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院的组织体系及职责
2008/11/04
  下列资料谨供参考,中国驻英大使馆不为其准确性、全面性和权威性承担任何责任。
 
 
  一、英国法院的组织体系
  英国的法院按审理案件的性质可分为民事和刑事两大系统(详见以下“英国法院系统组织体系结构图”)。
  民事法院系统由四级法院组成:郡法院(County Courts)、高等法院(High Court,分为王座庭<Queen’s Bench Division>、家事庭<Family Division>和大法官庭<Chancery Division>,三座法庭又分别设行政庭<Administrative Court>和上诉庭<Divisional Court>)、上诉法院(民事庭)(Court of Appeal <Civil Division>)和上议院(House of Lords)。
  刑事法院系统分为以下四级法院:地方法院(Magistrate’s Courts,青少年法院<Youth Courts>作为地方法院分支,受理被告为10-17岁的案件)、刑事法院(Crown Court)、上诉法院(刑事庭)(Court of Appeal<Criminal Division>)和上议院。
  除上述法院外,英国还有一些特别设立的专门法院,独立于民事和刑事法院系统之外,主要有枢密院(Privy Council)、反垄断法院(The Restrictive Practice Court)、验尸官法院(Coroners’ Courts)、专业法庭(The Tribunals Service)和军事法庭(Courts Martial)。
 
  英国法院组织体系结构图
  二、英国刑事法院系统在刑事司法制度中的职责
  英法院机关是刑事司法制度的审判机关,负有对犯罪嫌疑人审判、定罪或宣告无罪、判处刑罚等职责。
  根据英国法律,刑事犯罪根据轻重被分为三种类型:
  ●简易罪(Summary offences),指一些轻微的刑事犯罪
  ●必诉罪(Indictable-only offences),指必须起诉到刑事法院的性质较重的刑事犯罪,如谋杀、等
  ●可诉罪(Either-way offences),指既可以按简易罪在地方法院审判也可按必诉罪在刑事法院审判的犯罪,包括欺诈、盗窃、重婚、与16岁以下女性发生性关系等,被告人有选择以何种方式审判的权利;
  这三种类型的犯罪分别在不同的法院按不同的方式审理:
  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是基层刑事管辖法院,是最低级的刑事审级。英格兰和威尔士共有地方法院700个,每年审理的刑事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95%。
  地方法院主要受理简易罪和可诉罪,可判处的最高额为5000英镑,最长监禁期为6个月(如连续判刑,最长为12个月);如犯罪为可诉罪,地方法官认为被告应受更严重处罚,会将案件呈交刑事法院判决。
  地方法院通常由三名当地人士充当地方法院法官,称太平绅士( Justices of the Peace,不拿薪金,享受旅行和生活津贴,通常不具备律师资格,但需经司法研究学会<Judicial Studies Board>组织的大量培训)组成审判庭共同审理,由受过法律资格培训的法庭书记员(Court Clerk)协助,没有陪审团。有时案件只由一名地方法院法官审理,称地区法官(District Judges,拿薪金,必须具有最少7年从事大律师<Barrister>或文书律师<Solicitor>和三年助理地区法官<Deputy District Judge>工作的经验,主要处理涉及引渡法<Extradition Act>、逃犯法<Fugitive Offenders Act>和严重<Serious Fraud>的较复杂和敏感的案件)。地方法院的法官和出庭律师都不带银假发,法庭传达员穿黑法袍。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地方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绝大多数由刑事检察院(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提起指控,很少一部分案件由其他执法机构提起指控。
  地方法院开庭时,如果被告作认罪答辩,就不再出示证据和传唤证人,法官直接量刑;如果被告作无罪抗辩,法庭将考虑证人人数和出席的可能性,确定审判日期,在传唤证人,听取所有证据后,判定被告是否有罪。
  如某一犯罪属于可诉罪,地方法院法官在听取案件的初步事实后,将决定案件是在地方法院审理还是呈交刑事法院审判,如案件需呈交刑事法院审理, 呈交准备时间通常为4至8周,88%的案件不超过10周。即使法官已决定在地方法院审理,被告仍有权申请到刑事法院审理。
  有的地方法院兼受理某些轻微民事案件,如有关婚姻、收养或抚养纠纷等家庭案、酒类销售执照和赌博等。
  青少年法院:被告年龄为10至17岁的案件,大多数由青少年法庭审理。青少年法庭没有陪审团,审判不公开,由3名地方法院法官审理。法官可判处将被告监禁到拘留和教改所(Detention and Training Order),最高刑期为2年。
