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美国的权利制衡机制看美国政治建构
作者:孙梦婵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3
        启蒙思想家用思想的火花击撞出了美国当代政治理念的架构与框架,进而使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原则成为美国政治建构的基石。美国的建国者们对孟德斯鸠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进行了传承与发展,设计了严密的横向与纵向权力制衡制度。本文主要从美国权力制衡机制的内部主要组成部分展开,在分析权力的分化与制约的同时,以客观的角度分析利弊,浅析当代美国政治建构的基石,展现利于经济发展的政治制衡机制。
        关键词 美国 权力制衡 三权分立 政治建构
        作者简介:孙梦婵,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1级本科生,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D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138-02
        一、三权分立的分权与制衡机制
        根据美国的美国参议院人数1787年联邦宪法,三权分立的权力制约原则作为联邦政府组建和运行的基本原则,发挥着规范权力的传统效力。三者权力的分化与制衡主要体现在:国会、总统与联邦法院拥有的权力相互独立。国会掌握立法权;总统掌握行政权,联邦法院掌握司法权。三个机构权力的分化,形成了平行的权力制约机制,从根本上避免了权力的不规范与不透明化。
        国会议员、总统和联邦法院的产生方式各不相同。国会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只对选民负责。总统由选民间接选举产生,不对国会负责,直接对选民负责。联邦法院法官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由于三者的产生方式与责任对象均有选民与相互之间的牵制,而不能产生权力独大的局面,防止了权力的滥用与腐败。
        与此同时,三权之间的制衡关系又是建立在权力的相互制约基础上的。具体表现在:总统拥有行政权,但行政机构的设置和运作经费须经国会立法批准,总统与外国政府缔结的条约、任命的高级官员,须经参议院批准,与此同时,国会还有权监督行政过程,并在必要的时候,国会可以弹劾总统。
        国会拥有立法权,但总统有权否决国会的立法,并拥有立法倡议权和行政立法权,法院
有权宣布国会制定的法律违反联邦宪法,国会本身又分为相互制约的参议院和众议院。法院系统拥有司法权,但联邦法官须经总统提名,经国会批准后由总统任命,国会则拥有最高法院法官人数和低级联邦法院设立的决定权,法院的组成,国会可以通过批准对法官的任命或弹劾的方法来改变。
        在对各种权力的具体分配中,美国的权力得到了较好的约束,而最后相互制衡的保障措施,更是给整个权力制衡机制加上了一道安全阀,对反对封建专制,维持资本主义民主制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这种三权分立的权力分化与制衡在一定程度上使三大权力机关的工作效率低下,贯彻困难。与此同时,由于三权分立的本质还是一种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三个机关制衡与分化的背后实质上并没有一个代表公民意志的权力机关,因此其体制只属于协调资产阶级内部权力分配的一种机制,而产生协调范围局限性。
        二、联邦制度的纵向权力制衡
        美国是近代历史上第一个正式确立联邦制的国家,宪法在序言中开宗明义地规定了立宪的目的就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力图在建立一个独立主权国家的同时,使中央与各州之间取得某种程度的权力的平衡,从而既保证了美国既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又有较
灵活的州政府。
        在联邦制度下,除了在全联邦范围内设有全国共同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外,下属的各个行政单位也拥有自己的宪法,最高权力机关和独立的执行机关,联邦政府与州的权力分配在联邦宪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在权力享有方面,联邦政府拥有宪法明确列举的权力及引申出的权力;而州政府享有宪法规定的保留的权力以及州范围内的事务。对于两者在各自的权力范围内享有的最高权力而言,联邦政府有最高立法,行政、司法权,其统一的宪法法律具有最高效力,然而,由于联邦与州政府的相对独立性,联邦政府不能任命、监督考核官员或其施政行为;州政府有立法、行政、司法机关,有自定的宪法和法律,但必须遵从联邦宪法和法律是最高法律,同时,不得干涉联邦事务。
        从联邦与州的地位而言,联邦地位高于州的地位,体现在联邦法律的至高性与联邦权力的相对集权性与州权力的相对有限性。通过对联邦与州权力活动的基础区域的明确与联邦至高性的维护,避免了两者权力的纷争,有利于主权独立的维护和权力结构的合理化。
        由上述宪法规定可以看出,与单一制国家不同的是,在美国的联邦体制下,联邦与州,地方政府之间并不是自上而下的权力隶属关系,而是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各施其责,联邦政府无权对州和地方政府发号施令,州和地方政府则根据自己的授权自助行使对本地的管辖权,无须听从联邦政府的意志。通过联邦制的纵向制约,实现了整个国家权力从上到下的制衡,从而保证在决策过程中能较好地均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然而,目前在联邦制发展的进程中,出现了联邦过于集权的问题,而使联邦权力过度膨胀,官僚主义导致行政效率低下,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联邦制在权力制衡方面上的作用的发挥。
        三、压力集团的政治话语权
