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警察:从审讯到侦查访谈(上)
作者:毕惜茜
来源:《现代世界警察》2020年第01期
作者:毕惜茜
来源:《现代世界警察》2020年第01期
在过去的30余年里,英国实务界和理论界都在寻求一种更为先进的访谈程序,以期提高访谈的质量。在探索的过程中,来自警界、心理学界和法学界的研究者们密切配合,研发出了一系列合法、道德且有效的访谈方法。在此过程中,英国警方的访谈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主要体现在观念的转变、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具体访谈方法的改进三个方面。
观念的转变
20世纪80年代,审讯一词在英国刑事司法理论和实务界饱受批评,原因在于相关研究表明,一些曾被广泛提倡的审讯策略实际上可能导致虚假供述。在英国学者看来,审讯通常带有明显的消极意味,常令人想到“将人作为纯粹的客体,使人处于不公正、不愉快、身心状态不受关心的环境之下”这样负面的画面。为了避免审讯一词带来的负面影响,英国学术界和警务实战部门已经摒弃了这一术语,转而采用侦查访谈来描述侦查人员以言词方式向犯罪嫌疑人取证的行为。
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关系 (一)审讯的弊端
实际上,审讯一词的消极意味可能与美国学者创造的术语三级审讯密切相关。里奥(Leo)将三级审讯称为“各种与审讯相关的强制性策略的综合体”,并提出了三级审讯的三种经典类型:
一是传统的三级审讯,即直接运用身体暴力。例如,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的美国,警察会在审讯时殴打和鞭打犯罪嫌疑人直到他们招供。
二是隐蔽的三级审讯,即使用不会留下伤痕等外部迹象的身体酷刑。例如,在20世纪初的美国,警察会在审讯时使用橡皮软管殴打犯罪嫌疑人、使用令人眩晕的大功率台灯照射犯罪嫌疑人、剥夺犯罪嫌疑人的睡眠、禁止犯罪嫌疑人进食,或是进行长时间车轮战式的审讯。
三是心理的三级审讯,即使用非身体形式的胁迫。例如,恐吓、胁迫或者威胁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人进行伤害,或是承诺给予犯罪嫌疑人宽大处理。
里奥认为,近几十年来,以欺骗和心理操纵为基础的非暴力审讯策略已经取代了传统的三级审讯模式。其中,最著名的例子就是美国审讯专家英博(Fred Inbau)、里德(Reid)和巴克利(Buckley)编写的审讯教材《刑事审讯与供述》。该书作者之一的英博认为对于书中提倡的策略方法有必要重申其立场:“为了避免造成误会,我想明確表示我并不是所谓三级审讯的拥趸,因为我坚决反对使用任何容易导致无辜者招供的审讯策略或方法。因此,我反对在审讯中使用暴力、威胁或承诺宽大处理,这些方法都可能诱使无罪的人认罪,但是我的确赞成欺骗和诡计一类的心理策略和方法。事实证明,在从犯罪行为人口中获取归罪信息,或者从其他不合作的证人、线人口中获得调查线索的过程中,欺骗和诡计不仅有用,而且常常是必须采取的手段。”
实际上,里奥指出的三级审讯并不仅仅出现在美国。历史上英国警方的审讯室几乎是完全封闭的、不为外界所知也不需要接受任何审查的神秘场所。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英国警方还经常在审讯中使用压迫性的审讯策略。尽管随着时间的推移,英国各级法院逐渐通过判例为英国警方指出了哪些审讯策略是可被接受的、哪些是不被接受的,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英国法院也明确承认对于具体审讯策略可采取与否的判断缺乏明确的法律标准。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存在这种不确定性,但英国学术界普遍认为:即便是为了寻求真相,使用身体虐待或心理虐待的审讯策略也是不可接受的,上述观点直接导致了侦查访谈这一概念的出现。
(二)侦查访谈的提出
20世纪90年代初,谢泼德(Eric Shepherd)提出使用侦查访谈一词来描述警方对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提问活动。此举意在扭转英国公众对具有“说服性”特点的审讯活动形成的负面印象,1993年这一术语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警察部队得到了贯彻落实。以侦查访谈这一概念为起点,英国警方逐步建立起一个涵盖培训、研究和发展的综合性项目方案,这一方案逐步发展为“PEACE”侦查访谈一揽子解决方案。
PEACE实际上是侦查访谈五个阶段英文名称首字母的缩写,包括:计划和准备(Planning and Preparation),参与和解说(Engage and Explain)、陈述(Account)、结束(Closure)和评估(Evaluation)五个部分。当前,这种提法在英国已经完全取代了审讯这一术语(参见CFIS,2004)。英国警方规定,所有的谈话活动,无论是对被害人、证人还是犯罪嫌疑人,都应当统称为侦查访谈。
(三)道德的侦查访谈
