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0.10.27
∙【字 号】青人社厅函〔2020〕536号
∙【施行日期】2020.10.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24号)、《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若干措施》(青办发〔2019〕29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青海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青人才字〔2019〕8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人才分类评价改革,现就做好2020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重点工作
(一)加快推进职称制度改革进度
1.全面完成2020年职称改革任务。今年2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全省职称改革重点工作专题会议,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上半年职称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0〕59号),对重点改革任务进行安排和明确。9月,再次印发《关于加快推进2020年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督办通知》(青人社厅函〔2020〕448号),对加快推动落实提出要求。承担职称改革重点任务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本着为全省发展大局
服务、为行业人才队伍建设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确定的改革任务、时限要求,高效推进、全面完成制定实施方案、修订评价标准等工作,确保全省2020年度职称制度改革落地见效,以实际行动落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让人才发展有空间、晋升有通道、作出贡献有成就感获得感”的要求。
凡未按时出台实施方案、修订或制定新评价条件标准的系列(专业)一律暂停2020年职称评审工作。因未完成职称制度改革任务而导致2020年度暂停职称评审工作的,相关省级系列(专业)评委会办事机构主管部门,要做好对全省专业技术人才的解释说明工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和全部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不能组建正高级评委会的职称系列主管部门,要与中央单位、省外已组建相同专业系列的正高级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联系,经省人社厅同意后,开展委托评审工作。委托中央单位、外省评审时,执行中央单位、省外相应专业系列正高级职称评价标准。
2.提前安排2021年职称改革工作。近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委相继印发艺术、出版、体育、高校等系列职称改革实施方案和评价标准或征求意见稿,承担各领域职称改革工作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单位职能,按照《关于印发青海省分类推进人
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青人才字〔2019〕8号)的有关要求,把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节点,抓紧开展摸底调研,提出操作性和针对性强的改革措施,切实做好制定改革方案、修订评价标准等工作,于2021年一季度正式出台改革方案和配套标准条件。
(二)启动网上职称申报评审试点工作。加快建设职称申报评审管理信息系统,完成青海省职称申报评审管理服务平台测试,依托互联网+职称申报评审管理服务平台,对职称申报、资料审核、评委会备案、评委会评审、职称证书发放等事项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切实提升职称工作信息化水平。在部分地区、部分系列、自主评审单位先行开展首次试点工作(试点范围见附件1),通过无纸化申报评审、电子证书、网上查询等功能,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纳入试点范围的各地区、各系列、各单位各级职称评委会办事机构不再安排线下申报、评审工作,线下所评职称不予认可。为确保网上职称申报评审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根据平台测试情况,组织开展专项培训工作,培训安排、工作流程等具体事项另行通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须选派相对稳定的工作人员担任系统管理员,按要求参加培训,做好网上审核、评审等工作。
(三)促进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紧密衔接
按照中央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原则上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职称评审工作。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可采用评聘分开方式。
充分发挥职称制度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作为用人主体,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自我约束和管理,坚持以用为本、评以适用、以用促评的原则,统筹考虑近、中、长期事业发展,合理规划,在专业技术空缺岗位内科学合理制定年度职称申报计划。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竞聘上岗机制,加强聘后动态管理,打破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终身制,推动落实“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新型用人机制,特别是“评聘矛盾”突出的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推行岗位聘任任期制、考核末位淘汰制、第三方评价等动态调整机制,切实解决中高等级岗位“能上不能下”“一聘定终身”的问题,破解中高级岗位人员固化,年轻优秀人才上升难的问题。
(四)进一步优化职称工作的管理服务
1.下放中小学职称评审权限。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工作的部署要求,按照“成熟一个放一个”的原则,继续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试点工作。对海北州下放全省统一的中小学教师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海北州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组建。海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共同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2.下放卫生系列职称评审权限。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综合医改工作有关要求,对西宁市下放全省统一的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西宁市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委会,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组建。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共同组织开展评审工作,执行全省统一的评价标准或制定不低于全省统一的职称评审条件的评价标准。
以上市州、行业部门,要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和《关于增设职称评委会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7〕143号)相关要求,做好组建评委会、制定并报备评审工作实施方案、把好申报审核关、组织评审等各项工作。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3.促进煤矿专技人才职业发展。积极开展青海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加强青海煤矿企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由省应急管理厅、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共同组建煤矿行业工程(综合类)系列中级职称评委会,负责全省煤矿行业在岗工程技术人员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设在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组织实施职称评审各项具体工作。省应急管理厅、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共同成立职称评审工作协调机构,统筹安排、切实做好职称评审及监督管理工作。
4.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和宣传。各级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可登陆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v/)查阅近年来有关职称政策、政策解读。查阅路径:网站首页-—职称政策专栏、或网站首页—人才人事工作专栏。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申报人员所需各类表格均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下载路径:网站首页—下载专栏—职称用表。
5.继续颁发电子职称证书。2020年,通过网上职称申报评审系统取得职称的人员,直接在系统中在线打印电子职称证书。线下开展职称申报评审的各地区、各部门(系列)、各单位,继续按照2019年试行颁发电子职称证书的原有流程和具体要求,做好数据整理、确认、
上传、审核、发放等环节的具体工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高效便捷服务;通过线下职称评审专业技术人员,可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网站在线下载打印电子职称证书。
(五)推动基层职称“双定向”评审工作常态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三区三州”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根据《关于在省内六州开展基层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工作方案(试行)》(青人社厅函(〔2019〕86号)和《关于做好2020年基层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0〕342号)要求,在省内六州卫生、农牧、林草、水利领域开展常态化评审工作。
西宁市、海东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与省直行业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西宁市“两县一区”和海东市各县(区)级以下(不含县本级)事业单位的农牧、林草、水利系列基层职称“双定向”首次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结束后,省直行业部门和西宁市、海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完成的首次评审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按照有关要求加强后续评聘管理,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同时将评审情况、聘用情况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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