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制宪会议中的原则与妥协
                       
——读《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
          学院:法学院
              学号:2007101300
          姓名:赵安康

《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是詹姆斯·麦迪逊对1787年美国制宪会议工作进程的记录。当时有10位制宪代表留下了对会议进程的记录,麦迪逊的记录是其中最详细的,成为了后世研究的重要参考。麦迪逊出席制宪会议时36岁,他的记录中只是写明了时间、出席人、各人观点、投票情况等,极尽客观,并未写他个人的事后论证或评价,也并未因他个人的主观判断而不记录一些“无用”或“错误”的观点,他尊重每一个人说话的权利,尽量不想用自己的想法影响记录的
客观公正性。至于孰对孰错,是坚持原则还是妥协于现实,则留与后人评说,对错之分,时间和实践自证明一切。
在今天看来,美国宪法无疑是伟大的,它激励公民要生存、要自由、要谋求幸福,它体现出的精神为后世所称颂。这样一部宪法,每一个签字同意的代表都足以因为签名这个小小的动作而名留青史,每一个代表都应该以能出席制宪会议并最终签字为荣。然而通过麦迪逊的叙述,我们看到了伟人们也是平凡的,伟人们也犹豫,也辩论,对宪法的前景也不能预测,甚至有的议员认为宪法撑不了多久。
没有人天生知道怎样做是正确的,没有人能够明确地划出原则与妥协之间的界限,没有人能够统一每个人妥协的底线,所以有人被选为代表却拒绝参加,有代表来了又走,有代表拒绝签字,有代表在会议结束后抵制宪法。这其中原则与妥协那些大大小小的碰撞,理想与现实间的取舍,各种利益的冲突,都在麦迪逊平静的记述中。
美国参议院人数
《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把制宪会议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787525日至619日,围绕弗吉尼亚方案提出的十五点建国计划展开辩论;第二阶段为1787620日至726日,围绕全体委员会报告辩论;第三阶段为178786日至910日,围绕详情委员会
报告辩论;第四阶段为1787911日至917日,检查与文字排列和风格委员会报告。
在第一阶段中会议专门围绕弗吉尼亚方案展开辩论,与弗吉尼亚州对促成制宪会议的召开的重要的角密不可分。1786年,由于贸易和税收长期引发各种利益冲突,弗吉尼亚州认命专员会晤其他州专员来讨论合众国的贸易。詹姆斯·麦迪逊就是专员之一,而这次会晤被称作安纳波利斯会议。然而由于出席的州很少,会议建议召开另一个大规模会议并通过了报告。1787221日,邦联议会同意召开一次会议,即后来的制宪会议。
弗吉尼亚州的方案由州长爱德蒙·伦道夫提出。第一项决议即“邦联条款应予纠正和扩展,以便实现设立这个机构时的目的;具体而言,就是‘提供共同防御,保障公民自由,提供普遍福利。’”他认为:“切勿失去当前奠定联邦和平、和谐、幸福、公民权利的大好时机,坐失良机而无所作为。”这应该是制宪会议每位代表都同意的总的原则,因为即使会议性质变成了制宪这样的大事、会议中各种利益相互冲突,代表们都没有放弃会议放弃辩论,因为当时美国确实存在着很多缺陷,任由其发展是很危险的,绝对不能无所作为。而弥补缺陷的最好方式不是各自为政、冲突战争,而是坐下来谈判辩论,形成合意。
530日,伦道夫建议改为讨论三条建议。其中第三条为“应该建立一个由‘最高’立法、行政
和司法部门组成的‘全国’政府。”尽管一些代表队这条所代表的含义提出疑问,但最终获得通过。31日,“全国议会应由两院组成”未经辩论,无人反对。这样,会议达成了两项基本共识。
