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治制度及结构
联邦政府
美国的国家组织是依据三权分立与联邦制度、二大政治思想而制定,当初在起草宪法时因恐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或某一部门将危害人民的自由,因而将立法、司法,行政三种权力分别独立,互相制衡,以避免政府滥权,根据宪法:立法机关是参议院与众议院并设二院制议会,司法机关以联邦最高法院为首下设11个控诉法院,95个地方法院及4个特别法庭。行政机关是以由人民直接选举的总统为最高行政首长,并以副总统辅之,下设几个行政部门。政府的权力有联邦政府、州政府之分,宪法起草人根据政府必须接近百姓才不致剥夺人民自由的原则,将有关各州自治权保留给州政府,各州政府本身拥有立法、司法、行政诸权限,联邦政府的权力系以一州政府无法单独行使者为限,如课税、财政、国防、外交、货币银行、出入境管理、对外贸易、国民福利、邮政,以及科学艺术的发展援助等。
行政
政府是由12个部门及根据法律设立之60余独立机关组成。总统是国家的元首,政府最高行政
首长,陆海空等各军种之最高司令官,总统的任期是4年,期间除了受到议会之弹劾,不会因受反对势力而去职。期满后可以连任一期。总统与副总统候选人经全民投标产生,总统在任期中因意外事故发生,不克行事时,其残遗任期由副总统自动递补。白宫是美国的总统府EXECUTIVEOFFICEOFTHEPRESIDENT。为了辅佐总统达成其肩负的重责,白宫内设有十余个因应时代需要而成立的机构,如国家安全委员会,经济顾问委员会,通商交涉委员会、能源委员会等,此外白宫内还有十余名助理顾问随时辅佐总统。联邦法律的日常执行和管理,由不同的行政部门负责,他们是由国会设立,以处理各种国家和国际事务。各部首长均由总统提命,通常称之为总统的内阁。除了12个主要行政部门之外,尚有很多独立机构,它们之所以被称为独立之机构是因为它们并不属于那一个行政部门,这些机构中有其独特的成立宗旨,有的是管制机构,如公务委员会,会计总署,总务署,联邦储备局等,有的为政府或人民提供特别的服务,例如:州际商业委员会、退伍军人总署,证券交易委员会、全国劳工关系局、国家航空太空总署、国家科学基金会、武器管制及裁军总署、联邦邮政总局、美国国际交流总署等。
司法
美国的司法权力,赋予一个最高法院,以及国会可以随时制定及设立的次等法院。①最高法院:为美国最高等法院,也是宪法特别设立的唯一法院,设立于首府华盛顿D。C。,法官人数为九位,一位首席大法官及八位副手,在每年数千宗入禀案件中最高法院通常只审理约一百五十宗,大部份案件涉及法律的解释或者涉及国针立法的用意。这种司法监察的权力,并非宪法特别规定,而是法院根据它对宪法的解释得出的理论。这种理论认为一项违反宪法的立法不是法律,并进一步指出对法律进行解释,显然是司法部的职权和责任。②上诉法院:其设立目的是为了便利案件的处理及减轻最商法院的负担,全国共划分为11个上诉区,每区设有一个上诉法院,每一上诉法院有三至十五名法官,顾名思义,上诉法院复审地方法院的判决。③地方法院:全国五十州划分有八十九个地方法院,诉讼当事者能就近进行诉讼,每一地方法院有一至廿七位法官,这些法院所处理的大部份案件都是违犯联邦法律的行为。④特别法庭:除了联邦法院的一般裁判权外,另有为了特殊目的而设立的法庭,例如申诉法庭对那些向美国提出的赔偿申诉作出判决。关税法庭对涉及进口货物的税款或限额的民事诉讼享有独家的裁判权,另外还有关税及专利权的上诉法庭,以聆讯不服关税法庭及美国专利局判决的上诉申请。宪法为保障司法独立,规定联邦法官可在行为良好期间任职,实际上是直至他们死亡,退休或辞职。在职期间的法官犯法会像总统或其他联邦政府官员一样受到弹劾,美国
法官由总统任命,并由参议院批准,法官的薪水也是由国会核定,年薪自地方法官的四万四千六百元至首席大法官的六万五千六百美元不等。
立法
根据美国宪法第一条,联邦政府将所有立法权力赋予参议院及众议院组成的国会,参议院由每州二名议员组成,众议院议席按每州人中多寡而定,每五十万人选举一名众议员,但保障每州至少有一名,目前有六州:阿拉斯加、内华达、德拉华、北达科他、佛蒙特及怀俄明等只有一名众议员,相反的加利福尼亚州就有四十三名众议员。早期的国会议员并非由人民直接选举,一直到一九一三年通过的宪法第十七条修正案才规定参议院由人民直接投标选举,宪法规定,美国参议员必须至少年满三十岁,成为美国公民至少有九年,众议员须至少廿五岁,成为美国公民至少七年,二者均需属所代表之各州的居民,州议会把州划分为数个国会选区,每区的选民每二年选出一名众议员,每逢双数年份便举行全国性的选举选出参议员。由于参议员的任期为六年,故实际每二年仅改选参议院的三分之一议席以避免国会的功能因改选而中辍。
州政府
早在联邦政府建立前便有个别殖民地的政府,其后成为州政府,在这之前又有县政府和较小单位,甚至在一六○二年英国清教徒从船上登陆前,他们已制定了五月花契约,当这批拓荒者向西推进时,在每一边远地区都建立起政府来处理事务,美国宪法的起草人,对此多层次的政府制度未加变动,虽然他们使国家至高无上,但他们也明智地认识需要有地方的政府,更直接地与人民接触,并且更热心于迎合人民的需要。因此除了国防、外交、货币等全国性的事务划归中央处理外,其他如教育,卫生等地方性事务则划归地方政府处理,?美国的州政府与联邦政府一样,设有行政、立法及司法三部门,州长是一州的行政首长,由民众投票选举,除了少数州任期二年外,大部分的州长任期为四年,除了内布拉斯加州只有单一的州立法机关外,其他的州都有两院制的州立法机关,在大部分的州里,州参议员任期为四年,众议员的任期为两年,州立法程序与国会极相似,州的司法组织并不附属于全国的法院体系,它是由一组类似联邦司法机构形式的法院组成,处理私人间或私人与州政府之间的民事诉讼并聆讯有关触犯刑法的案件。许多州除了一般裁决权的法院外,也有特别裁决权的法院,例如:遗嘱检验法院,监督遗嘱的执行,青少年法庭处置未成年犯,家庭关系法院处理家庭的不和案件;小额申诉法庭处理小额债款的纠纷。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为总统制,实行三权分立与制衡相结合的政治制度和两党
制的政党制度。
政权组织形式
