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制品(含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生物制品是指以微生物、细胞、动物或人源组织和体液等为起始原材料,用生物学技术制成,用于预防、和诊断人类疾病的制剂。为规范生物制品注册申报和管理,将生物制品分为预防用生物制品、用生物制品和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
预防用生物制品是指为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免疫接种的疫苗类生物制品,包括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
用生物制品是指用于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如采用不同表达系统的工程细胞(如细菌、酵母、昆虫、植物和哺乳动物细胞)所制备的蛋白质、多肽及其衍生物;细胞和基因产品;变态反应原制品;微生态制品;人或者动物组织或者体液提取或者通过发酵制备的具有生物活性的制品等。生物制品类体内诊断试剂按照用生物制品管理。
按照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包括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等。
药品注册分类在提出上市申请时确定,审评过程中不因其他药品在境内外上市而变更。
第一部分 预防用生物制品
一、注册分类
1类:创新型疫苗:境内外均未上市的疫苗:
1.1无有效预防手段疾病的疫苗。
1.2在已上市疫苗基础上开发的新抗原形式,如新基因重组疫苗、新核酸疫苗、已上市多糖疫苗基础上制备的新的结合疫苗等。
1.3含新佐剂或新佐剂系统的疫苗。
1.4含新抗原或新抗原形式的多联/多价疫苗。
2类:改良型疫苗:对境内或已上市疫苗产品进行改良,使新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有改进,且具有明显优势的疫苗,包括:
2.1在境内或已上市产品基础上改变抗原谱或型别,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疫苗。
2.2具有重大技术改进的疫苗,包括对疫苗菌毒种/细胞基质/生产工艺/剂型等的改进。(如更换为其他表达体系或细胞基质的疫苗;更换菌毒株或对已上市菌毒株进行改造;对已上市细胞基质或目的基因进行改造;非纯化疫苗改进为纯化疫苗;全细胞疫苗改进为组分疫苗等)
2.3已有同类产品上市的疫苗组成的新的多联/多价疫苗。
2.4改变给药途径,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疫苗。
2.5改变免疫剂量或免疫程序,且新免疫剂量或免疫程序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疫苗。
2.6改变适用人的疫苗。
3类:境内或已上市的疫苗:
3.1生产的已上市、境内未上市的疫苗申报上市。
3.2已上市、境内未上市的疫苗申报在境内生产上市。
3.3境内已上市疫苗。
二、申报资料要求
证明性文件参考相关受理审查指南。
对疫苗临床试验申请及上市注册申请,申请人应当按照《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以下简称CTD)撰写申报资料。区域性信息3.2.R要求见附件。
申报资料具体内容除应符合CTD格式要求外,还应符合不断更新的相关法规及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根据药品的研发规律,在申报的不同阶段,药学研究,包括工艺和质控是逐步递进和完善的过程。不同生物制品也各有其药学特点。如果申请人认为不必提交申报资料要求的某项或某些研究,应标明不适用,并提出充分依据。
ICH M4中对生物制品的要求主要针对基因工程重组产品,根据疫苗研究的特点, 还需要考虑:
药学方面:
1.不同种类疫苗药学资料的考虑
在ICH M4基本框架的基础上,应根据疫苗特点提交生产用菌(毒)种、工艺开发、工艺描述、质量特性研究等资料。
核酸检测结果阳性参考值阴性2.种子批及细胞基质的考虑
对于涉及病毒毒种的疫苗申报资料,应在3.2.S.2.3部分提交生产用毒种资料。
在3.2.S.2.3提供生产用菌(毒)种种子批和生产用细胞基质种子批中检院或相关药品监管机构认可的第三方检定机构复核检定报告。
3.佐剂
佐剂相关研究资料提交至以下两个部分:在3.2.P提交佐剂的概述;在3.2.A.3提交完整的药学研究信息,包括原材料、工艺、质量属性、检测方法、稳定性等。
4.外源因子安全性评价
应按照相关技术指南进行外源因子安全性系统分析。整体上,传统疫苗参照疫苗相关要求,重组疫苗可参照重组用生物制品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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