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United Kingdom is a constitutional monarchy and parliamentary democracy, with a queen and a Parliament that has two houses: the House of Lords, with 574 life peers, 92 hereditary peers, and 26 bishops; and the House of Commons, which has 651 popularly elected members. Supreme legislative power is vested in Parliament, which sits for five years unless dissolved sooner. The House of Lords was stripped of most of its power in 1911, and now its main function is to revise legislation. In Nov. 1999 hundreds of hereditary peers were expelled in an effort to make the body more democratic. The executive power of the Crown is exercised by the cabinet, headed by the prime minister.
由于英国独特的制度、法律、文化及历史背景,英国中央政府组织结构较为复杂,行政部门在调整组织机构时有较大弹性。除内阁部门外,还
有大量政府/非政府类机构承担一定的政府/公共职能,根据其法律地位不同主要有:执行机关、非内阁部委、非部委公共机构和其他公共机构
。
一、内阁部门(Ministerial Departments)
在英国政治体制中,内阁是一个由首相组建的由最资深的政府部长组成的正式体制。内阁的大多数成员都是具有国务大臣头衔的英国政府部门
(内阁部门)的首长。内阁成员只能从英国上下议院的议员中选取。内阁是最高的行政决策机构。英国首相需要使用君主特权的任命权(powe
rs of patronage)任命和革除内阁大臣。因此,首相任命内阁大臣需要英国君主的正式认可,但君主认可都只是象征式的。在各内阁部门实行部
长个人负责制。
目前英国主要的内阁部门有23个,主要负责各方面的政策制定。各个内阁部门由国务大臣(Secretary of State)领导,处理政治事务;内阁大臣
经常由几位下级国务部长或者政务次官辅助。每一部门内均有一名资深公务员,名为常务次官/副次官,掌管部门内行政及施政工作,并就整
个部门的财务对议会负责并接受质询。常务次官/副次官负责处理部内的日常工作,保持政治中立,不参加党派活动,聘任不会受内阁的任期
影响。
二、执行机关(executive agencies)
执行机关一般是在内阁部门下为某些专门性目的设立的提供服务或履行职能的部门。它们无需通过立法就可以创设或撤销。它们代表其所属内
阁部门对外工作,严格意义上它们并不完全独立于其所属内阁部门。它们一般由其所属部门的一名大臣或部长主管,具体工作由部门负责执行
工作的总裁总负责,并设有委员会总体指导部门工作。其雇员均属于公务员序列,其资金来源各不相同,有的依靠政府拨款,有的则主要或完
全依靠收费,但均需向公众公开财务情况并接受政府审计。
以英国
威尔士和英格兰的关系商业部为例,其下属的公司注册署(Companies House)、破产署(Insolvency
Service)、国家度量衡署(NMO)、英国知识产权署(UK-IPO)就是此种类型的执行机构,分别负责商业部主管的公司登记、破产、度量衡
、知识产权方面的事宜。
三、非内阁部委(Non-Ministerial Government Department)
非内阁部委是不由大臣或部长担任部门首长的政府部门(非内阁部门),它们通常是依据法律设立的,并直接对议会负责,以避免政治影响。
其部门首脑通常为通过选举产生的官员或一个委员会等并具有法定的职责,部门预算由财政部报议会决定,资金来源往往是行政性收费,其雇
员属于国家公务员。典型的非内阁部委有主管食品安全的食品标准署(Food Standard Agency),主管征税的税收和海关署(HMRC)等。
四、非部委公共机构(Non-Departmental Public Bodies)
非部委公共机构(以下简称“NDPB”)是指在政府中扮演着一定的角,但不是政府部委,也不属于政府部委,在运作上享有一定程度之自主
权的公共机构。NDPB享有一定之自主权,但设立该机构的部委仍应对其作为负最终责任。对NDPB管理层的任命应遵照公职任命督察长办公
室(Office of the Commissioner for Public Appointments)的操作规范进行。截至2008年3月,英国政府共设有790个NDPB。英国的NDPB主要有四类
