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英国宪法
一、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主要向学生展示英国立宪政治发展过程的特点,以及英国宪政体制的特性。主要内容包括英国宪法发展的特点及其结构,英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英国议会与内阁的关系以及英国的司法体制。要求掌握英国宪法的发展过程,分析英国宪法的内在结构,了解英国宪政体制构造元素的变迁历程。
二、教学方法
历史分析;比较分析;逻辑归类法
三、本章的重点、难点提示
1. 英国宪法的产生及宪法结构
2. 英王制度
3.英国议会与内阁的关系
4.英国司法体制的特
四、预设课时: 7学时
五、教学内容:
第一节英国宪法的产生过程
英国是最早制定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性法律的国家。但英国至今未制定一部成文法典的宪法。英国是世界上典型的君主立宪制国家,也是议会内阁制的典型国家。
一、英国宪法的变迁过程
(一)英国史略
英国的全称是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面积24.42万平方公里,包括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组成。
1.罗马人占领时期:公元前55年~公元410年
大约3000BC左右,伊比利亚人从欧洲大陆来到大不列颠岛,这是英国人最早的祖先。700BC-100BC间,居住在欧洲西部的凯尔特人进入不列颠,此时他们已知道使用铁器。54BC,罗马的恺撒军队征服了不列颠,把它变成罗马的一个省,407AD,罗马对英国的统治结束。在罗马统治英国的400年间,由于罗马
并未采取移民措施,英国人反抗占领的斗争又始终连绵不断,因此,罗马政权没有对当地的政治、经济制度留下什么重要的影响。
2.盎格鲁-撒克逊时期与丹麦统治时期:公元449年~1066年
到5AD,民族大迁徙之时,日尔曼民族的盎格鲁人、萨克逊人、朱特人乘罗马帝国衰落之际,自北欧进入不列颠,建立了十几个小王国。这些小王国彼此争雄达200年之久,史称“盎格鲁—撒克逊时代”。827年,威萨克逊王国统一全境,建立了统治整个英国的王国,即英格兰王国。此时,封建制生产关系逐步形成。
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英国,协商决策是通过贤人会议来实现的。贤人会议由史前长老议事会演变而来,主要由高级教士、世俗贵族和王室官员组成,人数多达百人以上。贤人会议权力十分广泛;征收海德税、丹麦金(二者均为英国早期赋税),须经贤人会议通过;进行战争或媾和缔约,须经贤人会议批准;重大案件须由贤人会议审判,而且一经贤人会议作出判决,国王无权擅自更改。
3.诺曼底王朝:1066~1154
1066年,法国北部的诺曼底公爵威廉入侵英国,加冕为王,开始了诺曼王朝对英国的统治。史称诺曼征服。诺曼王朝时期,在政治制度方面,最重要的是,把萨克逊时代的贤人会议改为大会议,由国王指派的封建领主、宫廷大臣及僧侣组成。开会时,由国王担任主席。它是国王的辅助机关,辅助国王决定政策,制定和修改法律、审理诉讼案件。但大会议每年只召开三次,事务繁多,只能择要讨论处理;所以国王又于大会议中,选少数人组成近臣集团,协助他处理日常政务,这些近臣随时在国王身边,陪伴国王巡行各地,举行会议,商讨国事,所以被称为小会议,这个小会议当时并不是什么独立机关,只是大会议的内圈和核心。后来,大会议发展为议会,而小会议则演变为枢密院乃至进一步发展为内阁。
此时,在土地分封基础上逐渐形成了领主——封臣之间的封建法权关系。这种关系不是一种单纯的绝对支配和服从关系,而是一种以互惠互利为前提的双向性封建契约关系,就像一种婚姻契约。在这种关系中,领主和封臣分别享有某些确定无疑的权利,同时又分别负有某些相对应的确定无疑的义务。国王作为领主有权要求贵族按照封地的大小提供数量不等的骑士义务,有权征收继承税、助钱或其他封建捐税,有权传召贵族组成法庭,审理国王与贵族、贵族与贵族之间的纠纷案件,同时,国王也有义务率军作战,维护正常秩序,保护贵族们的人身及土地财产安全。反过来,贵族们也有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他们必须效忠国王,提供军役,缴纳各种封建捐税,必须应召出席国王法庭,参与或接受“同等人”的审判。上述国王的义务即贵族的权利,实际上构成一套约束王权的法律规范。这些权利和义务均不见于成
文法律,只存在于习俗和惯例之中,但为人们所熟知,
分别制约着双方的行为,在实践上起着法律的作用。倘若其中一方单方面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要求习俗、惯例规定之外的权力,则被视为“违法”行为。此时,另一方有权通过法律程序要求对方改正,即投诉于领主法庭,通过判决获得救济。倘若法律程序于事无补,受害一方有权宣布解除封建契约关系:领主一方可收回其封地,封臣一方可放弃效忠义务。
4.金雀花王朝1154~1399
(1)公元1154年:亨利二世继承王位,金雀花王朝开始;
(2)公元1215年:英王约翰被迫签署由封建贵族提出的《大宪章》;
(3)13世纪初: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创立;
(4)公元1277~1288:英格兰征服威尔士;
(5)公元1337~1453:英法“百年战争”
5.兰卡斯特王朝1399~1461
公元1455~1487年:约克家族与兰卡斯特家族之间的“玫瑰战争”。在这场战争中,旧的封建贵族几乎自相残杀殆尽,封建贵族势力受到了严重的削弱。这就为都铎王朝以至斯图亚特王朝强化王权建立君主专制创造了条件。
6.约克王朝1461~1485
公元1477年:威廉·卡克斯顿出版印刷第一本书。
7.都铎王朝1485~1603
公元1485年:亨利七世即位;
公元1536年:英格兰与威尔士合并;
公元1558年: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一世即位,统治英国达45年之久;
公元1564年:莎士比亚诞生;
