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2015.07.06
【文 号】人社部发〔2015〕62号
【施行日期】2015.07.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全面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15〕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部属各单位,外专局、公务员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法治(以下简称“人社法治”)建设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为全面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改革创新与法治规范相衔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各项工作的改革创新,把改革决策纳入法治体系,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
和事业发展需要。在改革过程中,高度重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各项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二是坚持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与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相适应。全面推进权力依法设置和公开透明运行机制建设,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依法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实现科学发展。三是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以“民生为本、人才优先”为工作主线,进一步增强履职意识,推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提升为民服务质量,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体系建设
  (三)加强立法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部里提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立法体系构想,上下联动推进就业创业、社会保险、人才开发、人事管理、收入分配、劳动关系等方面的立法和配套法规体系建设。对近期已列入国家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管理条例、国务院表彰奖励工作条例、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失业保险条例(修订)等法律法规,要配合立法机关按时完成;积极开展对人才培养和使用、职业技能开发、劳动标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领域的立法调研论证。有立法权的地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实际,主动推进地方立法,积极为国家立法创造条件。
  (四)完善科学民主立法程序。部里和有立法权的地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健全立法草案立项、起草、协调、论证机制,完善工作程序。健全立法工作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建立对立法中涉及重大民生问题的论证咨询机制,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制度。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的所有法规规章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要建立人社法治建设联系点制度,注重听取基层意见建议,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五)坚持立法与改革协调推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现行法律法规提供的制度空间和条件,大胆探索、勇于创新,重点推进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社会保险配套制度、人才人事管理体制、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等方面的改革。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尽快提出立法建议,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将其上升为法律法规;对立法条件尚不成熟、而改革实践又迫切需要先行先试的事项,要按照法定程序先取得授权,再先行先试。
  三、健全人社法治实施体系
  (六)依法全面履行部门职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围绕“民生为本、人才优先”的工作主线,全面推进依法履职,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各地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履职要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以促进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经办、人才人事管理服务、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为重点,推行综合管理和综合服务,依法规范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和“窗口”服务行为,切实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
  (七)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中办发[2015]21号文件精神,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认真核实本级部门权力的名称、类型、依据、行使主体、流程图和监督方式等,逐一厘清与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主体,并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保证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按照规范运行和高效透明的要求,减少权力行使环节,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明确和强化工作责任。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制定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审查工作细则,推行网上办理,加强对管理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管理服务方式,对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依法交由社会组织承担。
  (八)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坚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对关系全局、涉及面广、与民生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
策讨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推行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九)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不同层级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提高执法效能的原则,推进综合执法,进一步整合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着力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减少职责交叉,加强工作衔接。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执法和沟通协作机制,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规范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事项、职业资格认定和职工工伤认定、社会保险待遇确认、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与处罚、社会保险费征收与欠费强制划拨等执法行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
范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案卷评查,并将评查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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