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8.13
【字 号】冀人社发[2012]30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施行日期】2012.09.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人社发[2012]30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驻冀中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博士后制度,推动博士后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充分发挥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实施经济强省、和谐河北战略中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河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河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博士后工作,促进全省博士后事业的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关于推进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人社部〔2009〕174号) 和《关于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简称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简称创新实践基地)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简称博士后人员)及各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
  第三条 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简称为设站单位;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简称为基地单位〔以下统称设站(基地)单位〕;在流动站、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四条 博士后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多元投入,造就创新人才。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全省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接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指导,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博士后工作的政策,制定我省相关的博士后工作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
  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简称省博管会)由省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科技厅、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全省博士后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研究和协调。省博管会下设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省博管办),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合署办公,具体职责是:
  (一)拟定符合我省实际和特点的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配套政策和有关措施,对我省辖区内各设站(基地)单位博士后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负责省博管会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
  (二)受理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的申请,以及工作站更名、独立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受理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及其更名的申请并审批。
  (三)负责办理博士后人员的进站、出站和退站审批手续,办理博士后人员及其配偶、子
女的户口迁移、子女入托上学、博士后人员的出站就业等相关手续。审核留学博士进站资格,协助做好报批手续。
  (四)负责对合格出站的博士后人员发放《博士后证书》。
  (五)负责我省博士后工作经费的使用与监督管理。承办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经费申报工作。
  (六)负责组织博士后工作评估、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宜。
  (七)承办优秀博士后、优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优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优秀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评选工作。
  (八)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学术交流、科技成果转化、博士后联谊、博士后人才引荐等服务工作。
  (九)协调博士后公寓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博士后公寓管理。
  (十)完成国家和省政府交办的其它博士后工作。
  第六条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直、省直部门(单位)根据省博管会统一部署,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博士后工作。有条件的设区市可建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的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具体职责是:
  (一)统筹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博士后工作,将博士后工作纳入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博士后工作优惠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
  (二)负责本地、本部门(单位)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推荐,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负责本地、本部门(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引进工作。
  (四)负责推荐选拔本地、本部门(单位)优秀博士后工作单位、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和优秀博士后管理工作者。
  (五)协助设站(基地)单位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的户口迁移、未成年子女入托上学等事宜。
  (六)负责组织本地、本部门(单位)博士后学术交流、联谊活动等。
  第七条 设站(基地)单位要结合实际成立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或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专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各级博士后工作政策,制定博士后工作制度和具体管理细则。
  (二)制定博士后招收计划,设立博士后研究项目,负责博士后招收、在站管理、中期考核、出站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
  (三)协助做好出站博士后的工作安排、配偶工作调动、子女入托上学及户口迁移等事宜。
  (四)开展博士后科研交流与合作,鼓励和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五)建立健全博士后服务体系,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解决其社会保障问题,不断提高其生活待遇。
  (六)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更新业务知识,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第八条 设站(基地)单位要根据需要成立以合作导师为主体的专家指导组(流动站以学科,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以单位成立,专家指导组一般有3-5人组成),主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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