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青岛网站制作公司
原告:青岛法智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
法定代表人:刘富玉,总经理。
被告:青岛一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康定路19号8号楼3-401号。
法定代表人:周启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晓,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基隆,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法智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一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法智时代信息技
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富玉,被告青岛一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启栋、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晓、张基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岛法智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网站建设款人民币22000元整并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青岛法智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富玉代表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3月16日签订网站建设合同,并于合同签署之日支付首付款6600元整,后期支付人民币15400元整。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迟迟不按合同履约导致原告网站无法上线运营。现被告严重违约并给原告造成损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建设款共计人民币22000元整并承担该案诉讼费,望判如所请!
被告青岛一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一、一诺公司已完全履行合同,法智时代公司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事实依据,应予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2017年3月16日,双方签订了《网站建设合同书》,约定由一诺公司进行网站建设。一诺公司按约定提供了相应的服务,网站已经上线运营。2018年3月2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网站已经成功上线使用,因胜了网法律服务(×××.com)赠送的空间到期,原告要求一诺公司提供源代码交付甲方,并删除所有备份。一诺公司已经履行完成了网站建设服务,法智时代公司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事实依据,
应予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二、法智时代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诉权,严重损害一诺公司的合法利益。一诺公司收到法智时代公司支付的费用共计21200元,而法智时代公司的诉讼请求是22000元。法智时代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主张超出正常的诉讼请求范围。法智时代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富玉于2021年1月19日向法院已同一事实与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一诺公司返还15400元,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刘富玉诉讼资格有问题,于2021年3月25日裁定驳回刘富玉的起诉。2022年4月22日,法智时代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一诺公司返还22000元,后因未交纳诉讼费,法院按撤诉处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权行使应当具有目的正当性且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法智时代公司利用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缠讼,滥诉,不仅扰乱司法秩序,而且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增加司法成本,也是对一诺公司权益的侵害,因此法智时代公司滥用诉权的行为必须予以制止,甚至是进行相应的处罚。三、原告的诉请是依法判令被告返还网站建设款22000元并承担诉讼费,但该诉讼请求的前提应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目前原告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即使提出解除合同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一年除斥期间。综上,法智时代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法律依据,应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在以下部分予以论证。本
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3月16日,原告法定代表人刘富玉与被告签订《网站建设合同书》,约定由被告为原告进行网站建设,被告在网页设计及内容制作完毕时及时通知原告,原告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认。网站建设时间为15个工作日,最终对网站功能进行严格测试后上传的日期为2017年5月8日。付款方式为分三次付款,共计22000元。2018年3月20日,被告与原告法定代表人刘富玉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双方2017年3月16日签订的《网站建设合同书》,原告负责承建胜了网法律服务(×××.com)事宜,目前被告提供赠送的一年网站期限已到期,网站上线需继续缴纳相关费用才能正常运营…被告收到原告的支付金额后,被告把程序源代码提供给原告,从交付之日起90天内进行测试…90天测试期后,如无上述任何问题,2017年3月16日签订的《网站建设合同》自行终止,被告不能继续对上述程序代码等资料进行存留或备份,如因被告问题,市面上出现与原告功能类似网站,原告构成损失由被告承担。原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没有建设网站的能力,需要第三方协助,且胜了网法律服务(×××.com)是由原告委托第三方进行的网站建设。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附卷佐证。
被告提交购买空间记录截图一张,证明为进行网站建设,被告2017年3月20日购买了阿里云空间,使用期限是2017年3月20日至2018年3月21日。被告提交胜了网网站截图一张、网站备案照片一张、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一张、优音400呼叫中心服务协议2页,证明2017年5月,被告进行了准备域名、购买服务器或网站空间、网站备案、网站设计等工作,胜了网法律服务平台(×××.com)已经上线,网站也载明了优音400呼叫中心服务。原告已经申请认证,被告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被告提交原被告qq聊天记录截图、胜了网法律服务内容截图、邮件记录、原告朋友圈截图,证明被告完成了网站建设,交付了网站后台账号、密码等材料。原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认可胜了网法律服务(×××.com)至今正常运行,但认为该工作是原告委托的第三方主要建设的,现在也正由第三方运营。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附卷佐证。
2018年3月18日,原告(甲方)与青岛至上视界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网站建设服务合同》,约定甲方愿意购买乙方建站产品和服务,甲方自愿使用乙方建站系统,并接受相关技术及网络支付服务。甲方可在(×××.cn)任选展示型网站模板一套,包含域名、空间系统等,总金额为人民币2000元。合同签订三日内,甲方应将费用支付给乙方。产品与服务期限:2018年3月18日至2019年3月17日,第二年续费300元/年起。2022年7月1日,青
岛至上视界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称青岛至上视界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8日与原告签订网站建设服务合同,建设模板网站建设工作,并出具收据证明已经收到原告支付的网站建设费2000元。原告提交与青岛至上视界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的设计师(号×××Li)的聊天记录,中青岛至上视界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的设计师问:原来网站的网址能发我一下吗?原告将www.shegnly.com网址发送给对方,对方称:还能打开,就是很慢,新做的网站内容跟原来一样吗?原告称:打算换一下。被告对该上述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与本案无关。虽然该证据主体并非被告,但内容与本案相关,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纳。
原告提交法定代表人刘富玉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周启栋2018年3月19日电话录音,证明被告明确表示其公司没有能力建设原告网站,被告也知情原告已委托其他公司建设网站。因原告未提交原始载体,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因缺乏原始载体,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
另被告称设计人员叫刘鹏,公司有业务就聘请他来设计。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7年3月16日签订网站建设合同书,该合同为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都应按照合同履行义务。2018年
3月20日,原网站建设合同已经到期,双方签约确认,如无任何问题,原网站建设合同自行终止...被告在庭审中提交了一系列建设网站的证据,原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也认可胜了网法律服务(×××.com)至今正常运行,但认为该工作是原告委托的第三方主要建设的,现在也正由第三方运营,并提交了原告与青岛至上视界互联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3月18日签订的网站建设服务合同以及相关建设网站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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