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22.09.19
∙【字 号】豫人社办〔2022〕67号
∙【施行日期】2022.09.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
豫人社办〔2022〕67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修订了《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评价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 南 省 教 育 厅
2022年9月19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章 一级教师评审条件
第四章 高级教师评审条件
第五章 正高级教师评审条件
第六章 附 则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持续深化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客观公正科学评价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分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地方教育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等单位中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学前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民办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标准》参加职称评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要求,我省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公办中小学教师,应在核定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第四条 实施分类评价。根据申报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岗位性质不同,中小学教师身份划分为教师、教育管理、教研人员;根据中小学学校所处地域不同,划分为农村学校教师和城市学校教师。不同岗位、不同学校类型其评价标准有所区别。
第五条 坚持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农村学校教师按定向评价的农村学校教师评价标准评审通过的职称,仅限农村学校使用,调入城市学校须依程序转评。农村学校教师参评副高级职称时,可自主选择城市学校或农村学校教师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城市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评审通过的农村学校教师职称,调入城市学校时无须转评。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中小学教师各层级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理想信念,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积极弘扬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胸怀祖国,热爱人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二)有道德情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具备良好的个人品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坚持以德为先,职称晋升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任现职以来,学校年度师德师风考评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其中申报副高级、正高级职称人员年度师德师风考评应至少有1次优秀等次。
(三)有扎实学识,认真履职尽责。具备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深入教育教学一线,身心健康,能够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有仁爱之心,关爱学生。认真落实“双减”政策,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阵地作用,教育教学工作实绩突出,积极承担班主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遵循青少年成长特点和规律,主动开展家校共育,将思政教育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
(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七条 申报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学历、资历应符合下列相应要求:
(一)申报一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
2.研究生毕业或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或者聘任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聘任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任教,聘任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5.具备中等师范学历,在幼儿园、小学任教,聘任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聘任年限达到相应要求,但所学专业与申报的外语、体育、音乐、美术、信息技术、心理健康教育等6个特殊专业(以下简称特殊专业)不符;或不具备规定学历,聘任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可破格申报。
(二)申报高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聘任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2.研究生毕业或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聘任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城市幼儿园、小学、初中任教;或具备中等师范学历,在农村学校任教,聘任一级教师岗位任教7年以上。
县以上从事中小学教研工作的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聘任年限达到相应要求;乡镇中心校从事中小学教研工作的人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聘任年限达到相应要求。
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聘任年限达到相应要求,所学专业与申报的特殊专业不符;或聘任一级教师岗位工作7年以上,但不具备规定学历,可破格申报。
(三)申报正高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12年以上;研究生毕业或具备硕士学位,从事
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18年以上;具备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20年以上。同时,聘任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2.具备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与申报的特殊专业不符,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20年以上,聘任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可破格申报。
第三章 一级教师评审条件
第八条 教育教学能力、经历符合下列要求:
(一)专业知识和能力。具有本学科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和教学方法,并将现代教育技术正确运用到实际教学中。
(二)育人工作。具有一定的学生管理能力,能够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劳动教育,引导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有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经验,任现职以来,承担班主任(或大中队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2年以上(博士研究
生不作要求),并胜任该项工作。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或承担家长学校课程,与学生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能够针对学生的成长问题提出指导性建议,家校共育成效显著。(教研人员可不作要求)。
(三)教学工作。教学经验比较丰富,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所教学科学生普遍达到教育教学质量要求。
1.中小学教师系统担任过1门课程的教学工作,任现职以来,进行过学科循环教学或担任过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博士研究生不作要求),教学效果评价良好;幼儿园教师须完成过循环带班工作。其中,城市学校教师在农村学校支教1年以上者,可优先推荐。
教研人员能够组织开展本学科(领域)教学研究工作,任现职以来,从事专职教研工作2年以上,且在基层学校从事教育教学1年以上并达到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2.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见附则)。
(四)素质教育。积极发展素质教育,注重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能够指导学生开展综合实践活动、研究性学习或劳动教育等,学校评价良好。
教育管理人员积极落实“双减”政策,持续推动课程、教学改革,积极开设相应的校本课程、组织社团或举办专题讲座、综合实践等活动,开设有劳动教育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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