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公布日期】2020.07.28
∙【字 号】黔人社通〔2020〕130号
∙【施行日期】2020.07.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黔人社通〔2020〕130号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党工委组织人事部,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属地厅级事业单位、省属高等院校组织人事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激励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凝心聚力建设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等法律法规,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20年7月28日
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第三章 奖励的权限
第四章 定期奖励
第五章 及时奖励
第六章 奖励的实施
第七章 奖励的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建立导向鲜明、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制度,激励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凝心聚力建设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在完成本职工作和履行社会责任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依据本细则给予奖励。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开展的其他奖励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是指事业单位法人组织、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团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应当服务国家和省经济社会发展,符合事业单位特点,
体现时代性、导向性、实效性,丰富奖励形式,发挥奖励的正向激励作用。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坚持事业为上、突出业绩贡献;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程序;
(五)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六)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以定期奖励为主。
第四条 本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本细则,分级分类负责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第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奖励:
(一)在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加强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守好“两条底线”,履行公共服务等方面,勇于担当、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二)在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重大决策、重要任务、承担重要专项工作、维护公共利益、防止或者消除重大事故、疫情、隐患,抢险救灾减灾等方面,勇于担当、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三)热爱公共服务事业,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在推进事业单位管理制度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勇于担当、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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