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11.11
【字 号】青人社厅发〔2021〕99号
【施行日期】2021.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21〕99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24号)、《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若干措施》(青办发〔2019〕29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青海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青人才字〔2019〕8号)要求,结合省情实际,现就做好2021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重点工作
  (一)继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在全面完成16个职称系列改革任务的基础上,持续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文旅厅、省司法厅、省文联等正在承担职称改革重点任务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本着为全省高质量发展大局服务、为行业人才队伍建设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责任单位职能,按照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抓好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改革落实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1〕186号)中明确的重点改革任务、时限要求,高效推进,确保全省2021年职称制度改革任务顺利完成。对于上半年已修订印发评审条件的职称系列(专业)或国家有明确要求的行业,按新修订的评审条件执行。下半年完成评审条件修订工作的职称系列(专业),行业部门要合理设定施行日期或过渡期,确保改革工作有序衔接。
  对尚未制定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部门要加紧调研、及时跟进、及时安排、有序推进,要于2022年6月底前正式出台改革方案、标准条件,确保我省新一轮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全面完成、落地见效。
  2021年职称制度改革任务落实情况,已纳入省直部门党组(党委)书记抓人才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内容,对工作拖沓、未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省直行业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暂停20
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因未完成职称制度改革任务而导致2021年度暂停职称评审工作的,相关省级系列(专业)评委会办事机构主管部门,要对全省专业技术人才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和全部责任。
  (二)全面推开网上职称评审工作。为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促进职称申报评审科学化、无纸化、规范化管理,我省建成了职称申报评审管理信息系统(简称“职称评审系统”),在总结先行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完成了职称评审系统测试,优化了职称申报评审网上办理流程,为实现职称申报、资料审核、评委会备案、评委会评审、投票表决、数据自动生成、职称电子证书发放等事项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奠定了坚实基础。从2021起,全面推行“无纸化”评审,将市州、行业部门(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系列各级职称评审和基层“双定向”职称评审纳入实施范围(见附件1)。除援青人员(包括博士团成员)、农牧区实用人才、乡村医生职称评审和涉及外省、中央驻青单位委托我省评审职称的,仍可按照线下评审方式进行,纳入实施范围的各地区、各系列、各单位各级职称评委会办事机构不再安排线下申报、评审工作,线下所评职称不予认可。
  为确保网上职称申报评审工作顺利开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根据系统测试情况,统
一组织开展网上职称申报评审专项培训,培训安排及有关事项另行通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须选派相对稳定的工作人员担任系统管理员,按时参加培训,并按“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的要求,做好网上职称申报、审核、评审等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三)促进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紧密衔接。按照中央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职称评审工作。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可采用评聘分开方式。
  充分发挥职称制度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作为用人主体,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自我约束和管理,坚持以用为本、评以适用、以用促评的原则,统筹考虑近、中、长期事业发展,合理规划,在专业技术空缺岗位内科学合理制定年度职称申报计划。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竞聘上岗机制,加强聘后动态管理,打破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终身制,推动落实“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新型用人机制,特别是“评聘矛盾”突出的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推行岗位聘任任期制、考核末位淘汰制、第三方评价等动态调整机制,切实解决中高等级岗位“能上不能下”“一聘定终身”的问题,破解中高级岗位人员固化,年轻优秀人才上升难的问题。
  (四)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
  1.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
  (1)下放中小学、高等职业学院职称评审权限。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工作以及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落实用人主体评审自主权,在对西宁市、海北州下放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权的基础上,对黄南州、海南州、海西州下放全省统一的中小学教师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各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共同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将高教系列副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青海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青海卫生职业技术学院、青海农牧科技职业学院、青海警官职业学院,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组建高级职称评委会。将西宁市城市职业技术学院、青海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青海柴达木职业技术学院高教系列副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权分别下放至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评委会组建等相关工作。确因达不到评委会组建条件,独立组织评审存在困难的市州,要及时向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书面说明情况,由两厅统筹安排申报评审渠道。
  (2)下放卫生系列职称评审权。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加快中医药发展的改革措施,按照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和综合医改工作有关要求,对青海省中医院下放全省统一的卫生系列正高级、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组建高级职称评委会。职称评审时,本单位应制定不低于全省统一的职称评审条件的单位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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