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序言
我们合众国人民,为了建立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确保国内安宁,完备共同防御,增进公共福利,并保证我们自身和子孙后代永享自由的幸福,特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第一条
第一款
本宪法所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
第二款
众议院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每州的选举人应具备该州州议会人数最多一院的选举人所需具备的资格。
年龄未满25岁,为合众国公民未满7年以及当选时非其选出州居民者,不得为众议院议员。
众议院人数和直接税税额均应按本联邦所辖各州的人口比例分配于各州,各州人口数目指自由人总数加上所有其他人口的3/5。自由人总数包括必须在一定年限内服役的人,但不包括未被征税的印地安人。人口的实际统计应于合众国国会第一次会议3年内,以及此后每10年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众议员人数以每3万人选出1人为限,但每州至少应有众议员1人。在实行此种人口统计前,新罕布什尔州可选出3人,马萨诸塞州8人,罗得岛州和普罗维登斯种植地1人,康涅狄格州5人,纽约州6人,新泽西州4人,宾夕法尼亚州8人,特拉华州1人,马里兰州6人,弗吉尼亚州10人,北卡罗莱纳州5人,南卡罗莱纳州5人,佐治亚州3人。
任何一州所选众议员中出现缺额时,该州行政长官应发布选举令以补足此项缺额。
众议院应选举该院议长和其他官员,并独自享有弹劾权。
第三款
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州议会选出2名参议员组成,参议员任期6年,每名参议员有1票表决权。
参议员在第一次选举后集会时,应即尽可能平均分为三组:第一组参议员应于第2年年终改
选,第二组参议员应于第4年年终改选,第3组参议员应于第6年年终改选,以便每两年改选参议员总数的1/3
在任何一州州议会休会期间,如因辞职或其他原因出现参议员缺额,该州行政长官可在州议会召开下次会议补足缺额之前,任命临时参议员。
年龄未满30岁,为合众国公民未满9年以及当选时非其选出州居民者,不得为参议院议员。
合众国副总统应为参议院议长,但除非出现该院全体参议员的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的情况,无表决权。
参议院应选定本院其他官员,遇副总统缺席或行使合众国总统职权时,并应选举临时议长。
参议院享有审理一切弹劾案的全权。因审理弹劾案而开庭时,参议员应进行宣誓或作郑重声明。合众国总统受审时,应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审判,无论何人,非经出席参议员2/3人数同意,不得被定罪。
弹劾案的判决,应以免职和剥夺其担任和享有合众国荣誉职位、信任职位或高收益职位的资格为限;但被定罪者仍应依法接受起诉、审讯、判决和惩罚。
第四款
举行参议员和众议员选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由各州州议会自行规定,但除选举参议员地点一项外,国会可随时以法律规定或改变此类规定。
国会每年至少应开会一次,除以法律另行指定日期外,会议应在12月第一个星期一举行。
第五款
各院应自行审查本院议员的选举、选举结果报告和议员资格;各院议员出席过半数即构成议事的法定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时可逐日休会,并可依照各院规定的方式与罚则强迫缺席议员出席会议。
美国参议院人数各院可制定其议事规则,处罚扰乱秩序的议员,并可经2/3人数同意开除议员。
各院应保持本院的会议记录,并不时予以公布,但各该院认为需要保密的那部分除外;各院议员对任何问题所投的赞成票和反对票应依出席议员1/5的请求,载入会议记录。
在国会开会期间,一院未经另一院同意不得休会3日以上,也不得从两院开会地点移往他处。
第六款
参议员和众议员应取得由法律规定,并从合众国国库中支付的服务报酬。两院议员,除犯有叛国罪、重罪和妨害治安罪外,在出席各自议院会议期间和往返于各自议院途中不受逮捕;也不得因其在各自议院发表的演说或辩论而在其他任何地方受到质问。
参议员或众议员在其当选期内不得出任合众国当局在此期间设置或增加薪俸的任何文官职务;在合众国属下供职者,在其继续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国会任何一院的议员。
第七款
所有征税议议案应首先由众议院提出;但参议院可以如同对待其他议案一样,提出修正案或对修正案表示赞同。
众议院或参议院通过的每一议案,均应在成为法律之前送交合众国总统;总统如批准该议案,即应签署;如不批准,则应附上异议书将议案退还给提出该项议案的议院,该院应将总统异议详细载入本院会议记录,并进行复议。如复议后,该院2/3议员同意通过,即应将该议
案连同异议书送交另一院,另一院亦应加以复议,如经该院2/3议员认可,该项议案即成为法律。但在这种情况下,两院的表决应以投赞成票和反对票决定,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议员的姓名应分别载入各该院的会议记录。如议案在送交总统后10日内(星期日除外)未经退还,即视为业经总统签署,该项议案即成为法律;但如因国会休会而阻碍该议案退还,则该项议案不能成为法律。
