFDS),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安全性,食品和制药工业发展,以及促进公众健康。
韩国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主要有《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基本法》《健康功能食品法》《儿童膳食安全管理特别法》,以及《国家健康促进法》《食品企业促进法》《农业和水产品质量控制法》《畜产品卫生控制法》等30余项。
在美国,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机构比较多,主要有:美国联邦卫生与人类服务部(DHHS)下属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美国农业部(USDA)下属的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以及联邦环境保护署(EPA)。在法律法规方面,《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FDCA)、《肉类产品检验法》(FMIA)、《禽类产品检验法》(PPIA)、《蛋类产品检验法》(E P I A)等以及按照这些法律制定的联邦法规(CFR)是食品监管部门的重要执法依据。
在俄罗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相对比较集中,涉及到食品安全监管的大部门有2个,分别是联邦农业部、卫生和社会发展部,具体管理部门为:俄罗斯联邦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福利监督局、俄罗斯海关署和技术监督计量厅。其中,主要负责部门为俄罗斯联邦农业部,该部门负责监管农业和食品供给、制造、动植物卫生管理,负责制定农业、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俄罗斯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有《食品质量安全法》《植物检疫法》《动物检疫法》等。
3 大米、小米、大黄米安全指标涉及 的国内外标准概况
关于大米、小米和大黄米,国内外都制定了相关法规或标准,设定了不同的安全指标,以保证这些产品
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1 我国关于大米、小米、大黄米安全指标的标准
我国关于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等安全指标相关的标准主要有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和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3.2 国外关于大米、小米、大黄米安全指标的法规
国外食品安全相关规则大多以法规形式发布,CAC和欧盟、日本、韩国、美国、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相关的法规有:CAC的CODEX STAN 193-1995《食品和饲料中污染物毒素通用标准》和CSX 196-1989《珠稗和脱皮珍珠稗(小米)》,欧盟的EC(NO)1881/2006《食品中特定污染物的最大残留限量》,日本的《食品中镉的规格标准》和《食品卫生法》,韩国的《食品法典》、美国的《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案》、FDA 21 CFR 109.7、CPG Sec 555.400《食品-掺入黄曲霉毒素》,俄罗斯的СанПиН 2.3.2.1078-01《食品安全及食品价值的卫生学要求》。
4 大米、小米、大黄米安全指标比对 分析
鉴于CAC、欧盟、日本、韩国、美国、俄罗斯的大米、小米、大黄米相关法规/标准中的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等安全指标与我国的相关法规/标准指标不同,为此,我们将在下文中对其进行比对分析。污
染物主要包括毒性较强的砷、汞、铅、镉等重金属污染;真菌毒素主要包括危害较大、也是最常见的黄曲霉毒素。
4.1 污染物限量指标
4.1.1 总汞
