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4040
美利坚合众国第一百一十届国会
第二次会议
二零零八年一月三日(星期四)于华盛顿市开始举行
有关儿童消费品安全标准和其它安全要求的设立以及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重新授权和现代化的法案
本法案由美利坚合众国参议院和众议院于召集的国会会议上通过。
第1条简称;目录
(a) 简称——该法案可称为《2008年消费者产品安全改善法案》(Consumer Product Safety Improvement Act of 2008)
(b) 目录——本法案目录如下:
第1条简称;目录
第2条参考
第3条发布实施条例的权利
第一编——儿童产品安全
第101条. 含铅儿童产品;含铅涂料标准
第102条. 某些儿童产品的强制性第三方测试
第103条. 儿童产品的跟踪标签
第104条. 耐用婴幼儿产品标准和消费者登记
第105节. 玩具与游戏器具的广告标签要求
第106节. 强制性玩具安全标准
第107节. 对少数民族儿童的与消费品相关的可预防性伤亡研究
第108节. 禁止销售含特定邻苯二甲酸盐的产品
第二编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改革
第一章——经营管理改善
第201节. 委员会的授权
第202节. 委员会全员要求;临时法定人数;员工
第203节. 部分递送给国会的文件
第204节. 加速制定法律
第205节. 监察长的审查与报告
第206节. 禁止行业赞助的差旅
第207节. 与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和外国政府机构信息共享
第208节. 交换雇员培训
第209节. 年度报告要求
第二章——加强的执行权力
第211节. 公开信息披露
美国参议院人数第212节. 建立一个公众消费品安全数据库
第213节. 依据其他由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执行的法令制定的储存强制令
第214节. 加强的召回权利以及改正措施计划
第215节. 对于由防火墙隔开的符合性评估机构的检查;供应链的识别
第216节. 禁止行为
第217节. 处罚
第218节. 由州总检察长执行
第219节. 举报人保护
第三章——详细的进出口相关规定
第221节. 召回品及不合格品的出口
第222节. 进口安全管理及跨部门间的合作
第223节. 重大产品隐患清单及不合格进口产品的消毁
第224节. 财政责任
第225节. 与进口消费品安全相关的公权力效力研究及报告
第四章——杂项规定及顺应性修订
第231节. 先占性
第232节. 各类地形用车辆标准
第233节. 按照《1970年的危险品包装法案》实施成本效益分析
第234节. 织物及服饰产品中的甲醛使用研究
第235节. 技术及顺应性变化
第236节. 加快复审
第237节. 撤消
第238节. 浴池及温泉安全技术修订
第239节. 生效日期及可分割性
第2条参考
(a) 本法案中使用的术语定义:
(1) “相关国会委员会”指的是众议院能源与商务委员会(Committee on Energy and Commerce of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和参议院参议院商务、科学和运输委员会(Committee on Commerce, Science, and Transportation of the Senate);
(2) 术语“委员会”指的是消费品安全委员会。
(b) 《消费品安全法案》——除了以别的方式进行清楚的规定外,本法案中修订被表述为对某条规定或其它规定的修订,其参考应被认为是作为《消费品安全法案》(《美国法典》第15编第2051条以下)的某条规定或其它规定。
第3条发布实施条例的权利。委员会在必要时可发布条例来实施本法案和本法案所做的修订。
第一编——儿童产品安全
第101条. 含铅儿童产品;含铅涂料标准
(a) 铅含量总禁令——
(1) 作为禁用危险物质处理——除非自第(2)项规定的日期开始实施的第(b)款有清楚规定以外,任何儿童产品(《消费品安全法案》第3(a)(16)条(《美国法典》第15编第2052(a)(16)条)对儿童产品进行了定义)将根据《联邦有害物质法案》(《美国法典》第15编第1261条以下)作为禁用有害物质处理。
(2) 铅限制量——
(A) 600ppm(百万分之一)——除了第(B)、(C)、(D)、(E)目规定的情形以外,自本法案通过后第180天起,对于第(1)项涉及的铅限制量,产品任一部分的总铅含量为600ppm(按重量)。
(B) 300ppm——除了第(C)、(D)、(E)目规定的情形外,自本法案通过后第1年起,对于第
(1)项涉及的铅限制量,产品任一部分的总铅含量为300ppm(按重量)。
(C) 100ppm——除了第(D)、(E)目规定的情形外,自本法案通过后第3年起,适用第(B)目时应将”300pp