  刑事法院:刑事法院是高层级的一审法院,主要有三项职能:审理性质较为严重的必诉罪,判决地方法院呈交的可诉罪和受理不服地方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
  刑事法院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按地域分为6个巡回区(Circuit):米德兰和牛津(2001年4月后改称米德兰巡回区,总部在伯明翰)、东北(总部在利兹)、北部(总部在曼彻斯特)、东南(总部在伦敦)、威尔士和切斯特(总部在卡迪夫)和西部(总部在布里斯托),每个巡回区设置刑事法院若干,共设78个审判中心。设有刑事法院审判中心的城镇划分为一、二、三级三个层次:第一级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第二级审理严重和一般的刑事案件;第三级只审理一般刑事案件。
  伦敦的刑事法院称中央刑事法院(The Central Criminal Court,通常称Old Bailey),是英格兰最著名的刑事法院。
  在刑事法院开庭的法官有高等法院法官、巡回法官(Circuit Judges)和记录法官(Recorders)。在刑事法院开庭的法官和出庭的律师通常带银假发和穿黑法袍。
  刑事法庭开庭时,如果被告人作认罪答辩,法庭就直接进入刑罚宣判程序。如果被告人作无罪抗辩,法庭就要召集陪审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陪审团由12名最能代表大众(General Public)的社会人士组成。陪审团在聆听所有证据后,进入一个隔离的房间,讨论证据直至他们同意被告有罪或无罪。如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法官会接受“大多数裁决”,即陪审团12名成员中至少10位成员同意的结果。陪审团中的一人会被选为“团长”(Foreman),负责向法庭报告陪审团最后的决定,即陪审团的裁决,法官在此基础上量刑。
  被拘禁的被告等待刑事法院审判的平均时间为13周零3天;获得保释的被告等待审判的时间平均为15周零4天。
  上诉法院(刑事庭):上诉法院刑事庭不受理初审案件,只受理不服刑事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由上诉法官或高等法院法官3名法官审理,不听取证人证言,主要根据有关文件做出判决,判决采取多数制。对绝大多数案件来说,上诉法院是最后的审级。该院的判决作为英格兰法律权威的体现,对英法律的形成、改变和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力,这种影响甚至超过上议院,
  上议院:上议院是英国国内的最高审级,它不仅行使立法权,而且受理来自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军事上诉法院的民事、刑事和军职诉讼案件(不受理苏格兰刑事上诉案件)。
  三、英国刑事法院系统的上诉制度
  1、对地方法院定罪和判决的上诉
  如被告对地方法院的定罪(Conviction)不服,可上诉至刑事法院,由一名法官和两名地方法院法官审理;如对地方法院的刑期判决(Sentence)不服,由刑事法院的一名法官审理。如刑事法院法官判决上诉人胜诉,有权维持地方法院原判、予以撤销或部分修改;如判决上诉人败诉,有权维持原刑期判决或对上诉人加重判刑。上诉人等待刑事法院对上诉判决的时间为8周多,有90%的上诉人等待14周或不到14周。
  如被告认为地方法院法官引用法律不当,可以“报核”方式上诉至高等法院(High Court),进行法律审,如高等法院判决治安法官引用法律不当,会要求地方法院法官更改判决,但案件不会重申。
  如被告上诉被驳回,可向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Criminal Cases Review Committee)提出申请。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对上诉过程提出的审判不公控诉。如刑事审查委员会判定地方法院对被告的定罪和刑期判决不当,会将案件报上诉法院审查,但这样的案例很少。
  2、对刑事法院定罪和判决的上诉
  如案件在刑事法院定罪,对刑事法院的定罪和刑期判决不服,可在28天内向上诉法院刑事庭提出上诉申请。上诉申请不会直接递交到上诉法院刑事庭,而由上诉法院伦敦办公室(The Criminal Office in London)受理申请,并准备案件材料交由法官审理。法官决定上诉人是否具备上诉许可(Leave to Appeal),若受理,则法官会将案件交由上诉法院刑事庭审理;若驳回,上诉人可重新提出申请,由3名法官决定其上诉申请;如再次驳回,可向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提出申请,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决定是否将案件交由上诉法院刑事庭审理。
  上诉法院刑事庭如判定刑事法院的刑期判决不当,有权更改刑期或减少刑期。上诉法院刑事庭如判定刑事法院的定罪不当,有权取消,将案件发回重审或将被告判定不同罪行。