凡须经参议院和众议院一致同意的命令、决议或表决(有关休会问题者除外)均应送交合众国总统,以上命令、决议或表决须经总统批准始能生效。如总统不予批准,则应按照对于议案所规定的规则与限制,由参议院和众议院2/3议员再行通过。
第八款
国会拥有下列权力:
规定和征收直接税、间接税、进口税与货物税,以偿付国债、提供合众国共同防御与公共福利,但所有间接税、进口税与货物税应全国统一;
以合众国的名义借贷款项;
管理合众国与外国的、各州之间的以及与印地安部落的贸易;
制定全国统一的归化条例和破产法;
铸造货币,厘定国币和外币的价值,并确定度量衡的标准;
制定关于伪造合众国证券和通货的罚则;
设立邮局并开辟邮路;
保障著作家和发明家对其著作和发明在限定期间内的专利权,以促进科学与实用技艺的发展;
设立低于最高法院的各级法院;
明确划定并惩罚在公海上所犯的海盗罪与重罪以及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
宣战,颁发缉拿敌船许可证和报复性拘捕证,制定关于陆上和水上的拘捕条例;
招募陆军并供应给养,但此项用途的拨款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装备海军并供应给养;规定征召民兵的组织、装备和纪律,规定可能征召为合众国服务的那部分民兵的管理办法;但民兵军官的任命和按照国会规定纪律训练民兵的权力由各州保留;
在任何情况下,对由某些州让与合众国,经国会接受,充作合众国政府所在地的区域(其面积不超过10平方英里)行使专有的立法权;并对经州立法机构同意由合众国在该州购买的一切用于修筑要塞、军火库、兵工厂、船厂及其他必要建筑物的地方行使同样权力。
制定为执行以上各项权力和依据本宪法授予合众国政府或政府中任何机关或官员的其他一切权力所必要的和恰当的法律。
第九款
现有任何一州认为应予接纳的人员移居或入境时,国会在1808年以前不得加以禁止;但对入境者可征收每人不超过10美元的税金或关税。根据人身保护令享有的特权,除非在发生叛乱或遭遇入侵,公共治安需要停止此项特权时,不得中止。
不得通过公民权利剥夺法案或追溯既往的法律。
除按本宪法前文对人口普查或统计结果规定的比例征税外,不得征收人头税或其他直接税。
对于从任何一州输入的货物不得征收直接税或间接税。
任何贸易条例或税收条例不得给予一州港口以优于另一州港口的特惠,开往或来自一州的船舶不得强令其在另一州入港、出港或交纳关税。
依据法律规定拨款外不得从国库支款;一切公款的收支报告和帐目应不时予以公布。
合众国不得授予贵族爵位;在合众国担任任何信任职位或高收益职位者,未经国会许可,不得接受任何外国君主或国家所赠予的任何礼物、酬金、官职或爵位。
第十款
无论何州不得缔结条约、结盟或加入联邦;不得颁发缉拿敌船许可证和报复性拘捕证;不得铸造货币;不得发行信用券;不得将金银币以外的任何物品作为偿还债务的法定货币;不得通过公民权利剥夺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或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不得授予任何贵族爵位。
无论何州,不经国会同意,不得对进出口货物征收进口税或间接税,但为执行该州检查法令所绝对必要者不在此限。任何一州对进出口货物征得的一切间接税和进口税的净所得额应充合众国国库之用,所有这类法律都应由国会负责修订与控制。
无论何州,未经国会同意,不得征收船舶吨位税,不得在和平时期保持军队或战舰,不得与另一州或外国缔结协定或条约,除非已实际遭受入侵或遇到刻不容缓的危险,不得进行战争。
第二条
第一款
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总统任期为4年,副总统任期与总统任期相同。总统和副总统的选举办法如下:
各州应按照该州议会规定的方式选派选举人若干名,其人数应与该州所应选派于国会的参议员和众议员的总数相等;但参议员或众议员或在合众国政府中担任信任职位或高收益职位者不得被选派为选举人。
选举人应在本州集会,投票选举2人,其中至少应有1人不是选举人同州的居民。选举人应开列名单,写明所有被选举人和每人所得票数,在名单上签名作证,封印后送至合众国政府所在地,呈交参议院议长。参议院议长应在参议院和众议院全体议员面前开拆所有证明书,计
算票数。获得选票最多者如选票超出选举人总数的一半即当选为总统。
如不止1人获得半数选票且票数相当,众议院应立即投票其中1人为总统。如无人获得过半数票,则众议院应以同样方式从名单上得票最多的5人中选举1人为总统。但众议院选举总统时应以州为单位投票,每州代表有1票表决权;以此种方式选举总统的法定人数为全国2/3的州各有1名或数名代表出席,并须取得所有州的过半数票始能当选。在总统选出后,获得选举人所投票数最多者即当选为副总统;但如有2人或数人获得相等票数,参议院应投票选举其中1人为副总统。
国会可决定选出选举人的时间以及选举人的投票日期,该日期须全国统一。
任何人除出生于合众国的公民或在本宪法通过时已为合众国公民者外,不得当选为总统。年龄未满35岁及居住于合众国境内未满14年者亦不得当选为总统。
如遇总统免职、死亡、辞职或丧失履行总统权力和职责的能力时,该项职务应移交给副总统;在总统与副总统均为免职、死亡、辞职或丧失履行总统权力和职责的能力时,国会得依法律规定宣布某一官员代行总统职权,该官员即为总统,直至总统恢复任职能力或新总统选出为止。
总统应在规定时间获得服务报酬,此项报酬在其当选任总统期间不得增加或减少。总统在任期内不得收受合众国或任何一州给予的任何其他酬金。
总统在就职前应作如下宣誓或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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