m”替换成”100ppm”,除非委员会确定100ppm对产品或产品种类来说在技术上不可行。只有在通知和听证会后以及在分析有关减少儿童产品铅含量的公共健康保护问题后,委员会才能做出该决定。
(D) 如果委员会根据第(C)目确定的100ppm限制量对产品或产品种类来说在技术上不可行,则该委员应根据法规设定对产品或产品种类来说在技术上可行的低于300ppm的最低铅含量。委员会在前一句确定的铅含量应替换第(B)目规定的自本法案通过后第3年起规定实施的300ppm限制量。
(E) 定期审查和进一步减少——委员会应根据最佳可用科技信息,在第(C)或(D)目规定的限制量要求公布后,至少每五年对根据本款规定发布的法规进定期行一次审查和修订(减少限制量),要求委员会确定的最低铅含量在技术上是可行的。委员会在前一句设定的铅含量将取代在该修订前立即生效的铅限制量。
(b)排除某些原料或产品以及不能触及的组成部分——
(1)某些产品或原料——委员会可根据法规可将某种具体产品或材料排除在第(a)款的禁用范围之外,前提条件是委员会在通知和听证会后根据最方便、客观、专业、科学的证据确定该产品或原料将不会造成以下不利影响:
(A) 考虑到儿童正常合理地使用或滥用此类产品的可预见情形,包括吞食、放入嘴中、打碎或其它儿童活动,以及考虑到产品的使用年龄,会造成铅被吸入人体;或
(B) 对公共健康或安全有其它有害影响。
(2)不易触及的组成部分除外
(A) 如果对于儿童通过正常合理地使用或滥用此类产品,包括吞食、放入嘴中、打碎或其它儿童活动,而不易触及任何组成部分的儿童产品,则第(a)款设定的限量值将不适应该产品的任何组成部分。如果该组成部分具有密封盖或密封罩而不外露,并在产品被合理使用或滥用的情况下也不外露,则根据本款规定认为该组成部分不易触及。合理使用和滥用应包括吞食、放入嘴中、打碎或其它儿童活动。
(B)有关不易触及的行动——在本法案通过后一年内,委员会应发布一项规定,对何种产品组件或组件种类将被考虑符合第(A)目中不易触及的情形提供指导。
(C) CPSC(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指导申请未决——在委员会发布根据第(B)目制定的规定前,根据第(A)目列出的要求来做出有关儿童是否不易触及某种产品组件的决定。
(3) 排除某些障碍——根据本款目的,确定儿童通过正常合理使用或滥用某项产品而不易接触到产品中铅或不会将任何铅吸入人体时,涂料、涂层或电镀层不能被认为构成相关障碍。
(4) 某些电子设备——如果委员会确定某些电子设备(包括带电池的设备)在技术上不可行,则为了符合第(a)款的要求,根据法规委员会应:
(A) 公布相关要求来消除或最小化暴露或接触到此类电子设备中铅的可能性,其中可包括有关此类电子设备使用儿童安全盖或儿童安全罩来防止暴露或接触到产品中含铅部分的要求;和
(B) 制定时间表来规定此类电子设备应完全符合第(a)款设定的限制量要求,除非委员会确定对此类设备来说,在委员会设定的时间表内无法从技术上完全符合相关限制量要求。(5) 定期审查——委员会应根据最佳可用科技信息,在根据本款规定制定的法规第一次公布后,至少每五年对根据该法规定期进行一次审查和修订,使法规要求更为严格,以及要求委员会确定的最低铅含量在技术上是可行的。
(c) 适用美国玩具安全标准(ASTM F963)——应根据委员会根据本条规定(或《消费品
安全法案》或由委员会要求实施的任何其它法案的任何一条规定)发布的任何规定与ASTM F963标准的不一致程度,使用该已发布法规代替ASTM F963标准。
(d) 技术可行性定义——从本条的目的出发,如果具备以下条件,则对某项产品或某产品种类,某限制量应视为具有技术可行性:
(1) 符合限制量要求的某项产品在该产品种类中可商业供应;
(2) 制造商可获得用来符合限制量要求的技术,或根据该术语常识可获得相关技术。
(3) 已开发出的新产业策略或设备可在相关限制量规定生效前达到该限制量,而且该产业策略或设备一般能够采用;或
(4) 其它实践、最佳实践或其它运行变化可使制造商满足相关限制量要求。
(e) 未决立法行动无效——立法行动未决考虑的因素有:
(1) 有关技术可行性的本条规定的限制量或替换限制量的生效日期的延迟;
(2) 本条第(b)款规定的某些产品的例外情况或不可执行的指导,或
(3) 任何其它有关对任何本法案规定的或其它法案要求实施的法规、规定、标准或禁令的修改或豁免申请,不应延缓根据本条的任何规定或限制量要求的生效,也不应延缓本条要求的全面实施。
(f)更严格的铅涂料禁令——
(1)总则——更严格的铅涂料禁令自本法案通过1年后当天起生效,委员会应修改该条例第1303.1条(《美国联邦法典》第1301.1条),将该条第(a)款的“0.06%”改为“0.009%”。(2) 定期审查和减少——委员会应在其根据第(1)项修改条例后,至少每5年对《美国联邦法典》(经第(1)项修订)第16编第1031.1条设定的涂料中铅的限制量定期进行一次审查,确保委员会确定的最低铅含量在技术上是可行的。
(3) 小面积铅涂料确定方法——为了有效实施《美国联邦法典》第16编第1031.1条设定的铅限制量要求,对于本条规定的涂料或表面涂层中铅的重量不超过10毫克,以及涂料或表面涂层面积不超过1平方厘米的产品,委员会可使用x射线荧光技术或其它替代方法来测量涂料或表面涂层中铅的含量。其它测量方法应不允许不超过10毫克的涂料、其它涂层或不超过1平方厘米的表面区域中铅的总重量超过2微克。