:
(一) 执行性非部委公共机构(Executive NDPB)
此类NDPB依据法律设立,履行行政、监管、商业等方面的职能,且拥有独立的人事与预算,并接受外部审计。雇员一般都不是公务员,其管
理层一般由主管部委部长任命或提名女王任命。截至2008年3月,英国政府共设有198个执行性NDPB,雇员约9.25万人,年支出近430亿英镑。
以商业部为例,设有多个执行性NDPB,包括负责调查企业合并、市场和某些受监管行业的竞争委员会(Competition Commission),负责发展地
区经济的9个地区发展署(Regional Development Agencies)等。而大英博物馆等国家博物馆则是文化、媒体和体育部下设的执行性NDPB。
(二) 咨询性非部委公共机构(Advisory NDPB)
此类NDPB通常系由部委依据行政命令设置而无需特别立法,主要负责就部委管辖相关事宜向部委首脑提供独立的专家咨询意见。此类机构通
常没有自身职员,而由主管部委的公务员提供支持。此类机构通常没有部门预算,而由设立部委负担起开支。截至2008年3月,英国政府共设
有410个咨询性NDPB。以商业部为例,设有多个咨询性NDPB,包括负责就最低工资事宜提供咨询意见的低薪酬委员会,就如何发展地区经济
提供咨询意见的地区产业发展理事会等。
(三
)仲裁性非部委公共机构(Tribunal NDPB)
此类非部委公共机构通常依据法律设置,在特定领域具有类似司法判决之权力,并作为民众对于政府部门决定不服的申诉渠道,以减轻司法体
系之负担。此类机构之员工通常由主管部委派员兼办,通常没有自身单独的预算。截至2008年3月,英国政府共设有33个仲裁性NDPB。
以商业部为例,下设的仲裁性NDPB包括负责认定或撤销认定享有集体谈判权工会的中央仲裁委员会(Central Arbitration Committee),负责审理
市场公平竞争的公平交易办公室(Office of Fair Trading)和对公用事业行业监管机构所作决定提起上诉的竞争上诉庭(Competition Appeal Tribunal
)等。
(四) 独立监督委员会(Independent Monitoring Boards)
以前被称为视察委员会(Boards of Visitors),在英国每个监狱或收容中心均有设立。主要负责检查监狱状况和犯人待遇,其费用由司法部承担
。截至2008年3月,英国政府共设有149个独立监督委员会。
四、其他类型的公共机构
其他类型的公共机构还有中央银行(如英格兰银行)、公营公司(如BBC)、国民健康服务机构(NHS Bodies)等。
英国全称是"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看似两个国家的联合.
但是从严格意义上讲, 英国并非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但现任政府最近在苏格兰及威尔士成立了地方分权机构,如设在爱丁堡的苏格兰议会及设在卡地夫的威尔士议会。英国还试图成立北爱地方分权政府,但是由于各政党之间存在纷争,以至于被暂时搁置下来。英格兰和威尔士的立法、司法制度与苏格兰、北爱尔兰大不相同。同样,苏格兰的法律与英格兰的法律也有不少的差异。虽然北爱尔兰有不少议
会法令,但大部分都遵从英格兰的惯例。它们的共同特点是拥有全国统一的最高法院(上议院),目前英国许多立法适用于英国全境。
另外,我们也经常会听说一个叫"英联邦",这不等于英国.
英联邦是个有70多年历史的老牌世界组织,目前有54个成员,共17亿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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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由英帝国演变而成,所走过的历程与世界民族独立运动的兴起和英帝国的衰败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极盛时期的英帝国,被人称为“庞然大物,巍然屹立,叱咤风云,左右世局”。英国本土的面积并不大,但它在从非洲到亚洲,从拉丁美洲到大洋洲的广阔范围内拥有众多的殖民地和自治领,构成了一座“日不落帝国”的大厦。
但随着时代的变迁,尤其是民族独立呼声的不断高涨,这座大厦在上世纪30年代开始出现了裂缝。英国政府出于无奈,不得不以英联邦的形式替代
原来的英帝国。
在1926年10月27日举行的“帝国会议”上,自治领强烈要求享有与英国完全平等的主权地位,并为此进行了顽强抗争。会议最后通过了由以英国枢密大臣贝尔福为首的帝国内部关系委员会起草的《贝尔福报告》。报告规定,英国和已经由殖民地变为自治领的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南非是“自由结合的英联邦成员”,“地位平等,在内政和外交的任何方面互不隶属,唯依靠对英王的共同效忠精神统一在一起”。1931年的《威斯敏斯特法案》从法律上确认了以上原则,英联邦遂正式形成。