采用总统制,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实行分权与制衡的原则,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国会、总统、法院掌管,三个部门行使权力时,彼此互相牵制,以达到权力平衡。国会有立法权,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有权否决,国会又有权在一定条件下推翻总统的否决;总统有权任命高级官员,但须经国会认可,国会有权依法弹劲总统和高级文官;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任命并经国会认可,最高法院又可对国会通过的法律以违宪为由宣布无效。
国家结构形式
1776-1787年的美国为邦联制国家。1787年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改国家结构形式为联邦制,在建立统一的联邦政权的基础上,各州仍保有相当广泛的自主权。联邦设有最高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但有统一的法和法律,是国际交往的主体;各州有自己的宪法、法律和政府机构;若各州的宪法和法律与联邦宪法和法律发生冲突,联邦宪法和法律优于州的宪法和法律。美国宪法列举了联邦政府享有的权力,如征税,举债,铸币,维持军队,主持
外交,管理州际和国际贸易等。不经宪法列举的其他权力,除非宪法明文禁止各州行使者外,一概为州政府保留。州的权力主要是处理本州范围内的事务,如以地方名义征税,管理州内工商业和劳工,组织警卫力量和维持治安,等等。联邦中央和地方的具体权限,200年来不断有所变化。
选举制度
美国总统选举实行间接选举制。首先由各州选民投票选出本州选举人(人数与本州国会议员人数相等),再由各州选举人同时在各州首府投票选举正、副总统。议员选举实行直接选举制。众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参议员最初由各州议会选举,1913年生效的第17条宪法修正案规定,参议员也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州长、议员和某些州的法官、重要行政官员都由选民选举产生。各级选举一般都由两党包办。为了保证两党的统治地位,一般实行单名选区制和多数代表制。
政党制度
采用两党制。美国宪法虽然没有规定政党地位,但政党是美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
影响渗透于其他各种政治制度。两党制在美国成立联邦初期就已萌芽,到南北战争后,两党制正式形成。垄断资产阶级通过两大政党控制整个国家政治机构,操纵全国政治生活。两党的主要职能是操纵和包办选举,特别是总统
选举。民主党和共和党两党长期轮流执政。美国政党除两大党外,还有其他一些政党,但它们都无法影响两大党轮流执政的地位。
公民权利制度
美国宪法和法律条文规定,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最终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不是绝对的,而是受宪法和法律限制的。联邦宪法和法律一方面规定公民享有人身保护、言论、出版、集会、宗教信仰自由,私有财产权和选举权等权利;另一方面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剥夺公民的言论、出版、和平集会和请愿等自由的法律,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非法的搜查或扣押,非依法定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此外,各州宪法和法律对公民的权利也有规定。实际上公民的权利受制于个人拥有的财产,享有充分自由权利的只能是资产阶级。
1787年,美国制定并颁布了世界近代史上的第一部成文宪法,该宪法将国家元首(总统)的选举权交给了人民。215年来,美国的选举制度随着美国的政治气候变化而变化,产生了许多不成文的习惯。原宪法和不成文的习惯同时生效,使美国总统选举变得更加复杂。为帮助广大同学更加全面地了解美国的总统选举制度,准确把握教材的相关知识,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美国的总统选举制度作简要介绍和分析。
美国参议院人数一、从选举过程看,美国的总统选举有严格的程序,具有明显的阶段性
美国的总统选举从民主党和共和党的前期竞选准备到正式大选,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但实质性的选举主要包括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党内预选。在总统选举年的2至6月,民主党和共和党在各州由普通党员直接选举出席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于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明确表示支持哪位总统候选人,因此,预选结果就能清楚地知道各总统候选人的支持率。从某种意义上讲,总统预选也就是普通党员直接选举本党总统候选人的过程。
第二阶段,确定总统候选人。总统选举年的7、8月份,民主党和共和党分别召开全国代表大
会,大会的主要任务是确定本党的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事实上,在各州的预选过程中,总统候选人的优势已基本明确,全国代表大会不过是为选举的优胜者履行一下正式手续而已。
第三阶段,展开竞选。总统选举年的9至11月份是民主党和共和党候选人的竞选阶段,总统竞选是美国政治生活中最引人注目的现象,在竞选中两党候选人动员一切人力、物力和财力,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手段为自己拉选票,为最后竞选成功奠定基础。
第四阶段,总统大选。总统选举年的11月的第一个星期一后的星期二是美国总统大选日,这一天,各州选民到指定的选票站选举总统选举人。总统选举人被选出后,组成选举团,于12月的第二个星期三后的第一个星期一在本州首府集会,分别选出正副总统;次年1月6日下午1时,参议院和众议院的全体议员在众议院集会,由参议长主持开票,当众公布选举结果;当选的正、副总统于1月20日宣誓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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