尽管仍然有反复质疑的声音,但基本上人们都同意了这两点,正如梅森上校所说:“伦道夫方案和佩特森方案的基本区别,大家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反对伦道夫方案的基本观点是:制宪会议缺乏授权,伦道夫方案缺乏可行性。第一个反对意见没有什么分量,因为,认可之权,不在这里,而在人民。”“他相信,美利坚人民的想法,也和别处一样,在某些问题上是不确定的,但在另一些问题上是确定的。他可以有把握地说,至少在两个问题上,他们已经确定下来。一、坚持建立共和形式的政府;二、坚持议会应该不只一院。”
值得一提的是,当时麦迪逊在记录中写道,决定建立全国政府使得席位分配也必将改变,但这遭到来自德拉瓦的阻力,里德要求推迟讨论关于代议制的整个句子,否则就撤回代表。麦迪逊认为虽然改变席位分配是大势所趋,但会议为了照顾德拉瓦代表的情绪,还是决定推迟讨论。如此势在必行的事情也要妥协,这说明麦迪逊乃至会议每个代表都希望以极大的耐心来团结一切力量,也体现了其解决问题的决心和诚意。
第二个阶段是辩论得最激烈的阶段,在这些辩论中,似乎每个人都试图说服对方,并曾一度几乎走入死局无法调和,甚至连华盛顿都因失望而后悔参加会议。但是代表们仍坚持着总的原则,即不能无所作为。最终,在他们别无选择的时候,通过辩论达成妥协成了最好的方法。
627日,大会讨论到了全体委员会报告的第七条和第八条,在讨论中,各州的基本原则就是为本州的利益而辩,利益集团基本上以地域分为大州和小州,由此展开了漫长而激烈的辩论。
第七条:全国议会第一院的席位分配,不应再遵循邦联条款制定的原则,应按某种平等的比例代议制分配;具体来说,比例按每邦全体白人和其他自由公民和居民的人数分配,不论年龄、性别、条件,包括那些按契约服劳役若干年的人,和五分之三前文没有提到的其他人,不计不纳税的印第安人。
第八条:全国议会第二院的议席分配,应遵循上述为第一院制定的规则。
这体现了大邦的思想:大州认为应该以人口的数量为基础来确定立法代表人数。而小州坚持
认为各州代表的人数应该是相同的,这有些像国际法的规则,如路德·马丁认为,“出于平等地位的邦,在不放弃他们的公民自由权利的情况下,不能因为结盟而视为放弃了他们的平等表决权。现在讨论的这个方案,对10个肖邦来说,等于奴隶制。……要想矫正这种现象,与其小邦结合,不如拆散大邦。”这两种原则究竟孰对孰错,对此的辩论激烈之处,小州甚至到了威胁解散这次会议,甚至解散邦联的地步。
矛盾激化,便渐渐有了妥协之声,康涅狄格州代表罗杰·谢尔曼提出了一种方案:在参议院方面,妥协于小州,每州享有一票;在众议院方面,妥协于大州,用人口决定众议员的人数。这个方案被视为重大的突破,当然也有反对妥协的声音,如威尔逊说,“并非不了解调停妥协的愿望,不过立场坚定有时也是一种更为崇高的责任。以这件事情来举例,就是无用调停妥协。这里所追求的折中,与其说是议员之间的折中,不如说是人民之间的折中,如果不奠定议会,要想在之间达成折中,是几乎打不成的结果。”麦迪逊认为,“如果坚持要用席位平等取代比例代议制,摧毁政府的适当基础,就树立不起一个适当的上层建筑。如果小邦确实需要一个政府,配备保障它们安全所需要的权力,迫使大邦和它们自己都服从,他不得不认为它们的手段极其错误。……在所有总体政府施政于民的场合,让人民选出代表,按比例投票;在所有总体政府施政于邦的场合,让各邦选出代表,平等表决。如果还能出什么基础
的话,那么,这就是折中的唯一基础。可是,这种做法其实是行不通的。”
最终,716日,大会以5邦赞成,4邦反对,1邦代表赞成反对各半的投票结果通过了经修改的报告全文,决定采纳妥协的方案。
