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英国的慈善法
英国有不同的法律体系。英格兰和威尔士实行的是判例法(即属于普通法系),没有成文的宪法,苏格兰实行的则是大陆法系。在此,我们仅以英格兰和威尔士为例,来说明英国慈善法的情况。
5.1 英国慈善法简史
英国慈善法有400多年的历史,这里仅从英国慈善法对“慈善”定义的角度,简单地叙述一下英国慈善法的历史。
5.1.1 1601年慈善法
英国是最早制定慈善法的国家,1601年英国就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慈善法。这是与当时英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联系在一起的,是当时社会矛盾发展的产物。
16世纪是充满变动的世纪。这个时期,英国社会处于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从传统的农业社会向近代工业社会转变的初期。英国无论在经济发展方面、经济和政治制度与体制方面,还是在文化思维意识方面,均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这个时期,在英国,资本原始积累过程正激烈进行,社会的阶级结构也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既不同于封建社会的典型结构,也还没有演进为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之上的雇佣工人、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三大阶级构成的近代社会结构,社会矛盾异常尖锐。在对外关系上,
英国逐渐掌握了海上霸权,海外贸易为英国带来了巨额财富。为了缓和社会矛盾,解决分配不公带来的问题,加上英国社会由来已久的慈善传统,1富裕起来的部分中产阶级兴办慈善事业的积极性高涨,兴办了大量的慈善组织和公益团体。这些组织的大量涌现,客观上需要国家立法来规范慈善事业的发展。
1601年,英国出台了世界上第一部规范慈善事业的法律——《慈善用途法》(又称《伊丽莎白一世法》)。这个法的序言部分比较详细地提到了当时英国社会上的主要的公益慈善事业。该法序言列举的公益慈善行为包括:
·救济老年人、弱者和穷人;
·照料病人、受重伤的士兵和水手;
1资料表明,13世纪时,英国已经出现了很多慈善组织,主要是医院(有200多所)。
英国非营利组织
·兴办义学和赞助大学里的学者;
·修理桥梁、码头、避难所、道路、教堂、海堤和大道;
·教育孤儿;
·兴办和支持劳动教养院;
·帮助穷苦的女仆成婚;
·支持、资助年轻的商人、手艺人和体弱年衰者;
·援助囚犯赎身;
·救济交不起税的贫困居民等等。
应该说,慈善用途法(1601)序言的这种列举,并不是措辞严谨的法律条款,但却是第一次在法律中明确了慈善事业的主要范围,具有开创性的意义。其深远的影响力,一直持续到了今天,是英国近现代整个慈善法体系中关于慈善事业法律解释的历史起点。尽管慈善法(1601)序言无意也没有对慈善事业作出最终定义,而只是希望为法律决策提供指导和法律依据,但它在事实上被人们当成了一个慈善事业的定义。
5.1.2 “帕姆萨尔裁决”
英国是习惯法国家,法官可以将过去的判例作为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由于法律中没有对慈善事业的明确定义,所以法官要判定一个组织到底是否属于慈善组织,只能根据法律的精神、当时社会的普遍认识
和过去的经验来进行。在很长一个时期,英国法官在判定一个组织是否为慈善组织时,除了依据1601年慈善法序言外,麦克纳坦爵士(Lord Macnaghten)1891年就“帕姆萨尔上诉案”作出的判决成为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官的另一依据。
在英国工业革命开始后大约100年的时间里,英国社会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在经济上,经济高速增长,财富迅速积累;在阶级关系上,中产阶级逐渐成为社会主流;在城乡对比上,城市化程度加快,伦敦、曼彻斯特、利物浦和利兹等工商业中心城市急剧扩张,大批农村人口流向城镇。同时,伴随着这种变化,社会问题层出不穷,阶级矛盾空前尖锐。