对于总汞,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在谷物及其制品中明确列举了具体产品“稻谷、糙米、大米、玉米、玉米面(渣、片)、小麦、小麦粉”的总汞限量≤0.02mg/kg,而对于小米和大黄米未做规定。CAC的CSX 196-1989《珠稗和脱皮珍珠稗(小米)》则要求不得含有可危害健康的重金属,可以认为小米中不得含有总汞。日本《食品卫生法》在第11条中规定,由日本厚生劳动省设定食品中镉、汞等主要污染物的限量,除此之外的污染物,原则上采用CAC规定(以上规定简称“ALARA原则”),因此可以认为小米中总汞限量参照CAC要求,即小米中不得含有总汞,CAC未规定大米、大黄米中的总汞限量。美国FDA行业指南草案中要求“已加工的谷物种子”总汞限量≤1.0mg/kg,俄
罗斯СанПиН 2.3.2.1078-01《食品安全及食品价值的卫生学要求》中规定“食用粮食、大米” 总汞限量≤0.03 mg/kg,可以作为大米、小米、大黄米3种产品的总汞限量值。欧盟、韩国未对大米、小米、大黄米3种产品的总汞限量值做出规定。
4.1.2 铬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规定,谷物及其制品“谷物碾磨加工品”铬限量值为1.0mg/kg,可以作为大米、小米、大黄米3种产品的铬限量值。CAC的CSX 196-1989《珠稗和脱皮珍珠稗(小米)》则要求不得含有可危害健康的重金属,可以认为小米中不得含有铬。日本根据“ALARA原则”,参照CSX 196-1989相关要求可以认为小米中不得含有铬,CAC未规定大米、大黄米中铬限量。美国FDA 21 CFR[联邦法规第21章(食品和药物管制的规则)]的第109.7中规定:食品中污染物的限量是建立在有毒有害物质不可避免的基础上,可以避免的污染物,没有制定限量。符合限量要求的食品不一定合规;符合食品中污染物的容许量、法定限值或行动水平并不意味着可以违反《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中规定的“不得在不卫生的条件下制备、包装和存放食品”或“食品制造商必须遵循现行良好操作规范的要求”。在没有确定限量的情况下,FDA可能会以污染物的最低可检测水平(不得检出)对产品采取法律行动。由此可见,虽然美国在CFR中对重金属限量有相关描述,但并未明确相关重金属限量值。欧盟、韩国、俄罗斯对大米、小米、大黄米中铬限量值均未做规定。
4.1.3 镉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规定,谷物(稻谷除外)镉的限量值为0.2 mg/kg,可以认为小米和大黄米依据此规定,“稻谷、糙米、大米”中的镉限量值为0.2mg/kg。水稻是富镉作物,镉超标是大米主要不合格参数,我国湖南、湖北、江西、广西等地区产大米中的镉超标情况比较多。CAC的CODEX STAN 193-1995《食品和饲料中污染物毒素通用标准》规定,大米镉限量值为0.4
mg/kg,相比我国标准的镉限量值较为宽松,小米中镉限量要求则与总汞限量要求一致,要求不得检出;欧盟EC(NO)1881/2006《食品中特定污染物的最大残留限量》中规定,大米中镉限量值为0.2 mg/kg;日本《食品中镉的规格标准》中要求,大米中镉限量值0.4mg/kg,小米中镉限量与总汞限量要求一致,要求不得检出;韩国《韩国食品法典》中规定,小麦和大米中的镉限量值为0.2mg/kg,均与我国一致;俄罗斯СанПиН 2.3.2.1078-01《食品安全及食品价值的卫生学要求》中规定,食用粮食、大米中的镉限量值为0.1mg/kg。美国在CFR中对重金属限量有相关描述,但并未明确相关重金属限量值,具体描述同4.1.2。
4.1.4 铅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规定,大米中铅的限量值为0.2mg/kg。CAC的CODEX STAN 193-1995《食品和饲料中污染物毒素通用标准》中规定,谷物中铅限量值为0.2mg/kg。欧盟EC(NO)1881/2006《食品中特定污染物的最大残留限量》规定,谷物和豆类铅限量值为0.2mg/kg。日本根据“ALARA原则”,铅限量值为0.2mg/kg。韩国的《韩国食品法典》规定,谷物中铅限量值为0.2mg/kg。俄罗斯СанПиН 2.3.2.1078-01《食品安全及食品价值的卫生学要求》规定,食用粮食、大米的铅限量值为0.5mg/kg。美国在CFR中对重金属限量有相关描述,但并未明确相关重金属限量值,具体描述同4.1.2。
4.1.5 无机砷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规定,“稻谷、糙米、大米”中无机砷限量值为0.2mg/kg,谷物(稻谷除外)则只规定了总砷的限量值。CAC 的CODEX STAN 193-1995《食品和饲料中污染物毒素通用标准》规定,精米中无机砷限量值为0.2mg/kg、糙米中无机砷限量值为0.35mg/ kg;欧盟EC(NO)1881/2006《食品中特定污染物的最大残留限量》规定,非蒸谷米精米或白米中无机砷限量值0.2mg/kg、蒸谷米和糙米中无机砷限量值为0.25mg/kg、专门为生产供婴幼儿和儿童食用的食品而提供的大米中无机砷限量值为0.1mg/kg;日本根据“ALARA原则”,无机砷限量值为0.2mg/kg、糙米中无机砷限量值0.35mg/kg;韩国的《韩国食品法典》规定,大米中无机砷限量值为0.2mg/kg;俄罗斯СанПиН 2.3.2.1078-01《食品安全及食品价值的