  3、对上诉法院刑事庭判决的上诉
  上诉法院的审理结果不是终审裁决,可以再上诉到上议院,但对此限制很严。
  上议院只受理极少数涉及重大法律问题的上诉案件。上诉案一般来自上诉法院,个别来自高等法院或出于上议院自己的决定。同一般法院不同,上议院是通过讨论和表决做出裁决,而非开庭审理。
  四、法庭程序
  (一)出庭答辩
  获得警方或法院保释的嫌疑人,必须按保释令上的日期和地点按时出庭,如嫌疑人无故出庭,法庭会采取如下措施:发出拘捕令将其拘捕,并拘禁至审讯;缺席审判;给嫌疑人增加一条“不出庭”罪名(该项罪名在地方法院最高判刑3个月,在刑事法院最高判刑12个月,即使嫌疑人原来罪名不成立,不影响该处罚,如原罪名成立,则加重处罚);可能失去以后保释和减刑的机会。
  嫌疑人在法庭上称被告(Defendant)。
  被告第一次出庭时,要对控罪提出答辩,即认罪或不认罪。若被告认罪,法庭即判刑;若被告不认罪,法庭会将案件压后再审,同时定下再审日期,同时考虑是否批准给与被告保释。
  被告第一次出庭时,如无法聘请代理律师,可请求法院提供当值律师(几乎每个法院都有当值律师)。除少数小的案件外,当值律师都会向被告免费提供法律建议和建议性协助。
  (二)审讯
  审讯中,原告(或控方)和被告或各自代理律师分别提出自己的证据或质询对方的证据。原告(或控方)必须证明被告犯了罪,所提的证据必须为“毫无疑点”,才能使被告被判有罪。如原告(或控方)做不到这一点,被告将被无罪释放。
  案件由答辩到审讯结束止,可能需若干次聆讯,被告需出席每次聆讯。
  (三)判决
  如被告在法庭上被证明有罪,审判官或地方法院法官会决定对其判处合适的惩罚,称为“判决”。
  1、判决类型
  ●宣判无罪
  如被告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感倒忏悔或法官断定一项犯罪纪录足以对被告的心理构成威慑,法庭会判决被告无罪。
  ●
  和判决无罪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的人。可分为5个等级。第一等级最高额为200英镑,第五等级最高额为5000英镑。法庭在判决时也会考虑被告的支付能力。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注重于对被告进行改造并鼓励其因所犯罪行而对社会予以补偿。如被告不会对社会构成极大威胁,法庭往往会选择“社区矫正”这一惩罚措施。
  ●监禁
  如被告所犯罪行严重,法庭在判决时会考虑将其投入监狱。
  2、判决原则
  法官或地方法院法官在判决时需遵循如下原则:保护公共安全、惩罚犯法者、减少犯罪、改造犯法者和犯法者需给予其犯罪行为的受害者以补偿。
  同时,法官或地方法院法官也会考虑以下情形: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犯法者的纪录(是否为再犯或惯犯)及犯法者的个人条件和其是否有悔意。
  五、误判赔偿
  (一)关于误判赔偿的法律规定
  在经上诉后,如被告的有罪判定被撤消,可向英内政大臣(Home Secretary)申请赔偿。向内政大臣提出的赔偿申请必须严格遵照1988年《刑事审判法》(Criminal Justice Act 1988)第133条的规定,不符合该规定条件的,即使经过上诉后,定罪判决被取消,也不能向内政大臣提出赔偿申请,只能在法院通过民事程序解决。
  1988年《刑事审判法》规定如下(该规定仅适用于在经过超出合理期限的上诉(out of time appeal)程序后,定罪判决被撤消的案例):
  ●定罪判决经上诉法院仲裁被撤消(上诉申请在1997年3月31日前由内政大臣提出或1997年3月31日后由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Criminal Cases Review Commission>提出);
  ●根据2000年《反恐法》(Terrorism Act 2000)第7条,定罪判决经上诉后被撤消;
  ●根据2005年《防止恐怖主义法》(Prevention of Terrorism Act 2005)第12部分规定,定罪判决经上诉后被撤消。
威尔士和英格兰的关系  ●被告被赦免;
  ●案件有了新的证据,而在该证据被发现之前并未全部或部分适用于被告。
  (二)如何申请误判赔偿
  当事人只有向内政大臣提出申请才能获得赔偿。如欲提出误判赔偿申请,需填写表格,然后将表格寄往:Office for Criminal Justice Reform, Better Trials Unit, Miscarriages of Justice Team, Ground Floor, Fry Building, 2 Marsham street, London SW1P 4DF。表格可从英刑事司法制度网站v.uk/上下载。
  (三)赔偿判定
  内政大臣对当事人提出的误判赔偿申请做最后决定。如果内政大臣判定当事人有资格获得赔偿,会指派一名独立的评估员决定案件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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