19世纪中叶以后,随着英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随着科技进步、工业文明的昌盛、各种社会进步主张(包括社会主义学说)的传播以及宗教慈善理念方面的原因,英国热心慈善事业的人越来越多。鉴于慈善组织发展迅速,为适应对这一类组织管理的需要,1853年英国议会决定设立慈善委员会,以加强对慈善组织的管理和规范。当时,由于成立各种慈善组织的申请大量增加,涉及的业务范围越来越广,各级法院受理的相关诉讼案和上诉案也大幅度上升。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了对以后定义慈善事业具有广泛而深远影响的“帕姆萨尔上诉案”,也称“帕姆萨尔裁决”(Pemsel Judgment)。
1891年7月20日,英国议会上院的六名大法官在审理“特殊用途所得税专员诉帕姆萨
第5章英国的慈善法
尔”一案的上诉时,麦克纳坦爵士作了长篇发言,论述了如何从法律意义上正确理解慈善或者慈善用途的问题。当时,人们对慈善的理解是约定俗成的,但追究起来,不到成文的法律定义,人们的理解似是而非,莫衷一是。麦克纳坦爵士根据1601年慈善法的规定,总结历史经验,提出了四大慈善事业目的,用以说明慈善或慈善用途问题。他提出的四大慈善事业目的是:
·扶贫济困;
·推动教育进步;
·促进宗教发展;
·任何惠及社区的其他目的。
应该说,与1601年慈善法序言繁杂的叙述相比,这一分类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便于把握,特别是“任何惠及社区的其他目的”,包容性强,可以涵盖很多领域的慈善行为。“帕姆萨尔裁决”对日后英国的慈善法体系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工作,产生了巨大而持续的影响。可以说,这一裁决是英国慈善事业法制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应当说明的是,麦克纳坦爵士在这里仅仅是对慈善事业进行了他自己的分类,并没有也无意为民间慈善事业给出一个定义。但是,在后来的司法实践中,人们往往把这一分类当作慈善事业的新定义,常常根
据这一分类来进行司法判决。
5.1.3 二战以后慈善法的发展
进入20世纪,英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很快,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英国逐步步入后工业化时代,社会财富越来越集中于少数人手里,社会矛盾逐步加深,为了缓和社会矛盾,英国政府建立起了一整套社会福利制度,同时,民间的社会慈善事业也得到了长足发展,慈善组织数量越来越多,涉及的慈善领域也越来越广。慈善组织和其他非营利组织,已经成为独立于政府和企业的第三部门。它们的存在和活动,深刻且广泛地影响了英国社会以及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新的社会实践和新的社会生活,对慈善立法工作提出了越来越多的新要求。英国于是制定了1954年《慈善信托法》和1958年《娱乐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到了1960年出台了1960年慈善法,对此前的有关慈善法律进行了高度整合。1992年,出台了旨在加强公益性慈善事业管理的1992年慈善法,1993年又根据新的情况,出台了有很多新规定的1993年慈善法,以期完善原有法律。例如,这些法律扩大了慈善事业的范围,把有助于社会和公众的休闲娱乐事业,如体育俱乐部等也列为公益性慈善事业。但从对慈善定义等问题来看,这些法律还只是在修修补补,并没有什么革命性的变革。慈善法律的完善工作,在曲折中慢慢前行。对已经陈旧的“定义”进行大胆改革的历史任务,最终是由2006年慈善法完成的。
英国非营利组织
5.2 英国慈善法的主要内容
英国慈善法从1601年开始一直得到不断的补充与完善。1993年,英国议会在1872年慈善受托人社团法、1960年慈善法和1992年慈善法第一章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的慈善法,2006年又对1993年慈善法进行了修订。英国2006年慈善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5.2.1 关于慈善的定义、慈善组织的注册及命名
从1601年慈善法以来,英国慈善法经历了多次修改,但英国的成文法都没有为慈善事业下一个完整的定义,长期以来人们实际上是以某种习惯性的、约定俗成的意识来定义慈善事业的。2006年慈善法在这方面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它第一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为慈善事业,也就是民间公益性事业下了完整的定义。根据2006年慈善法的定义,只有那些为公众利益服务的具备慈善目的的事业才能被认可为民间公益性事业。法律具体列出了以下13项事业为具备慈善目的的事业:
