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建⽴新冠病毒核酸采样检测⼈⼒资源信息库
1⽉13⽇,为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进⼀步推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建设⼯作⽅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2号)要求,国家卫健委在全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信息平台基础上,建⽴了新冠病毒核酸采样检测⼈⼒资源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将对核酸采样检测⼈员实⾏信息化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做好信息库的组织管理
相关医疗卫⽣机构确定责任部门和管理员,负责本机构核酸采样检测⼈员信息的初审和⽇常管理⼯作。
各省级卫⽣健康委临床检验中⼼确定管理员,负责本省域内⼈员信息的复核等⼯作。
国家卫⽣健康委临床检验中⼼负责信息库的⽇常运维、培训指导、技术⽀持等⼯作。
国家、省、市、县四级卫⽣健康⾏政部门确定主管部门并开通账户,实现实时查阅、统计分析功能,为⾏政部门掌握辖区内核酸检测⼈⼒资源,及时调⽤⼈员开展核酸检测做好信息⽀撑。
⼆、明确⼈员范围和⼯作流程
(⼀)⼈员范围。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控中⼼、第三⽅实验室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样本采集、检测⼯作的医务⼈员,均应当纳⼊信息库管理。核酸检测结果查询网站
(⼆)⼯作流程。核酸采样检测⼈员登录国家卫⽣健康委临床检验中⼼⽹站()“新冠病毒核酸采样检测⼈⼒资源信息库”,完成个⼈信息录⼊。经所在医疗卫⽣机构管理员初步审核后,提交省级卫⽣健康委临床检验中⼼对已录⼊的⼈员信息或资质进⾏复核。复核⽆误后,在信息库内确认⽣成⼈员信息。
三、做好信息录⼊和维护管理
(⼀)录⼊时间。即⽇起⾄2021年2⽉10⽇,各医疗卫⽣机构组织本机构的采样检测⼈员完成⾸次信息录⼊。⾃2021年2⽉11⽇起,各医疗卫⽣机构新增的采样检测⼈员应当于到岗1周内进⾏信息录⼊。
(⼆)信息更新管理。医疗卫⽣机构管理员应当根据本机构采样检测⼈员的⼊职、转岗、离职、退休等变动情况,及时更新管理信息库内⼈员状态。各省级卫⽣健康委临床检验中⼼及时做好复核确认。
(三)质量安全管理。各省级卫⽣健康⾏政部门、临床检验中⼼和医疗卫⽣机构要加强信息库管理,提⾼采样检测⼈员信息录⼊质量,确保信息准确、完整。同时,加强信息安全保护,保障数据安全。
信息库的具体操作使⽤说明请登陆国家卫⽣健康委临床检验中⼼⽹站查询。⼯作中遇到
相关问题,可联系国家卫⽣健康委临床检验中⼼。
联系⼈:刘佳丽、董娜、杜⾬轩
编辑:⼷⽔ |校对:Tiki | 责编:孙旭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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