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6.08.18
∙【字 号】豫人社养老〔2016〕7号
∙【施行日期】2016.08.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豫人社养老〔2016〕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豫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5〕68号)
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16年8月18日
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5〕68号)等规定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机关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中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简称“新人”),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简称“中人”),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
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本人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Xn—1/Cn—2+……+X2016/C2015+X2015/C2014+X2014/C2013)/N实缴;
本人实际平均缴费指数计算到月,Xn、Xn—1、…X201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缴费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自然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其中2014年9月30日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期间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参与本人实际平均缴费指数计算。
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二)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过渡系数与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系数保持一致,全省为1.3%。
视同缴费指数根据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视同缴费指数具体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其中,计发月数按《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规定执行(见附件)。
三、职业年金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5〕145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中人”过渡办法
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202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直接按新办法执行,不再进行对比。
其中:
(一)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具体指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标准、人民警察津贴、海关津贴、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提高部分、特殊教育补贴)。
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具休指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1993年工改保留物价福利补贴)。
C: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5〕58号)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M:按照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规定的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计发比例。
Gn—1: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
当年工资增长率由国家根据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率、当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上年度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并由国家统一公布。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二)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三)新老办法对比调整。在进行新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对比“保低限高”时,均相应调整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部分,职业年金待遇标准不变。
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职务(技术职称)升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新老计发办法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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