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1.05.09
【字 号】宁人社规[2011]7号
【施行日期】2011.05.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人社规〔2011〕7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一一年五月九日
  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各种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举报参保单位或个人、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以下统称被举报人)违反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 (以下统称社会保险基金)有关规定的事项,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奖励。
  举报的违法事项涉及举报人自身权益,或者举报人负有管理、经办、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等法定职责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举报人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
  (一)单位或个人未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
  (二)单位或个人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三) 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的单位或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者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将征缴的社保费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违反规定支付社会保险待遇、违法违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的;
  (六) 其他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规定,侵害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或造成社会保险基
金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举报人可采取当面、信函、电话、传真或等形式举报。
  第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管辖范围及相关规定,负责受理、承办、查处举报事项。举报事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奖励: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主体;
  (二)实名举报;
  (三)举报人提供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证据事先未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掌握的;
  (四)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
  第七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对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行为的举报,按基金损失金额的5%进行奖励,不足100元
的补足100元,一般不超过5000元。
  (二)对可能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因举报人举报而被有效制止的举报行为酌情给予奖励。
  同一案件有多个举报人的,对最先举报人进行奖励;对同一案件联名举报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八条 奖励申请由案件承办单位在结案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案件承办单位申请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后,由承办单位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承办单位负责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第十条 受到奖励的举报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到案件承办单位领取奖金。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举报人不能亲自领取的,可由代理人代为领取。由代理人代为领取的,必须出具举报人的书面委托书、举报人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预算予以安排。举报奖励专项资金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案件承办单位和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举报案件的管理规定,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不得向被调查单位或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举报奖励的有关材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时立卷归档,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对举报人的宣传报道,须征得举报人的同意。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案件承办单位或奖励实施单位的纪检监察和人事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对编造违法违规事实的恶意举报行为,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
有关规定追究举报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案件承办单位是指市、区(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基金监督机构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工作。
  (二)市、区(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不论辖区或职责范围,必须先行登记受理,不得推诿。举报情况属于本辖区或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进行查实,并在结案后为符合条件的举报人申报举报奖励;举报情况不属于本辖区或职责范围内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基金监督机构。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基金监督机构根据举报案件情况,可以把接到的举报情况转交相关区(县)、部门受理,也可组织人员直接查办。
  (四)对举报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违法违规的案件,由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基金监督机构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查办。
  (五)信访部门、电话咨询中心根据举报案件情况,转交到相关业务部门的案件,由各相关部门受理。
  第十六条 对城镇居民老年生活困难补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困难补助、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费统筹、公费医疗、就业再就业资金等专项资金的举报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的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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