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2.12.20
【字 号】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
【施行日期】2013.04.0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类用人单位:
  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登记失业人员,提升促进就业质量,帮助更多劳动者实现稳定就业,我们制定了《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
  2.用人单位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样式)
  3.用人单位(非劳务派遣企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首次申请人员花名册(样式)
  4.劳务派遣企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首次申请人员花名册(样式)
  5.用人单位(非劳务派遣企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样式)
  6.劳务派遣企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样式)
  7.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受理书(样式)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2年12月20日   
  附件1
  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一促进城乡就业,发展绿就业,帮助本市更多城乡劳动者通过被用人单位招用,提升就业质量,实现稳定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统称“补贴对象”),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政府公共管理服务项目、村集体组织公益性项目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未经改制的村集体经济实体不列入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第三条 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是鼓励引导用人单位招用符合条件城乡劳动者的资金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负责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研究制订完善和组织贯彻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的审批、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等。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的贯彻落实,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的接收受理、初步审核、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补贴的标准和年限
  第五条 用人单位可按以下条件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㈠招用进行了失业登记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的本市城乡“4050”人员、残疾人员、低保人员、初次进京随军家属、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劳动力、“纯农就业家庭”劳动力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㈡招用未实行就业失业管理的绿化隔离建设、资源枯竭、矿山关闭或保护性限制等农村就业困难地区,且进行了转移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力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㈢招用除本条第㈠项规定外本市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出现退休、死亡等情况的,可根据用人单位与其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第六条 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社会保险补贴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为最高补贴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0%的,按照实际缴费基数予以补贴。基本养老保险补贴20%,医疗保险补贴10%,失业保险补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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