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2010.12.13
【文 号】人社厅发[2010]111号
【施行日期】2010.12.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0〕111号)
  部属各单位,公务员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部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12月3日第5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是保障人民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一项重要工作。公开部政府信息是部属各单位的法定义务。部属各单位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接受监督、宣传政策、推进工作、树立形象的重要工作,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切实做好我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认真学习,明确工作程序和要求。《实施办法》是我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操作性办法,部属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掌握其基本精神,熟悉具体的工作程序和要求,特别要把握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基本要求,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地公开部政府信息。
  三、各负其责,切实做好我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单位要严格《实施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工作。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要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主动公开;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要在规定时限内向申请人提供。要正确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在信息公开工作中把好保密审查安全关,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要将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与公文运转程序结合起来,各单位公文起草处(室)在呈报公文前要对公文是否涉密、是否适宜公开进行严格审查,从源头上做好保密审查工作。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程序要求,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依法依规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实施办法》落到实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提高工作
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是指部机关或者受部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形式记录或者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厅)负责部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部属各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策研究司负责部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实施;法规司负责承办涉及部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划财务司负责对首次发布的本部门主要统计数据进行审核;信息中心负责部门户网站技术平台的建设和
维护;机关服务中心负责部机关办公楼电子显示屏的内容加载和运行维护;驻部监察局负责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部政府信息公开的总体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
  (三)协调部属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四)协调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窗口的业务进行指导。
  第六条 部属各单位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具体职责是:
  (一)对本单位制作、保存或获取的政府信息及时提出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和范围的意见;
  (二)具体承办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三)办理涉及本单位职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维护、更新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在部门户网站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参与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
  (六)对拟公开的涉及本单位职能的政府信息提出保密审查意见;
  (七)关注本单位公开政府信息的社会反映并及时提出应对建议;
  (八)根据要求对保密期限已满公文和无密级未公开公文进行可否公开的审查。
  第七条 部属各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及时、准确地公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系人制度,部属各单位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组织协调工作。
  第九条 建立政府信息发布登记制度,部属各单位对本单位发布政府信息建立台帐,按月汇总报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部属各单位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或者部内其他单位的,应当与其进行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
  第十一条 公开部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十二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部属各单位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三条 部属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规章和应公开的规范性文件;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和统计年鉴;
  (四)部年度部门预算;
  (五)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七)部机关公务员招录公示事项;
  (八)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录用计划、职位及资格条件;
  (九)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表彰情况;
  (十)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
  (十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管理的企业因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入人员的备案情况;
  (十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管理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
  (十三)国际职员后备人员公开招考相关信息;
  (十四)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十五)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十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承办的国务院任免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情况;
  (十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资助的各类人才培训项目实施情况;
  (十八)国家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国际合作协议;
  (十九)部信访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机构设置、通信地址、和网址等信息;
  (二十)其他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并由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部属各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公开征求意见的规章、文件草案除外),不对外公开。
  第十五条 保密期限已满公文和无密级未公开公文经审查后可全文公开的,及时全文公开;对主要内容可公开,但文中某些内容不宜公开的,经删减处理后公开;对确属暂时不能全文公开或虽经删减仍不能公开的,应专门说明理由并报分管部领导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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