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公布日期】2009.05.14
∙【文 号】人社厅函[2009]196号
∙【施行日期】2009.05.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9年5月14日 人社厅函〔2009〕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抓紧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准备工作,确保今年30万就业见习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现通知如下:
一、抓紧确定就业见习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通知》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辖区内有关城市尽快确定就业见习单位和分解见习目标任务。请于6月10日前上报分城市见习单位名单和见习目标任务。
二、确定重点联系城市。各地要按《通知》要求,尽快确定本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重点联系城市。直辖市直接确定为重点联系城市。请于6月10日前上报重点联系城市名单及。各省、自治区要加强指导重点联系城市建立健全就业见习各项工作制度,全面开展就业见习工作。
三、及时开展就业见习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要和有关部门、高校加强合作,提前掌握当地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信息和见习意愿。要依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服务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及时推介就业见习岗位、组织参加见习。高校要积极配合做好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宣传和指导服务工作。各地教育部门要将高校负责就业见习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信息通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指导高校积极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做好就业见习相关工作。
联系人:全国人才流动中心 孟向红、王尚臻、王筱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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