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企业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6.07.05
∙【字 号】豫人社办 〔2017〕99号
∙【施行日期】2016.07.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失业保险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企业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人社办 〔2017〕9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要求,现就企业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以申请领取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累计缴费月数的计算以证书标注日期的上个月为准;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二、申领材料
申领人员需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1、申领人员的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2、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参保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表(表样附后)。
三、审核拨付程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一)职工应于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由本人或委托所属企业到单位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职工个人或企业集体申请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职工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联网查询(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河南省职业资格工作网: )、失业保险个人参保信息比对和参保年限确认等工作。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审核通过的职工名单,在相关门户网站上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职工数据按月汇总,并向统筹地区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财政部门审核后应及时将补贴资金拨入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财政拨付资金到帐后,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5个工作日内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者本人的银行账户。
四、补贴使用条件及标准
(一)补贴标准根据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同、参保职工参保缴费年限划分以下等级:
1、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3
年不足6年的,补贴标准为400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年不足10年的,补贴标准为700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
2、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3年不足6年的,补贴标准为600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年不足10年的,补贴标准为1100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
3、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3年不足6年的,补贴标准为800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年不足10年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
4、对于城乡贫困家庭职工和本地区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补贴标准在不超过最高限额的情况下比同档次人员提高30%。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暂按《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社〔2016〕51号)公布的河南省技师培训享受补贴职业(工种)目录确定,待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公布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发布并动态调整。
(二)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工申请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补贴时只能享受一次提高标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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