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社厅函﹙2009)149号
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有关问题的复函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请示》(沪人社福字[2008]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个月以上的情形。
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休假 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
保障)厅(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
劳动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09年4月16日印发
主题词: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休假 通知
吉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9年6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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