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的序言只有一句话,由52个单词构成。
原文如下:
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in order to form a more perfect Union,establish justice,insure domestic tranquility,provide for the common defense,promote the general welfare,and secure the blessings of liberty to ourselves and our posterity,do ordain and establish this Constitution for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其汉译如下:
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
这篇序言并没有赋予或者限制任何主体的权力,仅仅阐明了制定美国宪法的理论基础和目的。尽管如此,这篇序言尤其是最开头的"We the people"(“我们合众国人民”)这三个英语单词却成为美国宪法中被引用频率最高的部分。
基本原则
美国宪法制定的目的有两个——限制政府的权力和保障人民的自由。
尽管美国宪法历经多次修改,但是1789年宪法的基本原则至今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权分立——美国国家权力分为三部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部分权力相互之间保持独立。在理论上,三权是完全平等,并且互相制衡。每种权力都有限制另外两种权力滥用的职能。这就是现代民主社会著名的三权分立原则。一般认为其思想根源来自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的著作《论法的精神》。
联邦体制——美国宪法规定美国采用联邦制的国体。联邦政府只拥有在宪法中列举的有限权力,而其余未列明的权利都属于各州或者人民。(参见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
宪法至上——美国宪法以及国会通过的法律的效力高于其他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自从1803年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之后,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拥有了违宪审查权。这意味着联邦各级法院可以审查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是否与宪法相抵触,并且可以宣布违反宪法的法律无效。同时,法院还可以审查包括美国总统在内的各级政府颁布的法令的合宪性。但是,法院的这种审查权不能主动行使,只能在某一具体诉讼中被运用。因此,这也被称作“被动的审查权”。(参见美国联邦政府诉尼克松案)
人人平等——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人人都有平等地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各州之间也保持平等地位,原则上任何州都不能获得联邦政府的特殊对待。根据宪法的规定,各州要互相尊重和承认彼此的法律。州政府和联邦政府要在形式上保持共和体制。
编辑本段美国宪法修正案
根据美国宪法第5章所规定的程序,美国国会可以通过宪法修正案。此外,美国2/3以上的州可以联合提出的议案。一旦修正案获得通过,将被视为美国宪法的一部分,其效力等同于美国宪法主文。
1787年制定的宪法没有把《独立宣言》和当时一些州宪法中所肯定的民主权利包括在内,遭到广大人民众的强烈反对。后来在资产阶级民主派的压力下和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下,美国国会于1789年9月25日通过10条宪法修正案,作为美国宪法的补充条款,并于1791年12月15日得到当时9个州批准开始生效。这10条修正案通称“权利法案”。主要内容是:国会不得制定剥夺公民的言论、出版、和平集会和请愿等自由的法律;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非法的搜查或扣押;非依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自由、生命或财产,以及司法程序上的一些民主权利等。以后又陆续补充了16条宪法修正案,其中主
要的有:南北战争后生效的废除奴隶制,保障黑人权利的第13~15条修正案;1920年生效的美国妇女享有选举权的第19条修正案;1964年生效的关于选举时取消人头税限制的第24条修正案;1971年生效的关于降低公民选举年龄的第26条修正案等。这26条修正案成为美国宪法的一部分。
200 多年来,美国宪法的内容除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加以改变外,更重要的是通过联邦最高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对联邦宪法作出解释,以及通过政党、总统和国会的活动所形成的宪法惯例来改变宪法的内容,以适应社会不断变化的需要。
1 | 1791年12月15日 | 信仰、出版、集会、示威自由 |
2 | 1791年12月15日 | 携带武器的自由 |
3 | 1791年12月15日 | 军队不得进入民房 |
4 | 1791年12月15日 | 免于不合理的搜查与扣押 |
5 | 1791年12月15日 | 正当审判程序、一罪不再理、无罪推定、征用私产需赔偿 |
6 | 1791年12月15日 | 刑事案件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
7 | 1791年12月15日 | 民事案件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
8 | 1791年12月15日 | 禁止过度严厉的刑罚和 |
9 | 1791年12月15日 | 宪法未列明的权利同样受保护 |
10 | 1791年12月15日 | 宪法未赋予政府的权利都属于各州和人民 |
