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2019年度全省高级审计师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9.09.12
【字 号】
【施行日期】2019.09.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
正文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2019年度全省高级审计师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晋人社厅函〔2019〕1154号
各市人社局、审计局,省直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山西省审计厅制定的《2019年度全省高级审计师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9月12日
2019年度全省高级审计师评审工作安排意见
  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9〕969号)精神,现就2019年度全省高级审计师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组织管理
  2019年度全省高级审计师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管理和指导下,由山西省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
  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退休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党员受到党纪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申报条件
  (一)品德条件。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凡申报评审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学历条件。
  须具有审计专业或与审计相关的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对在基层农村、艰苦边远地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20 年、业绩突出的人员,学历要求可放宽到大专。
  (三)资历条件。
  任审计师或相关专业(含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等)中级技术职务满5年,即2014年底前任现职;研究生毕业获得博士学位后,任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满2年,即2017年底前任现职。并取得2016、2017、2018年度任一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任职时间从聘任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的时间算起;非公经济组织中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任职时间从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资格的时间算起。
  (四)工作经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从事审计工作经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主审5次以上;
  2.主持实施全国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2项以上,或省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3项以上,或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4项以上,或县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5项以上;
  3.担任审计署或省级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2次以上,或担任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3次以上;
  4.主持或承担由国务院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1项以上(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3位),或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所属科研机构、省级审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前述课题2项以上。(“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下同)
  (五)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须取得下列审计工作业绩成果之一:
  1.在担任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在省部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3项以上在地市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4项以上在县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2.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1项以上被国务院采用,或有2项以上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3项以上被省级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市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4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3.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4.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工作期间,有过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他单位正式采用;
  5.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市级以上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
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6.主持或承担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3位),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六)学术技术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过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著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过一部审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或编写一部正式出版的审计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部分不少于8万字;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审计专业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
  3.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专业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审计专业论文3篇以上,或在省级新闻出版部门认可的有内部刊号的专业刊物上独立发表审计专业论文或调查报告4篇以上。
  (七)考核条件。
  申报评审高级审计师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近五年的考核结果均须在合格以上等次。
  (八)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5年人社部第25号令)及我省有关要求,申报评审者任现职期间,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及考核结果将作为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重要条件。
  四、申报程序
  (一)个人自主申报。专业技术人员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报。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并符合业绩条件,取得2016、2017、2018年度任一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首次申报可比照本单位同等学历、同等资历人员,申报评审高级审计师。
  (二)单位民主评议。用人单位成立由众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等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议。用人单位根据评议组意见,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须注明申报人学历、资历、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学术技术等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用人单位盖章。
  (三)逐级审核申报。申报材料由省主管部门、各市人社局审核后报送山西省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人事档案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出具鉴定意见,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山西省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出具鉴定意见,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山西省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
  五、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推荐工作,实行“三公示”制度,即评审条件程序公示、个人申报材料公示、单位鉴定意见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推荐。
  (二)要严肃申报纪律,实行“双承诺”制,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要在评审表中相应栏目内,对申报人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签字确认。申报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申报参评或评审通过资格,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推荐单位未按程序、条件推荐,审核把关不严,推荐不符合条件申报人员的,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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