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1.08.09
【字 号】沈人社发[2011]102号
【施行日期】2011.08.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沈人社发〔2011〕102号)
各区、县(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既是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也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更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紧迫要求。此项工作关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将《沈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各地区、各单位要结合实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从维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根本利益和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实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努力推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沈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及《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辽人发〔2008〕15号)、《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辽人发〔2008〕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1.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列入我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范围的各类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2.事业单位现有的在编在册在岗的各类人员。
  二、岗位类别
  3.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管理岗位分为领导管理岗位(包括单位领导管理岗位和内设机构领导管理岗位,下同)和普通管理岗位。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6.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岗位等级
  7.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岗位条件,对事业单位三类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
  8.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为国家和辽宁省设置的岗位,我市自四级开始设置。现行事业单位沈阳局级正职对应为四级、局级副职和处级正职对应为五级、处级副职对应为六级、科级正职对应为七级、科级副职对应为八级、科员对应为九级、办事员对应为十级岗位。
  9.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正高级岗位为一至四级,其中一级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0.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高级技师对应为一级、技师对应为二级、高级工对应为三级、中级工对应为四级、初级工对应为五级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四、结构比例
  11.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12.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承担科研、教学、医疗等职责,以专业技术为主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该岗位设置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该岗位设置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该岗位设置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13.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按照机构编制部门审定的机构规格确定。领导管理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职级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职级确定;普通管理岗位的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按以下规定执行:
  (1)机构规格相当于沈阳正局级建制的事业单位,局级副职及以上普通管理岗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设置;五级、六级、七级普通管理岗位,分别按照不超过普通管理岗位总数的8%、20%、45%设置;八级、九级、十级普通管理岗位的设置,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2)机构规格相当于沈阳副局级建制的事业单位,局级副职普通管理岗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设置;五级、六级、七级普通管理岗位,分别按照不超过普通管理岗位总数的5%、15%、40%设置;八级、九级、十级普通管理岗位的设置,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3)机构规格相当于正处级建制的事业单位,五级、六级普通管理岗位,按照不超过单位领导管理岗位数的50%,或普通管理岗位总数的15%设置。其中,五级普通管理岗位设置数量不超过单位设置的五级领导管理岗位数量;七级、八级普通管理岗位,分别按照不超过普通管理岗位总数的30%、45%设置;九级、十级普通管理岗位的设置,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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