11 | 1795年2月7日 | 限制联邦法院对各州的管辖权 |
12 | 1804年6月15日 | 总统选举办法 |
13 | 1865年12月6日 | 废除奴隶制度 |
14 | 1868年7月9日 | 国籍、处罚程序、众议员选举、叛国罪、国债,所有公民享有平等被保护权 |
15 | 1870年2月3日 | 所有公民不得由于肤、种族的区别或曾被强制劳役(即曾身为奴隶)而受到选举权的限制。(不包括性别) |
16 | 1913年2月3日 | 国会对所得税的征收权 |
17 | 1913年4月8日 | 代表各州的联邦参议员必须直接选举 |
18 | 1919年1月16日 | 禁止在美国国内制造、运输酒类(后被第21条废止) |
19 | 1920年8月18日 | 公民的选举权不因性别而受限(即赋予女性选举权) |
20 | 1933年1月23日 | 规定总统任期、国会议事程序 |
21 | 1933年12月5日 | 废除第18条修正案 |
22 | 1951年2月27日 | 总统最多连任一次 |
23 | 1961年3月19日 | 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指派总统选举人的办法 |
24 | 1964年1月23日 | 选举权不受税收限制 |
25 | 1967年2月10日 | 总统与副总统的继任规则 |
26 | 1971年7月1日 | 保护18岁以上公民选举权 |
27 | 1992年5月7日 | 禁止随意改动议员薪酬 |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序言
我们合众国人民,为了建立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确保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御,增进公共福利,并保证我们自身和子孙后代永享自由的幸福,特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第一条
第一款
本宪法所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
第二款
众议院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每州的选举人应具备该州州议会人数最多一院的选举人所需具备的资格。
年龄未满25岁,为合众国公民未满7年以及当选时非其选出州居民者,不得为众议院议员。
众议院人数和直接税税额均应按本联邦所辖各州的人口比例分配于各州,各州人口数目指自由人总数加上所有其他人口的3/5。自由人总数包括必须在一定年限内服役的人,但不包括未被征税的印地安人。人口的实际统计应于合众国国会第一次会议3年内,以及此后每10年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众议员人数以每3万人选出1人为限,但每州至少应有众议员1人。在实行此种人口统计前,新罕布什尔州可选出3人,马萨诸塞州8人,罗得岛州和普罗维登斯种植地1人,康涅狄格州5人,纽约州6人,新泽西州4人,宾夕法尼亚州8人,特拉华州1人,马里兰州6人,弗吉尼亚州10人,北卡罗莱纳州5人,南卡罗莱纳州5人,佐治亚州3人。
任何一州所选众议员中出现缺额时,该州行政长官应发布选举令以补足此项缺额。
众议院应选举该院议长和其他官员,并独自享有弹劾权。
美国参议院人数 第三款
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州议会选出2名参议员组成,参议员任期6年,每名参议员有1票表决权。
参议员在第一次选举后集会时,应即尽可能平均分为三组:第一组参议员应于第2年年终改
选,第二组参议员应于第4年年终改选,第3组参议员应于第6年年终改选,以便每两年改选参议员总数的1/3。
在任何一州州议会休会期间,如因辞职或其他原因出现参议员缺额,该州行政长官可在州议会召开下次会议补足缺额之前,任命临时参议员。
年龄未满30岁,为合众国公民未满9年以及当选时非其选出州居民者,不得为参议院议员。
合众国副总统应为参议院议长,但除非出现该院全体参议员的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的情况,无表决权。
参议院应选定本院其他官员,遇副总统缺席或行使合众国总统职权时,并应选举临时议长。
参议院享有审理一切弹劾案的全权。因审理弹劾案而开庭时,参议员应进行宣誓或作郑重声明。合众国总统受审时,应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审判,无论何人,非经出席参议员2/3人数同意,不得被定罪。
弹劾案的判决,应以免职和剥夺其担任和享有合众国荣誉职位、信任职位或高收益职位的资格为限;但被定罪者仍应依法接受起诉、审讯、判决和惩罚。
第四款
举行参议员和众议员选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由各州州议会自行规定,但除选举参议员地点一项外,国会可随时以法律规定或改变此类规定。
国会每年至少应开会一次,除以法律另行指定日期外,会议应在12月第一个星期一举行。
第五款
各院应自行审查本院议员的选举、选举结果报告和议员资格;各院议员出席过半数即构成议事的法定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时可逐日休会,并可依照各院规定的方式与罚则强迫缺席议员出席会议。
各院可制定其议事规则,处罚扰乱秩序的议员,并可经2/3人数同意开除议员。
各院应保持本院的会议记录,并不时予以公布,但各该院认为需要保密的那部分除外;各
院议员对任何问题所投的赞成票和反对票应依出席议员1/5的请求,载入会议记录。
在国会开会期间,一院未经另一院同意不得休会3日以上,也不得从两院开会地点移往他处。
第六款
参议员和众议员应取得由法律规定,并从合众国国库中支付的服务报酬。两院议员,除犯有叛国罪、重罪和妨害治安罪外,在出席各自议院会议期间和往返于各自议院途中不受逮捕;也不得因其在各自议院发表的演说或辩论而在其他任何地方受到质问。
参议员或众议员在其当选期内不得出任合众国当局在此期间设置或增加薪俸的任何文官职务;在合众国属下供职者,在其继续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国会任何一院的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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