二战结束后,世界非殖民化进程迅猛发展,大批英国殖民地和保护国摆脱了英国殖民统治。独立后的英帝国成员多以主权国家的身份加入了英联邦。由于历史原因,这些国家都以英语为官方语言,在移民组成、文化背景和发展道路等方面都留有共同的英殖民统治的烙印,它们当中的大多数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等制度上都沿袭了英国的模式。然而,衰败的英国已不可能完全控制英联邦。虽然英联邦各成员政府首脑定期举行会议,但其结果对成员并没有约束力。所以有人说,英联邦内部的联系变得越来越不稳定,变成了一个松散的、相互进行政治、经济磋商与合作的组织。目前,英联邦多数成员由本国人担任国家元首。在其他由伊丽莎白二世女王继续担任国家元首(其职能由她任命的总督行使)的成员国中,要求废除君主立宪而改共和制的呼声越来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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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联邦的成员中,贫富悬殊极为明显。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属于发达世界,而其余的成
员都是发展中国家,有些还属于世界最不发达国家。穷国需要富国的资金和技术援助,富国则需要穷国的原料、劳动力和市场。过去的英联邦特惠制,实际就是英联邦内的“最惠国待遇”。现在这一制度虽被取消,但经济上互求和互惠的关系依然在英联邦内部优先发展。从政治和外交的角度看,英国很需要英联邦作为它重展大国雄风的一个舞台,而别的成员也希望借助这个舞台增强本国的国际地位。因此可以说,尽管英联邦的凝聚力已大不如前,但这个组织还会继续存在下去。
英国政府机构
联合王国是君主立宪制国家,国家的首脑是国王或女王。联合王国以君的名义,由
国王或女王陛下政府治理。英国的议会制度并不是基于成文宪法,英国宪法不由
单一文件构成,而由成文法,习惯法和惯例组成。司法部门裁定习惯法或解释成文
法。
I.君主制
伊莉莎白二世,她的全称是“上帝神佑,大布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以及她的
其他领土和
领地的女王,英联邦元首,国教保护者伊莉莎白二世。”
女王是国家的象征。从法律上讲,她是行政首脑,立法机构的组成部分,司法
首脑,全国武装部队总司令
君主政体实际已无实权。它的权力受限于法律和议会。君主立宪制是从1688年
的光荣革命后开始。来
II.议会
1.英国是中央集权国家,而不是联邦制国家。议会由君主,上议院和下议院组
成。
2.议会的主要作用是:(1)通过立法;(2)投票批准税为政府工作提供资金
;(3)检查政府政策和行政管理,包括拨款提议;(4)当天的议题辩论。
3.贵族院(上议院)由神职贵族和世俗贵族组成。它的主要作用是用议员的丰
富经验帮助立法。换而言之,非选举的上议院是修正议院,补充而非反对由选
举产生的下议院。
4.下议院(平民院)由成人普选产生,由651名议员组成。下议院拥有最终立法
权。
5.英国被划分为651个选区,每个选区选一名下议院议员。大选必须五年举行一
次,但经常不到五年就进行一次选举。
6.英国有很多政党,但有两个主要的政党—保守党和工党。从1945年以来,两
党一直轮流执政,在大选中获多数议席因而在下议院拥有多数支持者的政党组
建政府,多数党领袖由君主任命为首相。获得第二多数议席的政党则正式成为“
反对党”,有自己的领袖和影子内阁。反对党的目的是帮助制定政策,它可以经
常给政府提出批评性的建议和修正议案
III.内阁和内阁部长
1.首相主持内阁,负责分配大臣们的职能,在定期会见女王时向女王报告政府
事务。内阁在 首相的主持下,每周开会几小时,以决定在重大问题上政府的政
策。
2.内阁的所有决定由大臣集体向议会负责,各大臣又为各自部门的工作向议会
负责。
IV.枢密院
1.枢密院原来是政府行政权力的源泉,给君主提供“私人”建议。它在历史上也
称为国王议会。今天它的主要作用是礼节性的,如建议君主批准政府的法令。
2.它的主要成员有400人左右,包括内阁阁员,下议院院长及英国,英联邦的高
级政治家等。
V.政府各部和公务员部
1.主要的政府部门包括:财务部,内务部,外交部,国防部等。
2.文职人员部的成员被成为公务员。公务员主要是通过竞争考试录用。公务员
部门不属于任何政党,政府的变更并不影响部门职员的变更。英国现约有
541800名公务员。
VI.地方政府部门
1.英格兰和威尔士实行两级地方政府制—郡和比郡小的区。现在英格兰和威尔
士分为53个郡,郡下分为369个区。
2.大伦敦被分为32个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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