另一个问题与制度有关。在之前的讨论中,绝大多数代表反对君主制,提倡共和制,有的代表表明即使联邦政府总有一天会走向君主制,也要尽量推迟。但是行政官的产生方式又是极大的难题。在726日继续讨论行政官的产生办法时,梅森总结了之前的办法:一、人民选举;二、各邦议会选举;三、各邦行政官选举;四、人民推举选举人选举;五、每个自由持有土地的人投票选举候选人;六、迪金森的建议;七、抽签。同时,他表达了自己要绝对禁止连任的看法。梅森认为行政官是“公民权利的保护神”,应该回归民众;富兰克林认为将回到大众中去视为降级是违背共和原则的,“留任会把不合理的负担强加于让他们,使他们总是处于仆人地位。”无论以何种理由,绝大多数代表的原则都是对行政官进行限权,让行政官保护、尊重人民的权利和利益。最终,会议决定设立全国行政官,由一人担任,由全国议会选举,任期7年,不得连任,有权执行全国性立法,任命本文未作规定的官员,经弹劾并确证有违法和渎职行为,可予罢免。       
二三阶段之间,即726日至86日的这10天时间,用来给详情委员会制作报告。第三阶段就用来辩论详情委员会报告,即宪法初稿。在经历了第二阶段的辩论与妥协后,第三阶段中的妥协显得容易一些,如针对议员的年龄、任期、投票人的资格等问题的辩论已经不如之前那样剑拔弩张。详情委员会规定众议院代表人数为居民每4万人出1人,麦迪逊认为随着人口的增长代表数会过大,于是该款改为不超过1人便获得了通过。对于联邦议会是5月开还是12月的问题,麦迪逊考虑到路途遥远及12月气候恶劣,倾向于5月;艾尔斯沃斯认为夏天私事太多倾向于12月;伦道夫考虑到各邦宪法选举的时间,倾向于12月。最终时间定为12月,但这后来造成了国会议员选举和就职之间可能存在长时间的空挡。
对于议员的公民资格的年限要求,与外国人是否能进入议会有关。众议员要求3年公民资格,参议员要求4年,很多代表认为这年限应该延长。古文诺·莫里斯认为,“经验告诉我们,应该尽量受理性主宰,尽量不受感情驱使。在这个问题上,什么是理性的语言?我们不能因为礼貌而牺牲谨慎。凡事都就讲中庸。……那些对自己国家归属感发生动摇的人,绝不会爱别的国家。这种归属感,是有益于身心的偏见,支撑着所有的政府。”不过富兰克林“看到宪法中加进任何不开明的内容,都会深感遗憾。外国人寻更幸福的国家时,优先选择我们,证明人心所向,应该激励我们的信心和眷恋。”也许正是因为很多美国人持有这种思想,现在
美国的移民才会如此之多。最终会议决定对参议员的要求延长为9年。
第四阶段是最后一个阶段,众议院人数问题引起很多争议,制宪会议中的原则和妥协将进行最后一次较量,即对这部宪法还有异议的议员们要选择坚持自己的坚信的原则与理念而拒绝签字,还是放弃个人之见最终选择签字。一些议员要求再开一次制宪会议,包括提出弗吉尼亚方案的伦道夫,他坚持不再开会就拒绝签字,但也意识到了自己的尴尬,希望出妥协之法。但是如果能轻易出妥协之法,这些问题早就在之前的回忆中解决了。富兰克林对他们进行了劝说,表达了自己的想法:“为了公益,我牺牲我认为宪法中还有谬误的私人之见。”最终,代表们都在宪法上签了名,除了弗吉尼亚州的伦道夫、梅森和马萨诸塞州的格里。
这三个人应该是极其坚持原则的人了,毕竟能忍心自己几个月的汗水和辛苦付之东流的人是不多的,他们也一定有着不可动摇的理由和坚定不移的思想。其中,格里是在《独立宣言》和《联邦条例》的上签名的人之一,他的作为和声望应该是毋庸置疑的,伦道夫的地位无用再提,威廉·皮尔斯对梅森的描述是:“立论坚定,坚持原则,无疑是美国最好的政治家之一。”不在宪法上签字正是他坚持原则的最好佐证。在梅森对宪法的反对意见中,主要强调两点,一是没有很好地保障公民权利:“没有公民权利宣言,总体政府的法律,高于各邦的法律
和宪法,分散在各邦宪法里的公民权利宣言,没有保障。”作为权利法案之父,他的心中公民权利占有重要的地位,所以不能很好地保障公民权利的宪法是他不可接受的。二是“联邦司法结构和权利广泛,吞没和摧毁各邦司法。”而事实证明了他的观点的正确性,解决这两个问题的方法,构成了宪法修正案的前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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