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地区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信息衔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5.27
∙【字 号】京人社毕发[2013]136号
∙【施行日期】2013.05.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地区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信息衔接的通知
(京人社毕发〔2013〕136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高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信息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30号)精神,进一步完善以实名制为基础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做好毕业前后的信息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做好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前后信息衔接工作,对于摸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情况,了解就业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促进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各高校要将做好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前后的信息衔接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信息衔接工作顺利开展。
二、建立机制,密切配合
市教育行政部门、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各高校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互通机制,畅通信息互通渠道,确保信息衔接及时到位、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一)各高校要在征得毕业生本人同意的前提下,将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信息在每年8月底之前报送市教委。
(二)市教委在每年9月上旬之前将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分高校、分专业的个人实名信息提供给市人力社保局。
(三)市人力社保局对市教委提供的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后,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其中的北京生源未就业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按生源地进行分类整理,及时发给各区县人力社保局。
(四)本市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设立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服务窗口,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件要求(人社厅发〔2012〕69号)做好未就业毕业生实名信息登记。各区县人力社保局要在次年1月10日前,将本区县的北京生源未就业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以及在本区县进行实名登记的北京地区未就业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分别汇总整理后,报送至市人力社保局。
(五)市人力社保局对各区县报送的数据信息进行汇总整理,于次年1月底前提供给市教委。
三、完善信息,确保准确
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是开展就业服务的基础。各高校要完善应届毕业生的生源地、、就业服务意愿等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各区县人力社保局要坚持采取多种方式,建立和完善本地区的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数据库,确保信息全面准确。
四、按时报送,加强分析
(一)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各高校要严格按照《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和《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汇总表》(见附件2)规定内容填写信息,确保信息完整,不缺项、不漏项。
(二)要按时报送。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各高校要严格按照信息报送时间安排,及时报送信息。同时,要做好信息的更新和动态调整,确保《登记表》与《汇总表》中的信息一一对应。各高校于每年8月底前,将《汇总表》电子版报送至市教委学生处。
(三)要严格做好信息保密工作。要切实提高保密意识,不得泄露毕业生个人信息,不得将数据用于公共就业服务之外的其他用途。有政务专网的要通过专网报送。没有专网的,要通过移动存储介质专人报送,严禁通过互联网报送。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要加强信息分析。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按月对离校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学历状况、专业结构、就业去向、就业服务需求、回访结果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为研判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提供更高质量的公共就业服务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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