(4) 测量涂料中铅含量的常规方法——
(A) 研究——本法案通过后1年内,委员会应完成相关研究,以评估用来测量儿童产品或家具上涂料或其它表面涂层中铅含量的x射线荧光技术或其它替代方法的有效性、精确度和可靠性,确定其是否符合经本款修订的《美国联邦法典》第16编第1303条。
(B) 立法——如果委员会根据第(A)目的研究确定,对于用来测量涂料中铅含量的x射线荧光技术或其它替代方法,如果与委员会于本法案通过前规定的合规方法同样有效、精确、可靠,则委员会可发布条例来控制这类方法的使用情况,即有关确定产品是否符合经本款修订的《美国联邦法典》第16编第1303条的规定的情况。
(5) 定期审查——委员会应在完成第(4)(A)项要求的研究后,至少每5年对委员会根据第(3)项或第(4)项规定的任何条例采用的测量方法定期进行一次审查和修订,确保该方法是保护人类健康的最有效的方法。
委员会应持续研究和鼓励进一步开发测量涂料或表面涂层中铅含量的其它替代方法,以有效、精确、可靠地检测《美国联邦法典》第16编第1303条设定的铅含量或更低铅含量或根据法规设定的更低铅含量。
(6) 法定限制量无效——第(3)项的任何规定、委员会根据该项提及的其它替代方法、根据第(4)项制定的任何规定,第(5)项设定的任何方法不应解释为改变经本款修订的《美国联邦法典》第16编第1303条中设定的限制量或免受该限制量的约束。
(7) 解释——本款中的任何规定不应解释为影响委员会或其他人使用其它替代方法作为筛
选法来检测铅含量以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测试或行动的权利。
(f) 作为《联邦有害物质法》的法规处理——第(a)款规定的任何禁令、根据本条第(a)或(b)款公布的规定、《美国联邦法典》第16编第1303.1条(经第(f)(1)或(2)项修订)或任何后续法规,应被认为是委员会依据或为实施《联邦有害物质法》第2(q)条(《美国法典》第15编第1261(q))而公布的。
第102条. 某些儿童产品的强制性第三方测试
(a)强制性第三方测试
(1) 合格性认证——
(A) 修订——第14(a)条第(1)项(《美国法典》第15编第2063(a)条)修订如下:
`(1) 合格性认证——除了第(2)、(3)项另有规定以外,对于受制于本法案中的消费品安全规定或委员会要求实施的其它法案中的类似规定、禁令、标准或法规的产品,以及进口用于消费、入库或商业分销的产品,其制造商(如果该产品具有自有品牌,则为自有品牌商)应发放具有以下特征的证书——
`(A) 应在每件产品通过合理的测试程序的基础上,证明该产品符合本法案或委员会要求实施的其它法案中的所有规定、禁令、标准或法规;和
`(B)应指定适用于该产品的每项此类规定、禁令、标准或法规。'
(B) 生效日期——第(A)目所作修订将于本法案实施第90天后开始生效。
(2) 第三方测试要求——修订第14(2)条(《美国法典》第15编第2063(2)条)时,在第(1)项后增加以下两款,原来的(2)项变为第(4)项:
`(2) 第三方测试要求——对于受制于儿童产品安全规定的任何儿童产品,在进口用于消费、入库或商业分销时,制造商(如果此类儿童产品具有私有品牌,则为私有品牌商)应——`(A)根据第(3)项向授权的第三方合格性评估机构提交足够的儿童产品样品或所有材料等同于该产品的样品,由第三方合格性评估机构测试其是否符合这类儿童产品安全规定;和
`(B)根据测试结果,发放证书以证明根据进行测试的经认可的第三方合格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此类儿童产品符合儿童产品安全规定。制造商或私有品牌商应根据适用于某种产品的每项儿童产品安全规定发放独立证书,或发放符合所有儿童产品安全规定的联合证书,证书上应指明每项具体规定。
`(3)——第三方测试执行时间表
`(A)一般适用——除了第(F)目另有规定外,第(2)项的要求应适用于自委员会确定和发布相关通知90天后制造的产品,其中相关通知针对根据适用的儿童产品安全规定评估规定进行合格性评估的第三方合格性评估机构的认可做出要求。
`(B)认可时间表
`(i)铅涂料——《2008年消费品安全改善法案》通过后30天内,委员会应发布相关通知,其中相关通知对根据《美国联邦法典》第16遍第1303条进行合格性评估的第三方合格性评估机构的认可做出要求。
`(ii)标准尺寸婴儿床;非标准尺寸婴儿床;橡皮——《2008年消费品安全改善法案》通过后60天内,委员会应发布相关通知,其中相关通知对根据该编第1508、1509、1511条进行合格性评估的第三方合格性评估机构的认可做出要求。
`(iii) 小型零部件——《2008年消费品安全改善法案》通过后90天内,委员会应发布相关通知,其中相关
通知对根据该编第1501条进行合格性评估的第三方合格性评估机构的认可做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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