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基层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0.07.15
∙【字 号】青人社厅函〔2020〕342号
∙【施行日期】2020.07.15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基层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教育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林业和草原局:
为切实加强深度贫困地区教育、卫生、农牧、林草、水利等重点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引导和激励基层人才立足本职、发挥作用,根据《青海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24号)、《青海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青人才字〔2019〕8号)、《关于印发〈关于在省内六州开展基层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9〕86号)精神和要求,今年继续开展基层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以下简称“双定向”)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遵循基层人才成长规律,注重德才兼备、以用为本,突出对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实绩的评价;注重分类施策、科学评价,根据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属性、岗位职责和特点,完善评审方式,着力克服“四唯”倾向,不断提高基层人才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注重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一线和乡村倾斜,适当放宽学历、专业要求,拓宽基层人才职业发展空间;促进人才评价和培养使用相结合,发挥职称制度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
二、实施范围
(一)实施领域
1.卫生系列:《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岗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厅发〔2017〕14号)继续适用于省内县级医院、县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2.农牧、水利、林草系列:在2019年确定的实施范围基础上,将西宁市“两县一区”(大通县、湟源县、湟中区)和海东市各县(区)级以下(不含县本级)相关领域事业单位纳入实施范围。
3.中小学教师系列:将全省乡村学校纳入实施范围。
(二)实施对象
上述领域各类事业单位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乡村教师须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三、评审程序
“双定向”职称采取与全省统一职称相同的申报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可自愿选择申报基层“双定向”职称资格或全省统一职称资格,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两种资格。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并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表》(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首页-下载专栏—职称用表中下载),随申报材料提交所在单位。
(二)单位推荐。用人单位按照人社部门的要求,紧密结合本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情况,合理确定申报推荐人数。严格执行相应申报条件,通过综合考核、民主测评等多种方式对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工作实绩、创新成果、实践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择优推荐并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方可推荐。
(三)逐级审核。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同级人社部门对推荐人选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完整规范、真实有效,并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提交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要严格按照申报条件、评价标准进行复核,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四)组织评审。在组织评审前10天,各级各系列“双定向”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要将高级、中级职称申报人员审核情况(包括申报情况、审核情况、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情况年度审核表等)分别报告市(州)级、县(区)人社部门,经复核审定后方可组织评审。评审工作严格按照《职称评审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要求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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