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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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成岭,*,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明,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成山,*,195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城西镇高庄村农民,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铁妹,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吉囡,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通华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四甲镇国强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晓东,*,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海淀区。
原告孙成岭与被告孙成山、南通华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鼎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成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明,被告孙成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铁妹、姚吉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成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孙成山、华鼎公司向孙成岭支付工程价款1233319元;2.请求判令孙成山、华鼎公司向孙成岭支付劳务费24.5万元;3.请求判令孙成山、华鼎公司支付孙成岭垫付的材料费、工具费、工人工资等共379196元;以上款项共计1612515元;4.请求判令由孙成山、华鼎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被告一孙成山为原告孙成岭的兄弟。被告一孙成山从被告二南通华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尹各庄“鲁能??格拉斯小镇”工程项目。2015年孙成岭为孙成山管理“鲁能??格拉斯小镇”4期北工程项目,约定劳务费用共计20万元。孙成岭家属陈丽平2015年为工地提供做饭的劳务,约定劳务费用4.5万元,以上劳务费孙成山至今均未支付。2016年至2017年,孙成岭作为“鲁能??格拉斯小镇”4期南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具体负责
建设33栋小别墅、封堵39栋结构螺栓眼等工程,工程款共计1233319元。此外,2016年孙成岭替孙成山、华鼎公司垫付了材料费、工具费、工人工资共224326元,2017年孙成岭再次垫付材料费、工人工资等共154870元。2017年至今,孙成岭多次催促支付上述工程款、劳务费及垫资,孙成山、华鼎公司至今仍未支付。现为维护孙成岭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孙成山辩称:一、孙成山不拖欠孙成岭工程价款、材料费、工具费、工人工资等款项。第一:根据孙成山与孙成岭于2021年2月23日在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城西派出所签订的《调解协议书》可以看出,孙成岭承包范围为格拉斯小镇五期及燕郊工程项目,该部分工程价款均已支付完毕,孙成岭并未承包格拉斯小镇四期南工程项目,因此不存在拖欠工程价款问题。如孙成岭承包过四期南工程,双方在派出所达成调解协议时就应一并提出并处理才符合常理,把前面的事情一点不提,反而只处理后面的事情于理不符。第二:孙成岭在格拉斯小镇四期工程中只负责二次结构项目的工人管理及少量工程材料采买,根据孙成山提供的银行流水、证人证言及电话录音等证据材料,格拉斯小镇四期项目的工人劳务费均由孙成山支付,材料采买也是用现金预支给孙成岭用于支付材料费,因此孙成岭主张其承包四期工程并产生1233319工程价款并不属实,同时孙成山也从未拖欠过孙成岭材料费、工具费和人工费。
第三:孙成岭一边声称其承包了四期南工程项目,另一方面又要求孙成山向其支付材料费、工具费、工人工资也是自相矛盾的,如果孙成岭承包了四期南工程项目,则材料费、工具费、工人工资均应由其自己支付。从双方在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城西派出所签订的《调解协议书》中可以看出,孙成岭承包了五期工程及燕郊工程后,原材料和工人工资等均由孙成岭承担并支付,所以,正因为孙成岭从未承包过四期南项目,才会要求孙成山支付材料费、工具费、工人工资等费用。二、本案系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孙成岭主张的劳务费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且孙成山均已向孙成岭支付完毕,并无拖欠,如孙成山仍认为双方存在纠纷,其应另行主张。三、孙成岭主张的陈丽平劳务费,其主体不适格,且该费用孙成山已支付完毕。四、在孙成山与孙成岭在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城西派出所签订的《调解协议书》中已明确约定:“相关工程款支付后双方无其他经济纠纷”“双方不再提出其他主张和要求”。现孙成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滥用诉权,增加孙成山诉累,其行为亦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华鼎公司辩称:华鼎公司未承建过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尹各庄“鲁能??格拉斯小镇”工程项目,也未与孙成山签订过“鲁能??格拉斯小镇”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孙成岭与孙成山之间的纠纷与华鼎公司无关,所以请贵院驳回孙成岭对华鼎公司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孙成山与孙成岭系亲兄弟关系。孙成山承包北京市通州区格拉斯小镇四期工程项目。孙成岭主张孙成山将四期南二次结构部分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向其进行了转包,孙成山对此不予认可。
孙成岭举证《南通华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作业人员(含队长、班组长、农民工)工资表》(以下简称《工资表》),证明孙成岭做了涉案分包工程,支付了相关工人工资。该《工资表》日期处存在涂改,项目名称(全称)为:东海花园一期L6户型390住宅等47项(东海花园一期工程项目),班组名称:孙成山。孙成岭在用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授权队长)签字处签字。用工企业盖章为手写:南通建工。孙成山的质证意见为,真实性、证明目的不认可,该工资表项目名称处为一期,不是孙成岭本案主张的项目,该项目已经2017年达成一致并验收完毕。
孙成岭举证电话录音、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其给涉案工程工人发放工资,孙成山对此真实性不予认可,且认为发放工资不能证明工程存在转包,孙成岭在工地作为代班班长也承担发放工资的职责。
孙成山申请证人孙某出庭作证,孙某与孙成山、孙成岭均系亲兄弟关系(孙成山为老大,孙
成岭为老二,孙某为老三)。孙某陈述以下内容:孙某跟着孙成山干了十几年,一直在工地负责安全员和电工。孙成岭在格拉斯小镇四期的工地上负责管理现场工人,具体是分配工人干活。孙某认为,格拉斯小镇四期工程没有往下分包。孙成山有几个代班的现场管理人员,孙成岭是其中一个。孙成岭可能是从四期开始去工地负责管理,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孙成岭最早在老家开车,后来给别人开了一段时间车,就在家呆着,后来就是去孙成山的工地上做现场管理。南通网站制作公司
关于孙某证言,孙成岭不认可,其认为孙某的证言不能证明其没有承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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