首先,学术界的理论研究为道德的侦查访谈的诞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谢泼德创造了道德的侦查访谈这一术语,用来描述一种崭新的访谈方法,在这种方法的指导下,侦查人员承认访谈对象“享有被有尊严地对待的权利以及自由选择是否同侦查人员交换信息的权利”。
而学者们的实证研究也表明,以平和、合理、公正的方式进行侦查访谈比采用更具攻击性的方式更有可能导致访谈对象做出有效回答。因此,英国高级警官协会在其为警务人员提供的实践指南中写道:“如果犯罪嫌疑人认为他们在侦查访谈期间受到了道德的对待,他们就不太可能形成对警务人员的负面看法,并将这种负面看法传达给其他民众。此外,受到道德对待的犯罪嫌疑人更有可能配合将来的调查工作。”
与此同时,英国国内的舆论环境和英国刑事司法体系的改革为道德的侦查访谈的发展提供了可能性和现实路径。到20世纪七八十年代,连续披露的司法误判使得英格兰及威尔士刑事司法体系的合法性受到了前所未有的严重威胁。英国高层意识到必须采取措施挽回这种局面,因此,针对刑事司法体系的改革成为了当时英国公共政策制定的重点。实际上,公众的关注直接推动了英国皇家刑事诉讼委员会的建立,进而导致了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PACE)的通过,该法是英国规制警方取证行为的一项重要立法。
最终,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促使道德的侦查访谈这一理念得到实际推广。20世纪90年代,英国学术界正式将道德的侦查访谈这一术语引入侦查访谈的术语范畴。自英国《1984年警察和刑事证据法》颁布实施,以及1991年英国皇家刑事司法委员会(RCCJ)的建议得到推广以来,英国警方强化了对道德的侦查访谈这一理念的重视,旨在教导警务人员保持更加开放的心态,不再以咄咄逼人的姿态对待犯罪嫌疑人。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强调访谈活动的伦理标准之后,实践中英国警方的侦查活动的确受到了不利影响,出现了一些因言词证据收集不利而未能成功侦破的刑事案件,典型的案例包括“约克郡开膛手案”和斯蒂芬 ·劳伦斯(Stephen Lawrence)被害案,这些案例提醒我们,英国的侦查访谈改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实际上,英国警方的侦查访谈改革并非一帆风顺,实践中也不乏针对改革成效的质疑。根据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警方应当对侦查访谈进行同步录音。该法出台后,英国民众希望这一举措能够彻底终结陈旧的刑事侦查制度。但截至本世纪初,该项立法和相关措施的效果如何尚有争议,麦克维尔(McConville)及其同事在1991年提出,自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推行以来,警方的访谈活动实际上并未发生明显变化,尤其是在审讯暗示性方面。
但不可否认的是,英国警方侦查访谈改革确实在诸多方面取得了有目共睹的进步。例如,艾德(Ede)和谢泼德就谈到了同步录音对规制警方的访谈行为起到了巨大作用:“法庭对警方不道德的侦查访谈以及带有说服性质的审讯技巧作出了强烈反应……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规定的强制录音制度导致访谈活动的强制性急剧下降,同时也揭示了警务人员在侦查访谈中的普遍无能。”
又如,米尔恩(Milne)和布尔(Bull)表示,一些富于经验的警务人员也表达过类似的观点:“自从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引入了侦查访谈同步录音制度以来,警方的侦查访谈已经变得更加有计划、更有条理,并且欺骗的访谈方法几乎已经消失了。”
此外,西顿 ·阿姆斯特朗(Heaton-Armstrong)和沃伦奇欧福尔(Wolchover)认为:“现在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访谈有一系列保护性的手续来确保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得到保障,这是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留下的最为宝贵的遗产。”他们认为,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之所以有效,是因为该法要求侦查人员对访谈活动进行过程记录,这就使得有关方面能够通过审查笔录和同步录音,来查证访谈活动的合法性。
英国警方侦查访谈方法
(一)侦查访谈的原则
自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颁布实施以来,英国各级法院通过判罚使英国警方认识到,道德与否对于访谈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起到决定性作用。因此,英国适时将道德的侦查访谈引入刑事司法体系,以英国内政部第22/1992号命令规定了侦查访谈的七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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