卫生学要求》规定,食用粮食,大米中无机砷限量值为0.2mg/kg。
4.2 真菌毒素限量指标
这里的真菌毒素主要是指黄曲霉毒素,G 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规定,稻谷、糙米、大米中黄曲霉毒素B1限量值为≤10μg/kg,小麦、大麦、其他谷物中黄曲霉毒素B1限量值为≤10μg/kg。欧盟EC(NO)1881/2006《食品中特定污染物的最大残留限量》规定,所有谷物及所有谷类衍生品,包括加工谷类制品中黄曲霉毒素B1限量值为2μg/kg。日本《食品卫生法》要求,所有食品不得检出黄曲霉毒素B1。韩国的《韩国食品法典》要求,婴幼儿配方、后续配方、婴儿/幼儿谷物配方
食品和其他婴儿/幼儿食品以外的所有加工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限量值为10μg/kg。美国CPG Sec 555.400《食品-掺入黄曲霉毒素》规定,所有食品(除玉米和玉米粉、棉籽粉、椰子粉、椰干和南瓜子之外)中黄曲霉毒素B1限量值为20μg/kg。CAC、俄罗斯则没有关于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限量的规定。
大米、小米、大黄米国内外法规/标准中安全指标比对分析见表1。5 推动我国大米、小米、大黄米国际 贸易的对策和建议
通过以上数据分析,可以清晰地看到CAC、欧盟、日本、韩国、美国、俄罗斯的大米、小米、大黄米相关法规/标准中的砷、汞、铅、镉等污染物限量、黄曲霉毒素等真菌毒素限量等安全指标与我国相关法规/标准指标的不同,据此,我们对如何准关键技术指标难点以及如何借鉴国外经验科学制定限量指标等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5.1 重点聚焦国内外安全指标难点,实现关键技术突破
食品安全问题早已在全球范围受到广泛重视,特别是发达国家通过严格的卫生指标限量充分保证食品安全。保证食品安全,最重要的是控制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等安全指标。大多数安全指标通过生产工艺改进、技术创新等都能处于可控范围内,但仍存在一些关键技术指标难点,需要技术突破,方可实现安全指标可控。例如,水稻是富镉作物,镉超标是大米主要不合格参数,我国湖南、湖北、江西、广西等地生产的大米镉超标情况比较多,这给相关产品的出口贸易带来了极大的困扰。经过
表1 大米、小米、大黄米安全指标比对
品种检验项目国标CAC标准欧盟日本韩国美国俄罗斯
大米、小米、大黄米
总汞
(以Hg
计)
≤0.02mg/kg(大米)-
-
-(ALARA原则)
-
≤1.0mg/
kg
≤0.03mg/
kg -(小米、大黄米)
不得检出
(小米)
不得检出(小米)
(ALARA原则)
铬
(以Cr计)
≤1.0mg/kg
-
-
-(ALARA原则)
-*-
不得检出
(小米)
不得检出(小米)
(ALARA原则)
铅
(以pb计)
≤0.2mg/kg
≤0.2mg/kg
≤0.2mg/kg
≤0.2mg/kg
(ALARA原则)
≤0.2mg/kg*≤0.5mg/kg
不得检出
(小米)
不得检出(小米)
(ALARA原则)
无机砷
(以As计)
≤0.2mg/kg
≤0.2mg/kg
(大米)
≤0.2mg/kg
≤0.2mg/kg
(ALARA原则)
≤0.2mg/kg*≤0.2mg/kg
不得检出
(小米)
不得检出(小米)
(ALARA原则)
镉
(以cd计)
≤0.2mg/kg(大米)≤0.4mg/kg≤0.2mg/kg≤0.4mg/kg≤0.2mg/kg
*
≤0.1mg/kg ≤0.1mg/kg(小米、大
黄米)
不得检出
(小米)
0.1
不得检出(小米)
(ALARA原则)
0.1(小米)
0.1
(小米)黄曲霉毒素
B1
≤10μg/kg(大米)
-≤2μg/kg
不得检出
(所有食品)
≤10μg/kg
≤20μg/
kg
-≤5μg/kg
(小米、大黄米)
“-”为未做要求;“*”为有相关规定但不明确;ALARA原则是指:“由日本厚生劳动省设定食品中镉、汞等主要污染物的限量,除此之外的污染物,原则上采用CAC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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