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2018.09.20
∙【文 号】人社厅发〔2018〕102号
∙【施行日期】2018.09.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档案管理
正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人社厅发〔2018〕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副省级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以下简称档案)信息化建设,是提升档案管理服务水平的基础工程,是进一步简化优化档案管理服务的重要抓手。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互联网+人社”2020行动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05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加快档案信息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深入
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要求,以服务用人单位和流动人员为中心,以推动档案管理服务与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为目标,以“金保工程”项目建设为依托,按照“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信息全国共享”的原则,构建省级集中、全国联通的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格局,实现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标准化、便民化,为提升档案公共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提供基础保障。
(二)基本原则。档案信息化建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统一标准。档案信息化建设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的组成部分,全国统一规划,统筹推进。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技术标准体系和相关工作要求,建设统一的档案信息系统,确保信息系统的规范性、开放性、互融性。
坚持业务协同,信息共享。以制定部级统一规范、推进省级集中建设、实现全国联网共享为重点,减少信息孤岛,实现跨地区、跨层级业务协同以及数据交换。简化优化档案管理服务流程,升级再造信息系统,推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相关信息系统之间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坚持分类指导,安全有序。结合各地档案工作实际和信息化建设水平,指导制定科学合理的信息化建设工作方案,分类指导,有重点、分步骤逐步推进。注重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增强系统支撑能力,保证系统安全平稳运行。
(三)工作目标。利用3年左右时间,开发统一便捷的省级档案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设互联互通的全国档案管理服务运行平台,建立规范完整的全国档案基础信息资源库,推动档案数字化进程,满足档案管理服务在信息管理、公共服务、宏观决策等方面的要求。加快推进“互联网+公共服务”,运用大数据等新技术,打破档案信息孤岛,强化部门内外信息共享,推动协同联动,“让数据多跑路,众少跑腿”,提升档案管理服务整体效能。
二、重点任务
(一)统一全国档案信息化建设标准。
统一档案基本公共服务经办规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经办规范》(附件1),组织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梳理、细化档案公共服务经办流程,推进办事材料目录化、标准化,实现全国档案公共服务同一事项、同一流程、同一标准、同一格式。
统一档案基础信息采集规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础信息采集规范》(附件2),统一采集项目、统一指标体系、统一代码,开展档案基础信息采集工作。
统一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或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积极开展档案数字化工作,参照《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GB/T 33870-2017),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数字档案资源库。
(二)建立全国统一的档案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开发应用统一的省级档案管理服务软件。依托“金保工程”二期项目,组织开发全国统一的软件支撑省级档案管理服务,为各地推动档案信息化工作提供支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基于上述统一软件建设省级集中的档案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支持辖区内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开展档案基础信息采集和档案管理服务业务经办工作,建立省级档案基础信息资源库。已建立省级集中的档案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的省份,要结合系统改造等时机逐步过渡到统一软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建立全国档案基础信息资源库。研究开发全国档案基础信息归集平台,在省级档案基础信息资源库基础上,按照“数据向上集中”的思路,建立档案信息采集上报机制,定期归集各地档案基础信息,逐步过渡到实时归集,在部级建立形成全国档案基础信息资源库,为实现全国服务提供数据基础。
开发全国档案管理服务运行平台。基于全国档案基础信息资源库,开发建立全国档案管理服务运行平台,提供存档信息网上查询服务,为流动人员和用人单位查询档案存放信息提供便利。积极推动跨地区网上远程经办模式,逐步形成 “一点存档、多点服务”的全国一体化服务格局。
(三)推动档案数字化。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纸质档案扫描、图像处理、数据存储备份等工作,逐步建立数字档案资源库,为档案“一窗式办理”提供基础。数字档案保存、上传和交换工作必须通过业务专网完成。数字档案原则上实行地市级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省级集中管理。
(四)加强档案信息应用和共享。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档案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对流动人员数量、结构、分布、流向等开展统计分析,逐步建
立档案基本情况统计分析制度。强化档案数据资源与政务数据资源的关联分析和融合利用,建立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持卡人员基础信息库、单位基础信息库等基础信息库的关联,实现与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人事人才、劳动关系等业务信息共享,推动与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工商等部门资源数据互认。
三、保障支撑
(一)强化技术支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技术支持,积极探索“互联网+”模式,通过开通网上申请、后台审核、网上反馈或预约现场办理等,逐步推进档案管理服务线下向线上延伸。大力推广电子证明、电子公文、电子签章等新技术应用,提高档案管理服务的科学化和便民化水平。
(二)完善网络基础设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快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业务专网覆盖档案管理服务机构,高速优质互联网支持档案线上经办服务。充分依托现有网络资源,为线上档案管理服务提供支撑和保障。
(三)规范安全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要求,加强档案信息化安全建设。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严格做好业务专网和互联网的安全隔离,做好省级档案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的应用级容灾和数据备份。建立系统安全测试、备案制度,未通过安全测试、未实行备案的档案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一律不准与全国档案基础信息资源库衔接。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将其纳入本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工作总体安排,统筹规划,优先推进。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尽快制定本地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方案,明确具体建设内容、责任主体、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的行政机构主要负责档案信息化工作的统筹规划、牵头推进和督促指导,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主要负责系统规划、建设和实施,负责提供技术支持;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主要负责系统建设的业务支持、具体推进。各有关机构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提供有效保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
多渠道解决档案信息化建设所需经费。按照“金保工程”二期建设规划、“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等文件规定,统筹运用好“金保工程”二期项目资金、基本公共服务经费、就业补助资金、人才发展资金等,多渠道筹措系统建设和维护经费。加强对信息技术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培训,确保档案信息系统在档案管理服务工作中的应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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