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市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1.08.09
【字 号】沈人社发[2011]103号
【施行日期】2011.08.09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市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沈人社发〔2011〕103号)
各区、县(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
  为做好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沈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沈人社发〔2011〕10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主体岗位类别的确定问题
  (一)事业单位的主体类别和设置岗位,应按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量和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人员结构,由单位确定主体岗位类别。根据《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合理界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完成后,单位的主体岗位类别、三类岗位总量、各类岗位结构比例及数额,原则上不做调整。确因单位社会功能变化、职责任务调整、人员编制增减等原因,需要调整的,须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调整理由,经核准后方可调整。
  二、关于岗位设置基数问题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人员编制为基数。对因政策性安置人员、引进人才等,经组织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超编用人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暂以在编在册在岗正式职工数为基数,超出编制数部分设置的岗位,须逐步予以核销。
  三、关于管理岗位设置问题
  (一)机构规格相当于正处级建制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时,五级、六级普通管理岗位设置数额之和仅有1个的,只能在六级普通管理岗位设置;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建制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时,七级、八级普通管理岗位设置数额之和仅有1个的,只能在八级普通管理岗位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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