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文龙名誉权纠纷二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理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30 
【案件字号】(2021)川71民终6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钟欣赖佳鹃王桂蓉 
【审理法官】钟欣赖佳鹃王桂蓉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文龙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文龙 
【当事人-个人】张文龙 
【当事人-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琼飞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宁超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 
小米发布会2021【代理律师/律所】王琼飞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宁超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琼飞宁超 
【代理律所】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张文龙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20:47:05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文龙名誉权纠纷二审裁定书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71民终6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飞,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超,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龙。
审理经过     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文龙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21)川7101民初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一审法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表示其不再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钟 欣
审 判 员 赖佳鹃
审 判 员 王桂蓉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杨璐璘
书 记 员 陈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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