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3.03.19
【字 号】冀人社发[2013]7号
【施行日期】201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冀人社发[2013]7号)
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号)和《关于做好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人社养司函〔2013〕3号)文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13年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
  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下同),从2013年1月1日起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普调
  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2、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元。
  (二)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1、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和1983年9月9日职改前取得的中级职称)且退休前被聘任的退休人员,正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加380元,副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加150元。
  2、截止2012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年龄满71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7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81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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