·扶贫与防止贫困发生的事业;
·发展教育的事业;
·促进宗教的事业;
·促进健康和拯救生命的事业;
·推进公民意识和社区发展的事业;
·促进艺术、文化、历史遗产保护和科学的事业;
·发展业余体育运动的事业;
·促进人权、解决冲突、提倡和解以及促进不同宗教与种族之间和谐、平等与多样性的事业;
·保护与改善环境的事业;
·扶持需要帮助的青年人、老年人、病人、残疾人、穷人或者其他弱势体的事业;
·促进动物福利的事业;
·有助于提高皇家武装部队效率的事业;
·其他符合本法律相关条款规定的事业。
这一严格的定义和列举的慈善事业的范围,既照顾了历史,更注意了现实,而且第13项作为开放性条款,为未来民间慈善事业的发展留下了余地。它有助于消除歧义、规范管理,
第5章英国的慈善法
引导民间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英国2006年慈善法的规定,除了豁免的或者其他特定的慈善组织外,任何慈善组织都应进行注册。要想注册为慈善组织,必须有法律上认可的慈善目的和对象。一旦获得了这一地位,慈善组织的理事会、理事必须保证所有资源和活动直接指向慈善目的。2006年慈善法还要求所有慈善组织证明它们在某种意义上能够给公众带来益处。
英国注册慈善组织的基本条件是:第一,要注册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慈善组织在工作内容上不重复。第二,慈善组织有自己的章程,明确组织的目标及其管理方法。章程可以是理事会的文件、组织宪章或相应的法规。第三,依照英国《托管人管理法》组成托管理事会。理事会成员应包括来自政府公共部门、所在社区、私人企业部门的代表。理事会成员可直接受雇于慈善组织,但不能有其他商业目的。慈善组织必须按捐款人及受益人的最佳利益导向进行运作与管理。
英国2006年慈善法规定慈善委员会可以通过指令的形式要求注册慈善组织在规定的时间变更其名称,新名称由慈善受托人决定,但需经由委员会审查批准。应当变更名称的情形有:a.慈善组织申请注册时,其名称同于或者委员会认为非常类似于另外一个慈善组织的名称(不论该组织登记与否);b.委员会认为该组织的名称会误导公众,使公众对该组织设立时的目的以及该组织为实现该目的而进行的活动的本质产生误解;c.该组织的名称中包含国务大臣制定的规章中所罗列的字词和措辞,并且委员会认为该组
织在名称中使用这些字或者措辞会误导公众对该慈善组织地位的认识;d.委员会认为该慈善组织的名称的使用会使公众认为该组织与女王政府、任何一个地方政府、任何其他团体或者个人有一定联系,虽然该慈善组织事实上与它们并无任何关系;e.委员会认为该慈善组织名称的使用有违礼仪。
英国强调慈善组织,把慈善组织与互益性组织区分开来。英国有两个概念:非营利企业和慈善组织。英国所称的非营利企业指的是行业协会和一些非营利的、但跟市场结合比较密切的民间组织。另外一种就是慈善组织。在英国,目前慈善组织大约有24万家。英国的总人口有6059万,大约每252人有一个慈善组织,可见其慈善活动的发达程度。
威尔士和英格兰的关系5.2.2 关于慈善委员会的设立及其职责
英国2006年慈善法规定,英格兰和威尔士应当设立一个慈善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权由本法和其他有效法律授予。委员会的组建和活动,以及其他与委员会,委员会官员、雇员有关的事项,适用本法所附表一中的相关条款。在不影响由其他特别法授予的特定权力和职责的情况下,委员会应当通过改进管理方法、为信托人提供可能影响慈善事业的信息和建议以及调查和核查滥用等方式来实现其促进慈善资源有效利用的基本目标。在行使与慈善事业相关的职权的时候,除非该慈善事业已经改变其目的,委员会应当以在信托目的范围内促进和改善慈善事业为其活动的基本准则,但是委员会不得亲自行使管理慈善事业的职权。每年结束时,委员会应当立即向内政部部长提交一份该年度工作报告,由国务大臣呈交众议院议员审议。
根据2006年慈善法的附表一,慈善委员会中应当有一名慈善委员会主任,以及另外两名慈善委员会委员。在慈善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两名成员拥有《1990年法院与法律服务法》第71条所规定的七年的一般资格。慈善委员会主任以及其他慈善委员会委员应由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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