公元1588年:击败西班牙无敌舰队,树立海上霸权。
8.斯图亚特王朝1603~1714
(1)公元1603年:苏格兰王詹姆士六世加冕成为英格兰的詹姆士一世,统一了英格兰和苏格兰。
(2)公元1620年:对新教徒的镇压激化,一批新教徒乘"五月花号"抵达美洲。
(3)公元1640年:资产阶级革命爆发。
(4)公元1649年:查理一世被处决,克伦威尔宣布共和政体。
(5)公元1660年:查理二世复辟。
(6)公元1688年:光荣革命。
(7)公元1689年:颁布《权利法案》,初步确立了君主立宪制。
(8)公元1707年:英格兰、苏格兰合并,形成“大不列颠王国”。
威尔士和英格兰的关系
9.汉诺威王朝1714~1917
安妮死后,依照国会1701年通过的“嗣位法”,王位传给了斯图亚特家族远亲德意志汉诺威选帝侯,汉诺威王朝开始。
公元1721~1742年:罗伯特·沃尔浦成为英国第一任首相。
公元1760~1830年:工业革命,世界上第一个完成工业革命的国家。
公元1775~1783年:美国独立战争。
公元1801年:合并爱尔兰,“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成立。
公元1837~1901年:维多利亚时代。
公元1859年:达尔文发表《物种起源》。
公元1914~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
1914年占有的殖民地比本土大111倍,是第一殖民大国,自称“日不落帝国”。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开始衰败。
10.温莎王朝1917~
公元1921年:爱尔兰独立。
公元1931年:颁布威斯敏斯特法案。
被迫承认其自治领在内政、外交上独立自主,大英帝国殖民体系从此动摇。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经济实力大为削弱,政治地位下降。
公元1922年:允许爱尔兰南部脱离其统治,成立独立国家。
公元1947年:印度和巴基斯坦的相继独立,到60年代,英帝国殖民体系瓦解。
公元1952年:伊丽莎白女王二世加冕。
公元1973年:加入欧共体。
(二)英国宪法的产生
1.1215年《大宪章》(Magna Charta)
英国宪法是长期政治历史发展的产物。“宪政之母”,“产生宪法最早的国家”。英国宪法何时产生,学术界有不同看法。一般认为,英国宪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它是英王约翰在贵族、诸侯教士、骑士和城市市民的压力下,被迫于1215年6月15日制订的法律文件,共63条,表现了两个方面的政治要求:第一,限制国王的权力,确立了国王必须受法律约束的原则。如国王未经贵族和骑士组成的“大会议”的同意,不得向封建主征收额外税金;未经贵族的合法判决,国王不得逮捕或监禁任何领
主并剥夺他们的土地和财产。第二,承认城市市民的人身与财产权利。规定任何自由人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
以其他损害等等。
史脱布斯(William Stubbs)说整个英国宪政史,就是大宪章的注释史。《大宪章》是英国宪法的滥觞,被誉为英国自由的奠基石,被公认为是英国人权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式的文件。它的产生是由于英国人民反对封建王权的需要,是英国人民与封建国王反复斗争的结果。《大宪章》的诞生,宣告了人权时代的到来,标志着人类的人权实践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英国法律史学家斯杰波斯认为,“英国全部的制宪历史都不过是对自由大宪章的注释而已”,印度学者马茹姆达尔强调,“自由大宪章可以称为全部人类历史最重要的宪法文献。”
2.1628年——《权利请愿书》
1215年《大宪章》公布后,又经过30多次的确认和修改。在此之后,它便销声匿迹了。直到17世纪20年代,在柯克大法官的努力下,才将它从历史的沉睡中叫醒。它的主要精神在1628年由柯克参与起草的《权利请愿书》(Petition of Rights)中得到确认。《权利请愿书》其内容有四:一是未经国会同意国王不得征税,二是非依法不得拘捕人民,三是军队不得驻扎民房,四是和平时期不得行使戒严法。由此,大宪章的精神得到了重申、明确和扩展。
3.1679年《人身保护法》
1679年5月26日查理二世签署批准。全文20条,约4,000字,主要内容是:除叛国犯、重罪犯,以及战时或遇紧急状态外,非经法院签发的写明缘由的逮捕证,不得对任何人实行逮捕和羁押;已依法逮捕者应根据里程远近,定期移送法院审理;法院接到在押人后,应于两日内做出释放、逮捕或取保开释的决定;经被捕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法院可签发人身保护状,着令逮捕机关或人员说明理由;不得以同一罪名再度拘押已准予保释的人犯;英格兰的居民犯罪,不得押送到其他地区拘禁。资产阶级提出并迫使英王批准签发该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限制王权和司法机关的专横,用以维护资产阶级在司法领域中的人身权利,对资本主义司法审判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法律基础。
4.1689年——《权利法案》
《权利法案》是光荣革命的产物。1689年,英国国会通过并迫使国王威廉三世签署。全文13条,约800字。其内容的核心是限制王权,确立议会至上的资产阶级宪法原则。其中主要内容有:(1)未经国会同意国王无权停止和中止法律的实施,无权征收税收,无权在和平时期征募或维持常备军;(2)人民有向国王请愿权,有自由选举国会议员权,议员享有言论免责权;(3)法院不得科以过多罚金,不应滥施酷刑等。《权利法案》的上述规定,把国王在立法、司法、征税、军事等方面的权力,统统置于国会的权力之下,确立了议会至上原则,为英国建立君主立宪制提供了宪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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