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d
文件国家统计局t
人社部发(2011J90号
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
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统计局,福
建省公务员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
企业人事部门:
为规范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现将《高级统
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高级统计师资格
评价工作中试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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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
订完善。
(此件主动公开) -2一
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统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统计人员
的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统计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
务能力,健全和完善统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
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高级统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
法。参加考试合格并通过评审,方可取得高级统计师资格。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区〉和中央、
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机构、中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单
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试行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与评审相结
合的评价办法。
第五条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工作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
局联合组成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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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办),负责研究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相关政策和评价标准,
指导、监督和检查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的实施工作。
各地区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工作,由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福建省为公务员局,下同)、统计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高级统计师资格的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
题,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考试设《高级统计实务与案例分析》科目。主要考
察应试者运用统计方法和数据信息,分析、判断、处理统计业务
和解决统计工作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考试时间为180分钟,采取开卷笔答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工作各项规章
制度,热爱统计业务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统计行业操
守,并符合下列一项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考试:
(一)获得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
计算科学,下同)博士学位后,担任统计师专业职务满2年;
(二)获得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担任统计师专业
职务后,或者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统计师、会计师、审计师或
者经济师资格(以下简称中级资格)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3年;
(三)获得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本科学历或者学士学位,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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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中级资格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4年;
(四)获得非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上述学历、学位,取得中
级资格后,其从事统计专业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九条申请参加考试的人员,携带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
当地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报名,或者通过网络报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应试人员凭准考证和
身份证明在规定的日期、地点和时间参加考试。
中央单位的统计人员,按照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条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
或者高考定点学校,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的,须报全国统计
考试办批准。
第十一条全国统计考试办确定每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
国家统一的合格标准。
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统计人才
需求状况,确定本地区本年度参加评审的使用标准,并报全国统
计考试办备案。
第十二条对达到国家确定的合格标准人员,由全国统计考
试办核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合格证自考试通过
之日起,在全国范围3年内有效。
各地区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机构,负责核发符合本地区参加
评审的使用标准的考试成绩证明。该证明只在辖区范围内本年度
的评审工作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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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评审
第十三条高级统计师资格的评审工作,由经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备案、具备组建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
评委)条件的地区或者中央单位组织进行。
第十四条不具备组建统计专业高评委条件的中央单位的评
审工作,应当委托具有高评委的其他中央单位或者所在地省级高
评委代为进行。
第十五条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各地区和中央单
位,应在考试成绩公布6个月内完成评审工作。
评审程序一般应当包括考核、答辩、评议等环节。
第十六条高级统计师应具备的职业能力:
(一)较强的统计分析和数据诠释能力;
〈二)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拟定较大型统计调查的方
案,进行较高级别科研课题的研究;
(三)组织实施较大规模的统计项目,编辑统计资料;
(四)解决本专业领域重要技术问题,或者独立解决本专业
领域复杂疑难问题。
(五)组织、指导下级统计专业人员完成各项统计任务。
第十七条申请参加评审的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见附件)规定的统计专业工作项目、业绩成果与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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