        所谓压力集团,主要是指那些基于特殊的政治利益要求而通过各种手段对国家政治和政府行为施加影响,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障和实现的利益团体。对于这种特殊的政治现象,压力集团已经作为一支强大的力量在美国政治生活中发挥巨大的影响作用,并广泛地争夺政治话语权。而压力集团在美国政治中的积极活动无疑影响到了权力的分配和制衡,也使之成为美国权力制衡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压力集团能够根植于美国政治的土壤主要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院外活动来实现。即指一
些代表利益集团的说客利用在议会开会中的休息时间,在议会外供议员休息的房间或走廊上游说议员,促使其支持某项法律的通过或反对某项法律,从而对议会的立法活动施加影响。后来随着利益集团影响的不断扩大和实力的不断增强,院外活动的目标和手段都有了很大的发展。在目标上,压力集团的游说对象已不仅限于国会议员,试图使其立法的立场和态度对本集团更加有利,而是更进一步扩大到了政府机构和法院,不仅要影响政策的制定,还要对法官的任命等事项施加压力;在手段上,压力集团的活动也不再仅限于在议会休息的间隙对议员展开游说,而是采取了直接游说,发动舆论攻势,提起司法诉讼,通过提供政治善款影响选举,抗议示威等各种手段,可谓为达目的无所不用其极,影响了美国社会各个方面。
        首先是对国家政治倾向和社会政治氛围的影响。虽然在美国这样一个政治高度多元化,无数利益集团并存且相互争夺和对立的国家里,任何一个压力集团都不可能有力量主宰国家的政治倾向,在社会中营造出自己所希望的政治氛围。然而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许多大的压力集团基于共同的政治需要携起手来,则足以影响乃至改变整个国家的政治倾向。因此,其实每一次国家政治倾向和社会范围的变化背后都隐藏着压力集团宣传鼓动的影子。
        其次是对政府构成和决策的影响。影响政府政策市利益集团的主要宗旨之一,实际上,
许多政府官员本身就来自于压力集团或者有着深厚的压力集团背景,而政府构成与压力集团之间这种水融的密切关系,是政府在决策过程中也必须考虑压力集团的愿望和要求。
        再次是对国会立法活动的影响。压力集团对立法的影响可谓充斥了从议案提出到最后批准通过的全过程。压力集团首先在很大程度上操纵着议员的选举,大多数国会议员都是被某个或某些压力集团挑选出来作为自己的立法代表的。而在议案提出后的审议批准过程中,压力集团不仅有大量的说客和游说其他议员,还常常发动宣传和舆论攻势对国会与总统的态度施加压力。
        最后是对司法过程的影响。由于法官们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在许多时候都要考虑社会和政治影响,而这就为压力集团发动社会舆论影响判决结果提供了可能性。由此可见,压力集团在美国政治中无处不在,在影响权力配置方面起了一定的作用,也作为权力制衡机制的重要补充,通过对权力分配的一定的影响作用,对权力的制衡起到了关键性的分化与协调,有利于整个政治生活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而与此同时,压力集团的过度膨胀,也因制度过度依赖压力集团而导致政府的分裂,激化了不同权力阶层之间的矛盾和斗争,为贪污和腐败现象的滋生提供了肥沃的政治土壤。
        四、大众传媒:美国的第四权
        在正式的法律意义上,大众传媒没有被赋予政治权力和政治责任,媒体也常常声称自己的独立性,客观性与公正性。但实际上,大众传媒具有着潜在和无形的政治权力,对美国人生活各方面的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从而也被称之为美国的第四种权力",是美国权力制衡机制中的一方面。
        作为美国社会的第四种政治权力,大众传媒用非强制性的方式行驶权力,通过舆论倾向的引导,在信息的传播中附带特定的价值取向,从而对公众的政治态度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是一种典型的软权力,具体说来,大众传播媒介对美国的政治影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影响公众的政治倾向,营造政治气氛。在美国,大众传播被认为是政治社会化的基本动力要素,绝大多数民众主要都是通过传媒来接收和了解社会与政治信息,而传媒通过每时每刻向社会的传导,便在社会中营造了一种政治氛围,从而其政治目的。在社会中塑造美国的自由和民主政治形象。它以其特有的潜移默化的方式,在人的意识深处发挥作用,达成共识,成为人们行为的规范,进而在政治上让美国人确信自己的政治制度是世界上最完美
的制度,从而在世界各地推销自己的意识形态和政治信仰。
        其次是与政治权力相互制衡和相互补充。在许多时候,大众传媒是以政府的对立面出现的,媒体可以毫无顾忌的批评当权者,起着监督政府的重要作用。而另一方面,大众传媒本质上又是政府的支持者和拥护者,在政府与公众之间起着中间人的角,政府常常利用媒体这个平台,把一些准备实施的政策在颁布之前透露给公众,来试探公众对此的反应,从而对政策再进行修改与完善。
        再次是决定社会的政治议事日程。大众传媒独立性的重要表现之一,是它可以决定新闻报道的选题,内容,倾向和对象,而社会公众在其中没有多少选择余地。这一特性决定了媒体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决定社会乃至政府的政治议事日程,一些并不重要的问题在媒体的渲染和推动下可以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而一些重要的问题又可能因为媒体的忽视而始终得不到有效的解决。
        因此,大众媒体作为美国这样一个权力和利益多元化社会中的必然体现,在政治生活中具有极大地政治效应,对平衡与影响政治制衡机制起到的一定的作用,成为权力矛盾之间的缓冲手段与权力扩充中的凭借。另一方面,大众媒体在影响政治制衡机制中也存在一定的盲
目性与混乱性,在某些场合由于利益的因素而成为某种工具错误地影响政治生活,阻碍政治的前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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